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轰炸(含成都、乐山、自贡、松潘)受害史事鉴定书(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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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本意见书的目的

日本最高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在第一小法庭做出以下判决:“根据《日中共同声明》第5条,日中战争中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对日本及日本国民或法人的请求权已经丧失了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权能,基于这类请求权向法院提出请求时,如果对方提出该请求权已被放弃的抗辩时,那么驳回该请求。”基于最高法院做出的该判决,被告日本国主张“关于《日中共同声明》第5条放弃请求权的抗辩,只能说那是已经解决了的问题。”2009年4月9日付「今後の訴訟進行に対する意見書」、3頁。

但是,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从国际法的观点来看,至少有两大重要问题是不能忽视的。第一是条约对于第三国适用的问题,第二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司法解释权利的保障问题。(本意见书将着重对第二点进行阐述)

依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出发点对条约进行解释,除此之外,还应充分考虑与之并存的其他条约的义务。即使是和平公约,其原则也是不变的。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未能对这一基本要求加以注意,从国际法的观点来看,该判决是不被认可的法律见解。本意见书主要目的就是要清晰阐明这一论点。

本诉讼案件是1938~1943年日军轰炸所导致的受害案。轰炸事件本身的确是发生在“过去”,但是,正如后续将阐述的一样,日本的行为已违反国际义务,基于此,在国际法上应被认定为负有国家责任。即使轰炸事件本身已经终结,但因此而产生的国家责任从原因行为发生之时直至今日并未被解除,而国际法中的赔偿义务的懈怠至今还在继续。200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称国家责任条款)第14条第2项,对于继续违反行为做出了以下规定:“有持续性的一国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时,该行为延续的时间为该行为持续并且一直不遵守该国际义务的整个期间。”

本诉讼案不仅仅是将日本过去违反的国际义务作为诉讼焦点,也将其后续所产生的现行违反的国际义务作为问题点。因此,依据日本国宪法第98条第2项“日本国缔结之条约及确立之国际法规,有必要诚实遵守”之规定,此案法律见解也应该对当今的国际法给予足够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