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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增值税合理避税问题
主要内容:
问:对固定资产如何进行增值税避税筹划?
问:如何能享受到折扣销售和折让带来的税收利益?
问:兼营企业是否应该分开核算?
问:混合销售怎样核算更节税?
问:计税方法选择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问:如何运用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政策进行避税筹划?
……
问:对固定资产如何进行增值税避税筹划?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针对固定资产的规定和筹划技巧:
(1)可以抵扣的购入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2)完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例】 某公司为非转型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于2008年8月购入并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设备,原购买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为17000元。2012年4月出售开具普通发票,票面金额120640元。该公司转让设备行为应计算缴纳增值税120640÷(1+4%)×4%×50%=2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