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新论:当代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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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群众社会中的人民

当“民主”(demokratía)一词出现时,它所指的人民是古希腊城邦中的民,这是一个联系紧密的小共同体,一个以当场决定方式工作的集体决策机构。但是,政体规模越大,人民这一概念就越是难以用来指一个具体的共同体,它更多地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拟制,或一个高度抽象的建构。我们已不再生活在城邦里,而是生活在古希腊人会认为构成了对城邦的否定的巨型国邦(megapolis)里,即完全失去了人数比例的政治城邦里。明显的事实是,城邦的人民、中世纪公社的人民,以及古代政体中的第三(和第四)等级已不复存在。随着社团结构及社团生活观的式微,随着对个人之生存必须服从其命中注定的地位这个托马斯主义原则的批驳,人民已经日益成为一个Gesellschaft(社会),而不是一个Gemeinschaft(共同体)。这是F.Tönnies在Community and Society(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1887;trans.,New York:American Book Co.,1940)中作出的著名区分。社会被理解为一个客观的、非个人的、类似于商业关系的合作网络,一种外在的共存模式,共同体则具有共生的意义,是人与人之间相互渗透达到最大化的共存模式。在这里,“我们”一词具有极大的感情强度。这两个对立的理想类型决定着从原始社会向第二种集体、向仅仅形式化组织的过渡。现代社会已经变成了同浪漫主义者在他们的中世纪梦想中奉为神明的有机整体截然相反的东西。今天的“人民”代表一个无定形的集合体,一个高度混乱和分化的社会,总之,是一个失范的社会。

新的现实要求新的名称,因此我们开始谈论“群众社会”请不要把“群众人”和社会的理论同早先对民众心理学的研究混为一谈。关于民众、暴民、听众等等之间的区别,见R.W.Brown,“Mass Phenomena”(布朗:“群众现象”),载G.Lindzey,ed.,Handbook of Social Psychology,Cambridge,Mass.:Addison-Wesley,1954,2:833-876。关于“运动”,见N.J.Smelser,Theory of Collective Behavior(斯梅尔瑟:《集体行为的理论》),New York:Macmillan,1963;F.Alberoni,Movement and Institution(阿尔贝洛尼:《运动和制度》),New York:Columbia Univ.Press,1984。。然而,群众社会理论和群众人的概念在1960和1970年代曾经大受抨击参见S.Halebsky,Mass Society and Political Conflict(哈尔波斯基:《群众社会和政治冲突》),Cambridge:Cambridge Univ.Press,1976。群众社会理论所进行的批判,属于对所谓精英主义的更为普遍的攻击之一部分。我在第6章尤其是第8节,对这一攻击进行了批评。,因此我们还是不要陷入名词之争,而是首先问一下,哪些新因素构成了西方社会现状的特点?

一个显而易见的因素是量的或规模的因素。据修昔底德说,参加ekklesía(人民大会)的雅典人最多为五千人,一般是在两千人到三千人之间。中世纪的民主公社在规模上也没有什么重大变化,直到被卢梭珍爱并理想化的日内瓦共和国时代,情况依然如此。对于规模因素的增加所带来的某些意义,需要进一步的探索,但不可否认的影响是,“巨型国邦”不利于产生个人有作用的感觉,而是促进了分化,使个人成了微不足道的小人物。第二个因素是历史、时间机器的剧烈加速。今天的世界变化速度如此之快,在短短的一生中,我们就会对童年时所熟悉的世界完全感到陌生。即使新事物改进了旧事物,人们仍对历史的大动荡怀有伤情。第三种随之而来的因素是横向移动的比率和速度。在西方社会里,终其一生住在家乡的人越来越少,这是共同体的动荡。当然,失去了根,也可能是从根的锁链中解脱了出来,但是连结组织的断裂本身也是代价,一种过渡状态,即农村生活向城市生活转变的断裂性,生动地说明了这一代价。既然巨型国邦不会恢复亲密感,“孤独的人群”这一说法来自D.Riesman(with N.Glazer),The Lonely Crowd(李斯曼:《孤独的人群》),New Haven:Yale Univ.Press,1950。这方面的研究另见P.Slater,The Pursuit of Loneliness(斯拉特:《寻求孤独》),Boston:Beacon Press,1970。就仍可能继续伴随着我们。总之,我们生活中的基层团体的保护伞已经消失;适应迅速而不断变化的环境是一场紧张的竞赛,其中有着大量调整失败的人,由此带来的空虚感养育了异化和失范。“失范”或“无规范”(normlessness)的概念,是涂尔干的《论自杀》(Suicide,1897;Glencoe:Free Press,1951)一书的独特贡献,大概也是他论述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主要经典之作。

