更新时间:2025-05-14 1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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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本方针
第四条 间谍行为的定义
第五条 协调机制
第六条 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反间谍义务
第八条 保密义务
第九条 保护和奖励
第十条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 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禁止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间谍器材
第十六条 举报机制
第十七条 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 涉密事项、场所、载体等管理
第二十条 要害部门部位、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的防范
第二十一条 许可制度
第二十二条 防范标准制定
第三章 调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二十四条 查验身份、问询
第二十五条 查验电子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 查阅、调取
第二十七条 传唤、询问
第二十八条 检查
第二十九条 查询财产信息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十一条 取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提供证据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不准出境
第三十四条 不准入境
第三十五条 不准出入境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协助工作职责
第三十七条 技术侦查、身份保护
第三十八条 鉴定、评估
第三十九条 立案侦查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依法履职
第四十一条 支持、协助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通行便利
第四十三条 进入有关地区、场所、单位
第四十四条 优先使用或征用
第四十五条 通关便利
第四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
第四十七条 安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抚恤优待
第四十九条 鼓励科技创新
第五十条 提升工作能力
第五十一条 内部监督、安全审查
第五十二条 检举、控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未履行义务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法建设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 物流运营、电信、互联网相关人员未尽职责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处罚
第六十条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保管
第六十三条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非法获利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 上缴国库
第六十六条 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第六十七条 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八条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适用范围
第七十一条 时效
附录一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法律一本通丛书.第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