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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权之争

股权之争主要指控股权之争,也包括股东之间的权益争议。实践中关于股东与股东权利行使出现问题的主要情形:一是公司设立时的股权架构安排不合理导致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股东权益之争;二是大股东滥用控股权引起其他股东不满;三是公司产品或服务模式不成功导致创始股东部分退出;四是公司引进外来投资者时新股东与创始股东之间发生股东权益冲突;五是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对公司战略方向调整产生异议等。实践中,股东争议发生后很多股东不知道如何处理,不知道法律规定的救济方法,从而矛盾越积越深,最严重的情况是出现公司僵局并导致公司终止。

大股东滥用控股权的情形包括不向其他股东提供公司财务报告,对其他股东封闭公司经营和运行信息,不如期召集股东会和董事会,公司治理尤其是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独断专横、不能听取其他股东关于公司运营和管理的意见,等等。

解决股东争议的方法主要是异议股东退出,维护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独立性。即使到了诉讼阶段,法院在处理类似诉讼时的思路也是着重调解,尊重公司自治,穷尽内部救济。一般是小股东退出,也有大股东退出的情况。当然,退出的价格是关键:公司账面值还是审计值或评估值?从价格角度讲,小股东价格和控股权价格是不一样的,控股权价格要高。在实践中,有个股东争议项目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双方比例相差不大,都不想退出,而想让对方退出,最后,我提的建议是同等价格,约定一个时间让各方准备资金,届时资金备齐的一方收购对方股权,对方退出。

防止和解决股东争议情形发生的对策有四:一是事先做好安排,相对公平设定各方权利和义务,一旦制度设定失衡,未来必然发生偏差;二是各方股东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守好自己的行为边界;三是发生争议时能够本着共益性原则求同存异,以公司存续和发展为最大目标,理性决策,不意气用事;四是董事要在实践中贯彻好股东平等和股东民主的原则,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董事会不能越权代股东决策,不能越权控制公司,不主动制造事端,并能够在股东之间争议发生时发挥积极的协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