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问: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赞助如何进行避税筹划?
【例】 2012年4月,某公司向某单位赞助新开发的粮食白酒1000瓶,每瓶装酒一斤,每瓶白酒的生产成本为2.5元。那么,该如何进行避税筹划呢?
答:按税法规定,企业将应税产品用于赞助,应视同销售,计算应纳消费税。由于该白酒为新开发产品,以前没有销售过,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所以按规定应当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白酒的成本利润率应当按10%计算。
该批白酒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1000×2.5×(1+10%)+1000×0.5]÷(1-20%)
=4062.5(元)
则该批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5+4062.5×20%
=1312.5(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工业企业自制产品、半成品用于生活福利设施、专项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非生产项目,用于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税法规定,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价格纳税。目前同一产品的市场销售价高低不同,企业为避税可按较低的销售价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