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你问我答(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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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选择销售顺序如何进行合理避税处理?

【例】 某公司为华南一家摩托车生产企业,2011年3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4000元的单价销售50辆,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10辆,以4800元的单价销售5辆。当月29日以2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客户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可以直接用摩托车换原材料,也可以先将20辆摩托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那么,哪种方式更划算呢?

答: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直接用摩托车换货,应按照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则:

应纳消费税税额=4800×20×10%=9600(元)

如果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格将这20辆摩托车先作为销售再购入原材料,则:

应纳消费税税额=[(4000×50+4500×10+4800×5)÷(50+10+5)]×20×10%=8276.92(元)

这就加重了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先销售后换货可以比直接用摩托车换货节税1323.08元,即(9600-8276.92)。

企业经营资金的循环开始于购货。购货作为企业生产活动的起点,同时也提供了开展避税筹划活动的空间,在决定购货决策时就必须考虑到以下因素:①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②选择不同的购货规模和结构。③购货对象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