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法律人员作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重读《金融与好的社会》有感
近日,重读《金融与好的社会》一书,感触颇深,借此机会与大家分享。该书是201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著名经济学家罗伯特·希勒的集大成之作,其核心思想是认为金融能够为我们塑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世界,通过金融民主化,可以实现人类财富的公平分配。早在2013年我在中国政法大学读书时,就曾根据导师安排认真研读并与同门讨论了此书,当时对书中的一些观点印象深刻。全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从角色与职责角度对与金融相关的不同职业,如首席执行官、投资经理、银行家、放贷者、交易员和做市商、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员、金融顾问、监管者、政策制定者和慈善家等职业进行了全面的解读;第二部分则系统阐述了金融之美与金融不满,深刻回答了为什么社会需要金融,为什么民众对金融业如此不满等问题。
之所以重读此书,是因为其所讨论的主题大多与中国相关,如关于专业法律人员在金融行业中的作用,作者认为专业法律人员能够防止人们先入为主地认为金融是贪婪自私的;关于对中国腐败现象的理解,作者认为律师业和金融业的繁荣会使得腐败现象逐步消除;如何通过金融创新减少社会不平等现象和如何培育中国的慈善事业等。我重新对此书进行了认真研读,并结合国际国内形势与国企国资改革,就其中的某些观点进行了思考。
一、对国企改革中专业法律人员作用的思考
(一)我们为什么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员
对于专业法律人员的作用,希勒在书中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指出专业法律人员与金融的关系非常密切,在金融社会起到基础性作用,因为他们能够根据客户复杂的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信息。但是在商法领域有专长的法律人士通常都是有相当争议的人物,因为民众把他们看作帮助富人赚取更多金钱的帮凶。但不可否认的是,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员数量较多的国家,商业也相对比较繁荣,因为人们可以依靠他们从事更为复杂的商业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进行可靠预测。因此,专业法律人员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不仅仅在于可以解决矛盾,更在于可以提供风险防范服务,并以此促进社会秩序稳定、经济繁荣。然而,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共有执业律师27.1万多人,其中,专职律师24.4万多人,兼职律师1万多人,公职律师6800多人,公司律师2300多人,法律援助律师5900多人。从总体来看,我国律师的人均占有量较经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但是作为律师行业的补充,目前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逐步加强,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强大助力,仅中央企业的法律顾问数量已达2万人之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更是超过了10万人,全国法律顾问总数量接近20万人。
(二)我国专业法律人员面临着什么样的机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提出了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等多项重大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四中全会提出了“企业可以设立公司专业法律人员”。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化专业法律人员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专业法律人员执业保障机制,加强专业法律人员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高素质专业法律人员队伍,充分发挥专业法律人员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当前我国对专业法律人员的作用和重要性认识更加清楚,专业法律人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
(三)专业法律人员在国企改革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回首30年的国企改革的进程,专业法律人员在其中的作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专业法律人员参与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常态。在本轮国企改革中,同样需要重视专业法律人员的作用。大体说来,在国企国资改革中,专业法律人员可以提供金融、公司治理、涉外以及国有资产流转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其中,公司治理法律服务则较为特殊,因为它是专业法律人员直接参与企业公司治理的全过程,对中央企业而言更是“法治央企”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在法治央企建设中,专业法律人员不仅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也包括社会律师,其中法律顾问更是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立足于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大局,始终将打造“法治央企”作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积极指导推动中央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竞争、依法发展。然而,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专业法律人员在执业权利方面却有着本质的差别,无法享有与社会专业法律人员基本同等的权利。如何真正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深改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关于深化专业法律人员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具体要求,显然也是本次国企改革中的重要任务。随着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取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将逐步建立完善,如何真正实现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员的有机统一,形成服务国企国资改革、服务社会发展的合力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认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应该建立更为开放的公平的竞争性的国家专业法律人员从业制度,实现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以及其他专业法律人员之间交流转换的畅通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专业法律人员在国企改革中的作用。
