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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债权人有权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吗?
答: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但是如有亏损也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所以合伙企业的收益关系到每一个合伙人,如果他人未经允许代替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给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利益带来损失,因此法律禁止他人代行合伙事务。由此可见,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更不可代行合伙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