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明前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是“洪永熙宣之治”推动的结果。明太祖、成祖、仁宗、宣宗在位期间,都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并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经过广大劳动人民的辛苦劳动,凋敝残破的经济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成就尤为显著。
耕地和户口数量的减增,是衡量古代社会农业生产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洪武时期,全国的耕地面积逐年增加,洪武六年(1373)增辟了353980顷,七年又增921124顷。据《明实录》记载,全国的耕地面积,洪武二十四年(1391)为3874746顷73亩,洪熙元年(1425)为41677071顷30亩,宣德十年(1435)为4270172顷43亩,呈现上升的势头。成书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三月的《诸司职掌》,则记载全国的耕地面积为8496523顷,正德刊本《大明会典》转录了这一数字,按重修凡例记为洪武二十六年的数字,并将数额改为8507623顷68亩。《明史·食货志》沿用这一记载,舍亩存顷,谓:“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这就是第一讲所提到的数字。应该指出的是,洪武二十六年全国并未丈量土地,故这一数字应是洪武二十四年丈量全国土地得出的数字。这个数字比《明实录》所载洪武二十四年全国耕地数字多了一倍有余,曾引起不少的怀疑和争论。后来有学者指出,明朝的疆土管理存在两个并行的系统,其一是由中书省(改制后为六部)——行中书省(改制后为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府(直隶行中书省改制后为布政司的州)——县(府属州)构成的行政系统,一个是由大都督府(改制后为五军都督府)——都司(行都司、直隶都督府的卫)——卫(直隶都司的守御千户所)——千户所构成的军事系统。也就是说,当时明朝的版图除了12个布政司和直隶府州之外,还有大片土地(包括耕地)属于云南、贵州、辽宁、大宁等都司和山西、陕西、四川等行都司管辖,此外,其他的都司卫所也各自管辖着不属于府、州、县管辖的土地(包括耕地)。因此,这个数字当系五军都督府综合军事系统管辖耕地与户部综合行政系统管辖耕地的总和。至于《明实录》所载的数字,则只是户部综合行政系统管辖耕地的数字,不包括军事系统管辖的耕地数字,故两者相差很大。而仅以《明史·食货志》所载数字而言,即已超过了北宋最高年份的耕地面积(元代无耕地数字可供比较)。人口的数字,也逐步得到增长。《诸司职掌》所载洪武二十六年的数字为60545812口,已超过元代全国的人口数,永乐元年(1403)又增加到66301026口。
随着人口的增长,劳动力的增加,耕地面积的扩大,粮食产量也有明显的提高,明朝政府的税粮收入也在逐步上升。洪武十四年(1381),全国岁征米麦豆谷26105251石,二十四年(1391)增至32278983石,二十六年(1393)又增至32789800石。这个数字在此后的永乐、洪熙、宣德各朝,基本保持稳定,没有多大变动,一时“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岁歉,有司往往先发粟赈贷,然后以闻”。洪武时,山东济南府广储、广丰两仓,积粮多达757000石,岁久红腐。永乐九年(1411),陕西布政司和都司所辖粮仓,积粮多达10984255石,足支官军俸粮10年。宣德时,福建汀州府储积的粮食,竟可支付官军百余年的俸粮。