二、“大而不能倒”对国企改革的启示
(一)“大而不能倒”是什么
希勒在书中提出了一个“大而不能倒”(TooBigtoFail)的概念,它是指有的金融企业发展到占据社会经济中心地位的程度,如果它们濒临倒闭,政府必须出手救助,不能放任它们倒闭。我觉得“大而不能倒”的概念很有意思,因为它不是金融行业所特有的现象,而是一个社会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实际上更容易出现“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在国企改革的关键时期,应该首先明确的问题是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涉及国企改革的方向问题。我国曾将“做大”作为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但是事实证明这是存在一定问题的。随着新一轮国企改革顶层设计“1+N”系列文件的出台,国企改革的方向已经确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得到明确。在刚刚出台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中央明确提出了“要坚定不移地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二)为什么要坚持“做强、做优、做大”
从“大而不能倒”的角度考虑,我认为,将国有企业“做强、做优”远比“做大”更为重要。由于企业的逐利性,一旦其庞大到能够对社会经济产生巨大影响甚至是形成垄断时,就必然会为了自身利益而绑架整个行业乃至政府,从而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风险分散到整个国家的纳税人身上。我国的中央企业很多都是自然垄断行业,所处行业竞争性不高,加之行政力量的存在,“做大”显然非常容易。要想做大一个企业容易,只要将原来分散的资源集中到一起就可以在规模上超越对手,成为一个庞大的存在。但这么做的后果则是企业将会成为真正的“大而不能倒”的存在。然而“做强、做优”一个企业却不是那么容易,因为企业面对的是市场,只有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才能成为真正的强者。
当前,我国中央企业中处于竞争性市场的部分企业,尽管很早实现了“做大”的目标,但是却“大而不强”,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难以保持持续盈利,甚至是连年亏损。然而,由于其规模过大,显然已经形成了“大而不能倒”的局面,即便其连年亏损,也必须要继续输血勉强维持。如何解决“大而不能倒”的问题,是国企改革中必须考虑的问题。美国解决金融业企业“大而不能倒”问题的方法或许能够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
(三)怎么才能“做强、做优、做大”
为了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美国于2010年最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案的核心内容有三个,其中之一便是扩大监管机构权力,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允许分拆陷入困境的所谓“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和禁止使用纳税人资金救市,同时可以限制金融高管的薪酬。我认为上述法案具有可借鉴之处,在我国的国企改革中,破解并防范“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应该首先加强国资委的监管权力,采取适当方式分拆重组所谓的“大而不能倒”的企业,真正实现国有企业“由大变强”,提高其综合竞争能力,从而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三、大幻觉问题——“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的风险
(一)“大幻觉”是什么
希勒在书中认为,金融问题的真正实质是“大幻觉”。“大幻觉”一词最初源自于1910年英国议会议员诺曼·安杰尔的专著《大幻觉:军事力量与国民优越感关系研究》一书。在该书中,安杰尔认为“大幻觉”就是军事占领可以增加一个国家的经济优势,如果一个国家不发动战争获取他国的经济优势,就必然会因他国发动战争而丧失自己的经济优势。希勒认为,这种“大幻觉”正是引发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直接原因,奥地利执政者费迪南德大公被刺事件只不过是启动了反馈环节的第一环。现在,尽管人们已经不再迷信“大幻觉”这一错误的理念,但事实上该理念还是很有市场的。就我个人的看法,此理念在日本甚为流行。历史上日本发动侵华事件,其真实的动因就是为了获取我国的经济优势;而近日日本通过了《新安保法案》,意在解禁战争权,很有可能还是受到此理念的影响。
(二)为什么要提防“一带一路”实施中的“大幻觉”
回归商业领域,“大幻觉”其实也是广泛存在的。就像当年人们认为其他国家有“占领”他国的欲望一样,现代人们普遍认为企业和富人都拥有同样的欲望,认为社会上的富人都是同一利益集团的人,政府虽然可以通过税收制度或者立法进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但是如果富人认为哪怕最低程度的再分配会导致他们极端富有的地位被动摇,他们就会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阻止再分配的发生。结合当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立“一带一路”全球化的大战略,我认为在“一带一路”的实施过程中,“大幻觉”心态是必然要面对的风险。中央企业作为承担“一带一路”走出去的中坚力量,必须对“走出去”可能面对的风险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并制定妥善的应对措施。
(三)如何提防“一带一路”实施中的“大幻觉”
“一带一路”战略所秉承的是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理念,是为了解决和平发展、共同发展的问题。但“一带一路”战略甫一提出,就有部分国外学者质疑其深层的地缘政治动机,将其称为“中国版的马歇尔计划”,尤其是在美国主导的TPP谈判达成协议的大背景下。俄罗斯学者、远东研究所副所长卢贾宁认为,该构想试图重新划分太平洋到欧洲的经济版图,是遏制美国并将其赶到大西洋的有效武器,是从根本上改变世界美元架构的起始平台。同时,尽管“一带一路”沿线已经有60多个国家表示积极响应,但是国家层面表态是一回事,实际操作又是一回事,尤其是在中小国家,实际实施过程并不尽如人意,一些国家的地方政府配合度不够,热情不高。我认为,究其原因,“大幻觉”心态是重要的因素之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将“一带一路”战略视为是经济的扩张、资源的掠夺,对其持有怀疑和防备态度。因此,在“一带一路”实施过程中,如何通过有效的沟通交流、宣传引导等方式,破除猜忌,使沿线各国家和地区真正领会到“一带一路”战略和平发展、共同发展的本质,是应对和防范“大幻觉”风险的重要策略,也是中央企业在“走出去”时应该予以注意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