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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包装物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例】 某公司是橡胶工业公司,2011年4月欲销售10000个汽车用轮胎,每个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每只200元。该公司采取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则:
销售额=10000×2000
=2000(万元)
消费税税率为3%,则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额=2000×3%
=60(万元)
那么,应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答:从合理避税角度出发,建议销售部门在销售轮胎签订合同时,对包装物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进行。因此,按税法规定,则该公司应纳消费税为:
销售额=10000×(2000-200)
=1800(万元)
应纳消费税额=1800×3%
=54(万元)
该橡胶工业公司前后相比,避税额为60-54=6(万元)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此“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