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善治的网络互动系统结构之“善”
由前文可知,与“统治”的金字塔型系统结构不同,“治理”的系统结构是扁平化、网络化的。这种扁平化、网络化组织形式最初产生和应用于企业的公司“治理”,后来,这种扁平化、网络化的企业的公司“治理”组织形式被应用到了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产生了公共事务的扁平化、网络化的“治理”组织形式。正如“统治”是“善政”的基础,“善政”是建立在“统治”基础上的,是“统治”完美和理想状态一样,“治理”是善治基础,善治是建立在“治理”基础上的,是“治理”完美和理想状态。公共事务的善治组织结构也是扁平化、网络化的网络组织结构。
不过,由于现代社会的动态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现代公共事务的善治是一种动态的、复杂的网络互动系统过程。网络互动系统是网络互动系统结构与网络互动系统功能的统一体,网络互动系统结构是网络互动系统内部要素相互作用的秩序,即元素之间相对稳定,且有一定规则的联系方式的总和;网络互动系统功能是网络互动系统对外部作用的秩序,即网络互动系统行为所引起的环境中的某些变化。网络互动系统的结构决定网络互动系统的功能,有什么样的网络互动系统结构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网络互动系统功能。对善治而言,善治的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网络互动系统“功能”,就是由善治的网络互动系统“结构”决定的。为了保证善治的网络互动系统“功能”实现,就需要建立有效的善治的网络互动系统“结构”。网络互动系统结构包含组成网络互动系统的各要素及其各要素之间的网络互动关系。善治的网络互动系统“结构”就包含组成善治网络互动系统的各要素和各要素之间的网络互动关系。
伦理关系是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探讨伦理关系的本质和规律就是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所谓伦理关系,就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由客观物质关系(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决定和主体意识(自我意志、目的)构成、以伦理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实质和核心内容的一种相对稳定的“应然”社会关系。首先,伦理关系是一种主体性关系,就是“交互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什么是主体性?主体性就是一个人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意识到自己的特殊性,意识到与他人、他物、环境的区别,人的主体性也就有了赖以建立的基础。换句话说,就是当一个人有了“我”的意识和观念的时候,他也就有了主体性。其次,伦理关系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社会关系。非强制性的社会关系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关系的双方可以自主地调节和处理彼此间的关系。强制性的社会关系则是一种非主体性关系,即关系的双方并不都是主体,常常一方是主体,而另一方是客体;一方是指使者,另一方是被指使者。主体性社会关系,即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靠双方自觉来维系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既不是自然的、盲目的关系(是有自觉意识和自主意志的社会关系),也不是由权威、律令强行规定的关系,而是一种由关系双方作为自觉主体本着 ‘应当如此’的精神相互对待的关系。”
善治之所以是“善”治而不是“恶”治,其首要基础和主要体现就在于善治的网络互动系统结构之“善”。本书通过运用结构—功能的分析方法,试图探讨善治应该由什么样的网络互动系统结构要素组成,各网络互动系统结构要素组成什么样的伦理关系,才能有效实现善治的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网络互动系统“功能”。善治的网络互动系统结构之“善”包括善治的网络互动系统主体性结构之“善”(即应由谁来进行“治理”才是善的?它们之间的伦理关系是什么?),善治的网络互动系统组织性结构之“善”(善治应该由什么样的组织要素组成?组织要素之间的伦理关系是什么?)和善治的网络互动系统权威性结构之“善”(即靠什么样权威的来确定和维系社会秩序,实施善治?不同权威之间的伦理关系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