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就懂的工伤索赔法律常识(漫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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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时突发心脏病而死亡的劳动者,能算作工伤吗?

情景再现

王某今年50多岁了,是一名公交车司机。夏天一到,天气比较热,人们都比较烦躁。一天,王某像往常一样上班,快到下班的时候,公交车上挤满了人,两个中年妇女因为座位的原因争吵起来,整个车厢非常嘈杂,这使得王某内心非常不舒服。王某一边开车,一边劝导两位妇女,两位妇女终于停止争吵,安静了下来,王某心情稍微平复了些。又过了一站,王某突然感觉胸口发闷,身体不适,他立刻将车停到站牌,请求乘客帮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赶到后,将王某送往医院,遗憾的是王某没有被抢救过来,终因突发心脏病死亡。王某的家属知道这一消息后十分悲痛,找公交车公司进行理论,认为王某属于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依法解答

在本案中,王某应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本条法律规定中,这里的“工作时间”是广义的工作时间,既包括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的工作时间,还包括工作间隙的休息时间。“工作岗位”既包括职工日常的工作岗位,也包括经用人单位指派和安排的其他工作岗位。因此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公交车司机,在上班的过程中,因身体不适突发心脏病而死亡,应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条文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除了明文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外,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其中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而身亡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也应算作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总结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