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论争在实践中的主要影响
这些不同的争论,在长期实践中产生了以下三种主要影响。
一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的论争并未达成共识,仅在个别问题上形成了一致
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的争论与谈判结果来看,他们并未就是否将劳工标准纳入国际贸易达成共识,也没有对劳工标准的实施达成全球性协议,仅在个别问题上形成了一致。这些一致包括以下4点。第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认为,应遵守劳工标准、维护劳工权利。第二,国际劳工组织而非世界贸易组织是处理贸易与劳工问题的适格机构。《新加坡部长宣言》明确提出,在国际层面上劳工保护问题由国际劳工组织负责,同时就此问题在国际劳工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间进行合作。第三,《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各成员方采取措施抵制监狱劳动产品进口。《关贸总协定》第20条被只字未改地纳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根据该条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允许成员方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不一致的贸易限制措施以维护公共道德或抵制有关监狱产品。第四,不得将劳工标准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这在《新加坡部长宣言》和1998年《宣言》中都得到了明确肯定。
但是,以下趋势也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出现了在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条款以促进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实践。对此,有争论者认为,这种安排可能会限制贸易协定的执行,即可能会对全球贸易自由化产生负面影响,并最终导致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侵蚀全球化进程本身。比如“社会倾销”现象——企图通过降低劳动力成本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以获取国际竞争力——是一个经常性争论的问题。然而,我们看到当今的贸易协定却越来越多地纳入尊重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并成为贸易谈判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扩大贸易利益的享有使全球化进程更为公平。当下争论的焦点似乎集中在哪种机制和程序能够最有效地实现上述目的。
二 这些论争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不同程度的挂钩
自20世纪中叶起,经济全球化呈现出快速发展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国政府规制国内劳动力市场的能力,并由此导致经济公民权(Economic Citizenship)与国家主权之间张力的产生,进而使雇主要求高水平的竞争与雇员要求良好的工作环境之间的矛盾,不可能在国家层面上得到全面消解。因此在国际层面上,建立国际劳工标准、为跨国公司经营制定更严格的指南、在全球商品链中实行行为准则以及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标准都成为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论争的一部分。相应的,实施国际劳工标准的方式各不相同,有条约、守则、软法和贸易协定等不同的实施方式,其实施效力也相互有别。
有研究指出,贸易协定和劳工标准的关系与全球市场及劳动力市场的变化有着密切的联系。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已经对就业、商业、工程以及由政府实施的监管和财政职能产生明显的影响。各国政府在处理贸易协定与劳工标准关系这一敏感且有争议的问题上,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同时也是解决这一国际问题的主要利益相关者。
三 《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与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的通过及其被广泛援用
虽然关于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的论争各执己见、莫衷一是,但1998年《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与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的通过及其确立的核心劳工标准被普遍认为是这场论争达成的一个重要共识。事实上,自1996年《新加坡部长宣言》发布以来,似乎形成了一个共识,即在增长的贸易和更大的贸易自由化的推动下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有助于促进、尊重和实现工作中的基本权利国际标准。虽然各国劳工标准因其发展阶段,人均收入,政治、社会和文化条件与机制的不同而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但努力确定核心劳工标准的内容并致力于促进、尊重与实现核心劳工标准,已成为各国普遍共识。1998年《宣言》体现了这一共识,援用1998年《宣言》无疑对保障这些权利使用更为一致的方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对于世界各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及其企业而言,1998年《宣言》已经成为一个标志性的文本:其确立的核心劳工标准已被纳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行为准则》(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联合国“全球契约”(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私营部门的行为准则和国际框架协议中。与此同时,国际劳工组织一直在致力于发展“体面劳动”的概念。这一概念也包括核心劳工标准,但其更广泛的目标是促进社会进步。
多年来,国际劳工组织一直强调,在全球化进程中培育社会公正、尊重劳工标准,是持久的世界和平、稳定和经济平衡发展的一个动因。正如1998年《宣言》序言中所示,“为寻求保持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之间的联系,保证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因为它能使有关人员在机会平等基础之上自由要求公平分享其共同创造的财富,以及全面实现人的潜力”。更为重要的是,1998年《宣言》再次确认,“不得将劳工标准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任何国家的比较优势不应受到质疑”。这表明,1998年《宣言》拒绝在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之间建立联系,国家因拥有比较充足的低廉劳动力享有的比较优势,被1998年《宣言》认为属于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正当优势。这是继《新加坡部长宣言》后的又一个国际文件再次强调不能把劳工标准用作贸易保护主义目的。从这时候开始,不得将劳工标准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就已经具有了国际法准则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