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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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财政信用与财政诚信

1.2.1 财政信用

财政信用是以政府为主体,按照信用原则筹集和运用财政资金的一种经济行为,又称国家信用。

(一)两重属性

财政信用是一个特殊的财政范畴,具有财政和信用两重属性。首先,它是国家以债务人或债权人的身份,直接为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筹集或贷放财政资金的行为。财政信用行为是财政对社会财力再分配,并调节积累与消费的比例以及积累基金的投向,它构成国家财政资金运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次,财政信用又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信用形式的一般特征,即以资金的所有权和支配使用权的相互分离为前提,以约期归还、还本付息为条件,让渡资金的支配作用权,是对社会资金的余缺调剂。

财政信用分为筹资信用与投资信用。筹资信用是国家作为债务人,通过国家债券、政府借款等形式从国内外筹集财政资金。国家债券包括国内债券与国外债券。国内债券是指政府在本国发行的公债券、国库券以及各种专项债券。国外债券是指政府在其他国家或国际金融市场发行的公债。此外,有些国家还通过国家储金局、邮政储蓄等,以吸收储蓄存款的方式筹集财政信用资金。投资信用是国家作为债权人,为实现其特定政策而投放各种政府贷款,包括为扶持国内某些事业或企业的贷款,如中国财政的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支农周转金贷款、科技项目贷款等,还包括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二)调控特点

财政信用调控兼有财政和金融的双重身份,因此,财政信用调控具有如下特点。①有偿性。国家信用通过有偿形式进行调节经济的活动。②社会性。国家信用支出用途与一般的信用不同,一般信用支出投向市场上有盈利的各种企业;国家财政信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用于支持和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用于调节国民经济结构,服从国家政策的需要。③稳定性。国家信用以强大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实力为后盾,因而相对于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来说,国家信用具有更高的信誉、更强的稳定性。

(三)实现途径

国家信用在封建社会末期产生,仅仅作为弥补国家财政赤字的手段。公债的发行对生产的发展产生“排挤效应”,所以古典经济学家一般都反对发行公债。但到了现代,国家已成了社会再生产的“经济中心”,国家信用就具有明显的调节功能。国家信用通过如下途径调节经济。①国家通过发行公债来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比如,当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时,国家通过向社会、企业和个人发行各种形式的公债,以缓解过旺的社会需求,使总供给与总需求达到平衡。而在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时候,国家举债用于投资公共工程,刺激经济发展。②国家通过发行公债,调节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通过发行公债这一转换形式,将一部分暂时闲置的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发展生产,增加供给,从而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关系,也影响了两大部类生产的结构关系。③运用财政贷款,强化经济责任,提高经济效益。对这些项目的有偿贷款,能促使借贷双方的权、责、利相结合,促进借贷双方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财政资金周转,以尽快还本付息。

1.2.2 财政诚信

诚信,包括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其中,政府诚信处于首要地位,是社会诚信的主轴。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综合性部门,财政诚信是政府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表现形式本质上也是政府诚信。

财政诚信以政府为主体,其本质是按照诚信原则筹集和运用财政资金的一种经济行为,又称国家诚信。但本书所指“财政诚信”是广义的,即在原国家诚信含义的基础上,延伸拓展到财政各项业务领域,都要讲诚信、讲效益、负责任,始终坚持诚信为本。也就是说,财政部门及其相关联单位受纳税人委托,必须讲诚信。只有倾力建设诚信财政,形成“生财有道、聚财有方、理财高效”的财政发展良性循环机制,不断推进财政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法治化,才能为改革、发展、稳定和实现“中国梦”提供持续、安全、稳固、可靠而有效的财力保障。其内涵具体包括:

(一)公平正义,实事求是,真实规范

公平正义是财政部门的职能所在。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信于民”。取,就是体现正义,取之有度;用,就是体现公平,惠及百姓;信,就是兑现诺言,对人民群众负责。实事求是,是财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财政预算安排必须实实在在,财政政策和相关规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广大群众的利益,即使预算安排需要调整变更,也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能任意增加人民群众的负担。真实规范,是财政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财政资金源于纳税人,无论取之还是用之都必须做到锱铢必较,不能随意奢侈浪费、大手大脚,必须依法依规,据实收支,综合平衡。

(二)诚信为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财政诚信是“立政和理财之基”,是财政的核心价值之一,是理财重器、利器和必需品。孔子说,民无信不立。在谈到兵、粮草、诚信三者关系时又说,兵、粮草可以不要,但诚信不能没有,有信则得天下。在当代,诚信成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和基础制度。财政作为调控国民经济、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讲诚信不但必要和必需,而且诚信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所以,财政诚信要求财政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融于财政运行的全过程,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令和各项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这是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应尽的职责。

(三)以财行政,依法理财,自觉自律

“以政控财,以财行政”(贾康语),就是通过财政的运行来履行政府的职能。依法理财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是诚信财政的法制化。转变财政职能、规范财政行为、创新管理机制,核心的问题是重诚信、守规矩。依法理财即为诚信理财,是财政部门职责的本质所在。依法理财,以财行政,最终必须依靠财政部门自身诚实守信,以及财政关联人的自觉自律。因此,要大力培育诚信理念,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实现道德诚信与法制诚信的并重,促使两者互动,相得益彰。加强财经法制建设,推进理财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杜绝财政政策制定、财政收支的随意性等违规失信行为。

(四)公开透明,遵从伦理,尊重规律

财政公开、政务透明是党和政府的基本要求。财政诚信,能够使财政的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依法依规,公布于众,经得起社会的评价和质疑。同时,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舆论的批评和监督,从而确保财政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按照伦理学基本原理,一个组织要想维持足够长的生命,不仅需遵守法律,还需要遵从伦理规范或讲究伦理道德。财政诚信,就是遵从社会伦理原则,实现诚信守约,取信于民。诚信具有经济规律的性质。恩格斯在为《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作序时贯穿了一个重要的思想,即“诚信是现代经济规律之一”。也就是说,诚信行为有利于降低交易风险和成本,它往往以“说真话、做实事”的形式出现,从而有利于减少交易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出。财政诚信更是如此,尊重规律,诚信理财,就能赢得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