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编制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农业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总目标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现代化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保证农田水利工程安全、高效、经济运行为目标,以提高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效益的发挥为核心,以实地调研、工程测算、归纳分析为手段,制定科学、合理的定额标准,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测算提供科学依据,为建立农田水利工程长效管理机制提供技术保障。
二、编制原则
(1)目的明确。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高效、经济”运行的要求,确定自流灌区工程、提水灌区工程、井灌区工程及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标准。
(2)适用范围广。能适用于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用途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测算。
(3)适当超前。确定的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指标,既充分考虑目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水平,同时考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提高维修养护标准的要求。
(4)易于操作。确定的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指标,应符合实际,不能过于复杂,具有可操作性,易于全面地指导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测算工作。
三、编制依据
(1)有关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的现行技术标准。
(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利部、财政部,2004年)。
(3)《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
(4)《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总〔2002〕116号)。
(5)《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水总〔2002〕116号)。
四、适用范围
《定额》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各类灌区及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年度常规维修养护(以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不包含管理组织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扩建、续建、改造、因自然灾害损毁修复和抢险所需的费用,以及其他专项费用,不包括在《定额》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