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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对待商法解释论话语体系中的理论援用
【内容摘要】由于商法缺乏独立、完整的解释论话语体系,实务中在对商事规则进行解释时,学者以及法官们很自然地援引、借用其他部门法的理论或规范来解释商法中的问题,或者援用商法内部的某一单行部门法相对成熟的理论来解释其他商事部门法的问题。尽管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学学科事实上具有共通性,但不同的法律部门因其主体特征、行为范式以及规范理念、目标模式等皆存有差异,故理论援用应慎重对待。
【关键词】商法解释论 商事部门法 理论援用
立法日臻完善的今天,解释论蓬勃发展,各部门法域概莫能外,商法亦应如此。但是,商事法律制度的理论构建并不尽如人意,不论是基础理论的整体构建还是具体部门法的理论建设,均亟须完善,尤其是缺乏自身独立、完整的商法解释论话语体系,以至于在规则检讨、裁判解说方面甚至构建相关的法教义学框架时,都或多或少存在力不从心的感觉。于是,对商事规则进行解释的时候,“拿来主义”下意识地成为主流思维,学者以及法官们很自然地援引、借用其他部门法的理论或规范来解释商法中的问题,或者援用商法内部的某一单行部门法相对成熟的理论来解释其他商事部门法的问题。虽然应当承认,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学学科事实上是具有共通性的,理论的交叉借用本无可厚非,但我们更应关注的是,不同的法律部门因其主体特征、行为范式以及规范理念、目标模式等皆存有差异,故理论援用应慎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