经济作物的种植,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截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仅湖广布政司所属郡县,就栽桑、枣、栗、胡桃等8439万株,全国估计当达10亿株以上。经济作物的大量种植,使荒田隙地得到充分的利用,既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又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原料。棉花种植业的发展尤为突出,宋元时代,棉花的种植主要集中在南方的局部地区。经过明初的大力推广,植棉成为全国性的事业。特别是北方,地广人稀,气候又适宜棉花的生长,河南、河北、山东、山西逐渐发展成为棉花的主要产地,成为日后江南地区棉纺业的原料供应地,棉花、布帛也因此成为全国赋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仅永乐十七年(1419),就征收布帛1266887匹,丝绵246507斤,棉花绒583324斤。明政府征收的棉布,除供给各地的驻军外,还往往用以与边疆的少数民族交换马匹。
明前期的手工业,以纺织业的发展最为突出。明清两代蜚声中外的苏州丝织印染中心,就是在洪武年间开始设立而鼎盛于洪熙年间的。洪武、永乐时,丝织技术还仅限于一些城市里,到洪熙、宣德年间,已向四周辐射扩散,在许多村镇普及开来。如吴江县,“绫绸之业,宋元以前,惟郡人为之,至明熙宣间,邑民始渐事机丝,犹往往雇郡人织挽”。明朝官府,在南、北两京分别设置内外织染局,还在一些布政司和府设置织染局,专门生产供官府消费的绸缎。棉纺织业在元代的基础上又有显著的发展,江南地区如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江西、安徽的农村妇女,普遍参加纺织,就连地主家庭的妇女,也以纺纱织布为副业。崛起于元代的松江,乃是全国的棉纺织业中心,“其布之密丽,他方莫并”,产品畅销全国,有“衣被天下”之称。北方的河北、河南、山西、山东等地,由于棉花的普遍种植,棉纺织业也逐渐发展成为农村妇女的家庭副业。从洪武年间开始,明廷屡屡令山东、北平、山西、陕西等地布政司,将征收的棉布运往辽东给付军士,说明北方农村的棉布产量已相当可观。
传统的制瓷业,在元代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江西饶州浮梁县景德镇是全国制瓷业的中心,那里既有官窑,也有民窑。官窑是洪武二年(1369)设于珠山之麓的御器厂,有大龙缸窑、青窑、色窑、风火窑、匣窑等共20座,至宣德时达于极盛,增至58座。这些官窑,拥有最熟练的制瓷工匠,并独占景德镇的优质瓷土和高级青料,产品也最为精美。青花瓷器是当时官窑生产的主要产品。1964年,在南京明故宫出土了一批洪武时期生产的瓷器,其中就有青花云龙纹盘和青花缠枝莲碗各一件。郑和下西洋后,从南洋获得一种叫苏泥勃青(又称苏麻离青)的高级青料,宣德时青花瓷的生产达到更高的水平,烧出的青花色泽浓艳,青色深处常常显现黑色铁斑。浓艳的青花与黑斑交映成趣,成为后世难以仿造的珍品。此外,宣德时的官窑还采用进口的西洋宝石,如三佛齐的紫、勃泥的紫矿胭脂石等,研末和入釉中,烧造出一种红色瓷器祭品,“殷红灼烁,宝光耀目”,称为祭红,又称宣烧,成为青花之外的又一驰名产品。官窑的产品专供宫廷使用,不仅质量高,而且产量大。洪武十六年(1383)八月,明太祖遣使赐给占城、暹罗、真腊国王大量礼物,其中有各式瓷器19000件。宣德八年(1433),尚膳监曾派官员前往饶州烧造各式瓷器443500件。景德镇的民窑,则主要生产民间日常使用的瓷器。明初规定,除公、侯及一、二品官员允许使用金银器外,三品以下官员及庶民之家,酒注及酒盏以外的所有器皿,一律只许使用瓷器和漆器,民用瓷器的需求量很大。景德镇的民窑,就在这样的背景下迅速地得到恢复和发展。1964年,南京明故宫出土的洪武时期瓷器,即有大量景德镇民窑的产品,包括青花瓷、青白釉等品种,而以青花瓷数量最多。到宣德年间,景德镇已发展成为商贾云集之地,产品遍行天下。据万历年间谢肇淛记载:“每岁内府颁一式度,纪年号于下。然惟宣德款制最精,距迄百五十年,其价几与宋器埒矣。”除景德镇外,民窑还广泛分布于山西、河北、河南、江苏、江西、浙江、广东、广西、福建等地,其中浙江的龙泉、福建的德化,都是当时著名的瓷器产地。
明前期的矿冶业包括金、银、铜、铁、铅等矿产的开采冶炼,也分为官营和民营两种。明朝初年,明政府对矿冶业采取严格统制的政策,规定金、银等贵金属矿业基本上只能由官府经营,一些与国计民生关系较大的铁、铜、铅、锡也由官府设局采冶;民间一般只许开采贵金属以外的矿藏,并须取得官府的批准,交纳一定的课税。未经官府许可,私人不得开采,否则以“准窃盗罪”论处。因此,矿冶业基本上处于官府的控制之下。不过,官营的金、银、铜、铅矿产量不多,洪武二十八年(1395)和宣德十年(1435),两次停罢金、银、铜、铅各官矿,令民开采。官矿以铁矿的规模最大,洪武五年(1372)已有湖广、广西、江西、山东、陕西、山西、河南七布政司的铁冶,当年收铁课8056405斤。洪武七年(1374),设立铁冶所13个,岁炼铁8052987斤。后来,铁冶所又有所增加。洪武十八年(1385)十二月,以采铁劳民,诏罢各铁冶所,听民自采。洪武二十年(1387),工部臣言:“山西交城产云子铁,旧贡十万斤,缮治兵器,他处无有。”复开太原府大通铁冶。洪武二十八年(1395),内库贮铁3743万余斤,比洪武五年至七年的产量翻了一番,足供军需、营造之用。又罢各处铁冶,令民自开采而岁输铁课,“每三十分取其二”。洪武三十一年(1398),以内库贮铁有限,又令重开铁冶。永乐时,又设四川龙州、辽东三万卫铁冶。
