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由于目前学界对沈之奇《大清律辑注》一书的研究主要是介绍性和综述性的,或者仅对有关该书的个别问题予以研究,因此,对于本书而言,最重要的应该是针对该书进行更为详细的总体研究,并对该书对清代的立法、司法和律学发展的具体影响等问题进行全面的探讨。因此,本书的研究将针对以上问题顺次展开。
首先,关于《大清律辑注》一书的若干基础问题研究,即有关该书的成书背景、重订以及清代人对该书的评价等问题进行研究。关于该书的成书背景,张晋藩先生、何敏博士等在各自的著作中已经论及,故本书将针对前人未曾或较少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研究。而有关该书重订的具体情形以及清代人对该书的具体评价,前人则较少涉及。除了以上问题之外,本书第一章还对沈之奇本人的信息予以补充研究,并介绍了《大清律辑注》一书的内容、结构以及目前可见的该书各版本。
本书第二章的研究对象是《大清律辑注》一书的注解。通过研究该书注解,本书意在说明沈氏律书对前人律注、注律形式、解释方法等的继承与创新之处。《大清律辑注》一书的注解包括律注和例注两大部分。其中律注又可分为律后注和律上注两种。沈之奇对明代律书的采辑、该书的注释形式和解释方法以及沈之奇对律典的态度等都体现、包含在注解中。本章首先对沈氏律书对明代律书的采辑进行研究,以便了解该书对明代律学的继承与创新之处。其次本章对沈之奇律书的注释形式即律上注、律上后注和例注予以研究,其目的在于一方面了解沈氏注解的内容,同时也可体认沈氏对前人注解的继承与创新。本章的第三部分是对沈氏注律方法的阐述,其目的同时也在于说明沈之奇解释方法对前人的继承与创新之处。本章最后是对沈之奇对律典态度的说明,由此我们也可体认传统社会律家特别是在传统社会末期思想高压之下的律家对律典的基本态度以及他们在解释律典时所持的特别谨慎的态度。
本书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是有关《大清律辑注》对清代立法、司法判决和律学影响的研究。由于传统社会的思想禁锢以及清初的思想高压,所以沈之奇律注的主要内容和核心是对律例的文义解释,而惮于对律典中所体现的立法思想、立法技术等进行批判,所以,《大清律辑注》对清代立法的影响便主要体现为清代中期的两部法典《大清律集解》和《大清律例》对该书律注的吸收,即将沈氏律注吸收为总注、小注或纂为条例。同理,《大清律辑注》对清代司法的影响也主要体现为当时各级官员对该书律注的援引,这样的援引有的可以通过流传下来的司法文献而为今天的人们所了解。但是该书对清代司法实践的更大、更广泛的影响则在于主要沿用沈之奇律注以及洪弘绪修订后的律注的各集成类律书在清代各级衙门刑名幕友中的广泛传播和运用。而沈之奇律书的律注内容、注律形式和解释方法等既是对以往律书的总结和继承,同时也为后世所沿用,以上内容都体现在沈之奇的律注和例注中。所以通过考察后来律书对沈之奇律注的援引,我们即可对沈之奇律书对清代律学的影响这一问题有大体认识。
根据研究对象并以上研究内容,本书拟采取以下研究方法:
第一,文本比较的方法。如前所述,《大清律辑注》一书既继承了前代的律学成果,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而该书又对清代的立法和律学产生了很大影响,为了说明这些问题,笔者势必要阅读大量的明清律学著作并将之与沈之奇律书进行对比以发现沈之奇律书对前代律书的继承与创新之处。同时笔者也须阅读清代的三部律典文本并将之互相对比,并须将之与沈之奇律书进行对比以发现律典中总注、小注和条例对沈之奇律注的吸收。而为了说明沈之奇律书对清代律学的影响,同样须将清代的多种律学著作与沈之奇律书进行对比。所以,文本比较的方法必然成为本书所采用的首要的和最基本的研究方法。
第二,数据统计与分析的方法。为了说明、比较《大清律辑注》对明代律学著作的援引数量、《大清律辑注》的各种注释形式如律后注、律上注、例上注等的数量、分布以及本书所选择的清代有代表性的律学著作如《大清律例重订辑注通纂》《读例存疑》以及《现行刑律讲义》等书对《大清律辑注》的援引次数、频率等,本书须对有关数据予以统计与分析。因此,数据统计与分析的方法也成为本书所采取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
第三,援引案例的方法。我国传统注释律学的基本功能是为了帮助司法官员等理解律意以避免判决失当,《大清律辑注》也不例外。而说明《大清律辑注》如何影响清代司法判决的最具说服力的方式便是找到援引该书的案例等。为此笔者阅读了《刑案汇览》《驳案汇编》《说贴类编》等多种清代司法文献,并从中找到了若干援引《大清律辑注》的案例以及其他司法文献,以证实该书在清代司法实判决产生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当时的中央、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对于援引、参考《大清律辑注》一书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