我刚才说,新的现实需要新的名称,为何不称它为“群众社会”呢?首先我们要承认,批评这一概念的人并没有曲解它,此外,也让我们把群众社会的社会学理论和政治学理论作一区分。我已经从社会学角度描述了群众社会。这种群众社会理论本质上针对的是共同体的消失,迅速的变化和动荡尤其加剧了共同体的消失。共同体的丧失有着特殊的含义,这里的共同体代表着亲密关系,是一种特殊的面对面关系的模式。这一概念也指功能相当有限的单位(像都市共同体或更含糊不清的政治共同体这些说法一样)。当然,真正的共同体也有其功能意义;但反过来说则否,因为功能意义并不意味着任何亲密的团体。详细的讨论见C.J.Friedrich,ed.,Community(弗里德利克:《共同体》),New York:Liberal Arts Press,1959;R.A.Nisbet,The Quest for Community(尼斯比特:《寻求共同体》),New York:Oxford Univ.Press,1953。另一方面,它不主张传统的“共同体社会”是个失乐园,它也不以为过去的民主制度是更好更安全的制度。问题仅仅在于理解和领会今天的“人民”具体指的是什么。至此一切还算不错。但是当我们遇到群众社会的政治理论时,尤其是当我们问这种现象有什么政治意义时,分歧便出了。

不应忘记,论述群众人和群众社会的早期政治学文献——奥尔特加(Ortegay Gasset)、曼海姆(K.Mannheim)、雅斯贝尔斯(Jaspers),直到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反映了法西斯党和此后纳粹党“民主”夺权所造成的震惊。怎么会发生这种夺权呢?用雷维尔(J.F.Revel)的话说,“极权主义的诱惑”怎么还像幽灵一样在欧洲大部分地区徘徊呢?J.F.Revel,Totalitarian Temptation(《极权主义的诱惑》),Garden Gity.N.Y.:Doubleday,1953.奥尔特加的哲学是古希腊“贵族统治”意义上的哲学,它赞美卓越不凡。但他在领导的少数和群众之间所作的区分打破了社会阶级的划分。奥尔特加理解的áristoi(贵族)就像苦行僧一样,是一些用义务而非权利来定义的模范人物。相反,群众人被奥尔特加比作贵族家庭中娇惯坏了的子孙。奥尔特加描述了一种新人:在历史上他第一次把一切都视为当然,他享受各种好处,却对维持这些好处的条件漠不关心,他拒绝长大,承担自己的责任;他的举止就像个被宠坏的孩子,像个忘恩负义的不肖子孙。这些话虽然过于尖刻,却不失为远见卓识。尤见Ortegay Gasset,The Revolt of the Masses(《群众的反叛》),1930;New York:Norton,1932,Chaps.6&12。加缪称奥尔特加为尼采之后欧洲最伟大的作家。在美国,读奥尔特加的人一向很少,读错的却很多。少数批评他的人似乎知道他主张将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结合起来。正确的评价见L.Pellicani,Introduzione a Ortegay Gasset(佩里卡尼:《奥尔特加导读》),Napoli:Liguori,1978。对于汉娜·阿伦特来说,正是群众给了极权主义以可乘之机,不过她像奥尔特加一样,没有把群众等同于下层或工人阶级,等同于那些垂头丧气的失败者。按她的理解,“群众”是所有阶级的集合体。参见H.Arendt,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极权主义的起源》),New York:Harcourt,Brace,1951。

科恩豪泽(A.Kornhauser)在1950年代末对群众社会理论作了彻底改造,他认为一盘散沙的社会很容易进行动员和操纵。群众人孤独无靠,正可受人利用;他倾向于采取极端行为,在政治过程中以积极的反应和干涉方式代替漠不关心。因此,群众社会易于产生魅力领袖的统治和总体动员。用科恩豪泽的话说:“群众社会的心理类型特征十分不利于自由民主制度……个人力求用漠不关心或积极行动去克服伴随着自我异化的忧虑……因此群众人易于为群众运动的呼吁所蛊惑,这些运动为克服自我异化的痛苦提供了一条出路。”W.Kornhauser,The Politics of Mass Society(《群众社会的政治学》),Glencoe:Free Press,1959,p.112 and passim.然而,这些只是潜伏的力量,扣动了扳机的因素是什么?潜力如何变成具体的现实?科恩豪泽指出,关键的不确定因素可以在精英与群众有着怎样的关系中找到,反之亦然。这可能是正确的,但至此群众社会的政治学理论还远没有完成。

且不谈群众,弗洛姆(E.Fromm)曾提出一个以往从来没人提出过的问题。1940年代初,他怀疑我们的时代是否是以“对自由的恐惧”,从而是以潜在的“逃避自由”为特征。我记得这部著作有两个书名,The Fear of Freedom(《惧怕自由》,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42)是英国的书名,Escape from Freedom(《逃避自由》)是美国的书名。这两个名称都很适合该书的主旨。他的令人不安的问题是:自由是一种过重的负担、过大的责任吗?极权主义的诱惑,对自由的恐惧,脆弱而易受操纵——这一切显然都是令人懊丧的迹象。这种描述是否过于夸张和偏颇?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让我们作出正确的描述,把偏见纠正过来吧。纠偏不能单纯用相反的偏见,事实上也不能用重复布尔多所说的“秘诀”。与我的论证有关的重点仅仅如下: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不能模仿其祖先;而词源学家是把他的大厦建在他拒绝勘察的地基上。他的“民”在许多世纪以前就被埋葬了,他现在必须另寻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