明前期官矿的冶炼技术已达相当高的水平。永乐初年设立的遵化铁冶所,役使各类夫匠多达2560余人。其炼铁炉深1丈2尺,前宽2尺5寸,后宽2尺7寸左右,日出铁4次,产品有生铁、熟铁和钢铁三种,“生铁之炼凡三时而成,熟铁由生铁四、五炼而成,钢铁由熟铁九炼而成”,并使用萤石作为熔剂。宣德元年(1426),北京行在工部制造兵器,一次就从遵化铁冶所取铁20万斤,可推想其产量之大。现存于北京大钟寺永乐年间铸造的大铜钟,高6.75米,重46000多公斤,上铸《金刚经》《华严经》等7部佛经,共230184字,至今仍清晰可辨。该钟具有良好的声学特性,钟声可传10里之遥,有世界“钟王”之称。宣德时,工部监制的宣德炉,用料多达30余种,包括郑和下西洋带回的各种稀有金属和矿砂,经精炼、铸造而成,“假色外炫,真色内融,以黯淡中发奇光,火久,灿烂善变。久不著火,即纳之淤泥中,拭去如故”,成为中国铜器中之珍品。
由于明朝矿业政策的限制,明初民营的矿冶业不如官营发达,后来朝廷几次下令民自开采后,民营矿冶逐步呈现发展的势头。不过,有关铜、铅和金、银的产量,因缺少准确可靠的统计数字,目前尚无法了解其发展状况。铁的生产,据《明实录》的记载,永乐元年(1403)征收铁课79806斤,十三年跃增至389605斤,宣德九年(1434)更增至555267斤。按当时铁课“每三十分取其二”的税率推算,永乐元年的铁产量为1197000余斤,宣德九年的铁产量为8329000余斤,增长了6倍。
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加上明太祖实行商税三十取一,农具和百姓嫁娶丧祭之物以及舟车丝布之物一概免税的政策,明成祖时又疏通了南北大运河,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越来越多地投向市场,因元末长期战争陷于停滞的商品货币关系又开始缓慢地复苏,商业逐步发展起来。城市成为商品的生产销售中心,设有许多手工业作坊的批发商号,集中着手工业工人和商贩,人口急剧集中,呈现一片繁荣的景象。南北两京,既是明前期政治、文化中心,同时也是商业发达的大都会。南京在洪武四年(1371)约有25万余人,到洪武二十四年(1391)激增至八九十万人。后来,人口还在不断增加,到达“比舍无隙地”的地步。南京的手工业非常发达,丝绵纺织业、造船业、印刷业尤为有名,金银首饰、铜铁器、乐器、弓箭、鞍辔等的制作也有较高的水平。城内“百工货物买卖,各有区肆”,在闹市区和各座城门外,还有十几个市集,各种贸易十分活跃。除了南北两京,苏州、松江、镇江、淮安、常州、扬州、仪真(今江苏仪征)、杭州、湖州、建宁(今福建建瓯)、武昌、荆州、南昌、吉安、临江、清江、广州、开封、济南、济宁、德州、临清、桂林、太平(在今山西襄汾西北)、平阳(在今山西临汾西南)、蒲州(在今山西永济西南)、成都、重庆、泸州等地也是著名的工商业城市。此外,各地还兴起一批小市镇,如吴江县的平望镇、严墓镇等,到明中后期都发展成为商业繁荣的市镇。宣德四年(1429),明政府下令在京省商贾云集之地对市镇店肆增收商税,“增旧凡五倍”,并在南北二京之间的漷县(在今北京通州东南)、济宁、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在今江苏南京西南)、浒墅(在今江苏苏州西北)、九江、金沙洲(在今湖北武汉武昌西南)、临清、北新(在今浙江杭州)等处设置钞关,向过往商船征收“船料”(船税)。商业的繁荣,促进了货币的流通。洪武年间,铸造“洪武通宝”等铜钱,并发行了“大明宝钞”,钱、钞兼行,“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后来,宝钞印发失控,不断贬值,不受欢迎。郑和下西洋后,白银又大量流入中国。至宣德年间,“民间交易,惟用金银,钞滞不行”。到正统初年,明政府不得不“弛用银之禁,朝野率皆用银”,白银逐渐成为与铜钱并行的主要货币。
明前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洪永熙宣盛世的出现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