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商业银行消费金融风险管理
2.4.1 信用卡分期付款的风险管理
1.信用卡分期付款的风险分析
随着信用卡分期业务的迅速发展,其存在的风险也日益暴露出来。信用卡分期业务风险是指在信用卡分期业务的进行过程中,由于客户的偿债能力或者还款意愿因客观因素发生变化,致使发卡银行遭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从实质上看更近似于消费信贷风险,它除了具备金融风险的一般特点之外,还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复杂性和分散性的特点。根据产生风险的来源,信用卡分期业务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欺诈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
1)信用分险
由于信用卡分期业务无须抵押和担保,只是以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和信贷记录为基础,因此信用风险是信用卡分期业务最主要的风险。具体而言,它包括两种形式:①无意逾期风险,是指持卡人在申请分期付款后由于自身的经济状况或者社会环境发生变化而无法如期还款的风险。这种情况下往往是由于持卡人遇到了特殊情况,如短期资金周转失灵、突发性重大变故等,导致持卡人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补交分期账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额外获得逾期透支利息收入。②恶意逾期风险,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故意不履行逐期还款的义务,且经银行多次催收无效的风险。由于信用卡分期业务实际上放大了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因此信用卡分期业务的恶意逾期违约风险相对较大,其产生的损失也较大。
在所有的信用卡分期业务中,安居分期的信用风险尤为突出。一方面,它表现为持卡人不能按照约定条件逐期清偿账款;另一方面,它也表现为商户的信用风险。由于安居分期是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以及签约的装修合同将装修预算先行垫付给指定的家装公司,家装公司虽然已经收到全部账款但没有向持卡人提供完整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会存在一个空白期,一旦家装公司在这个期间携款而逃或者恶意停工,持卡人就得不到完整的家装服务。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家装公司在收到垫付账款后还会以某种名义向持卡人索要现金才继续服务。而持卡人遇到此种情况后往往不愿向银行逐期还款,但是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转移到了发卡银行和持卡人,持卡人很可能将装修公司的行为与银行的行为等同起来,因此银行必然会受到损失。
2)欺诈风险
欺诈风险,在信用卡分期业务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持卡人与银行指定的分期商户为了非法利益串通起来向发卡银行套取现金的风险。一般在这种情况下,持卡人会与分期商户签订假合同、假协议,以套取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的资金。这种风险在家装分期业务上亦尤为突出,有的家装商户把控不严、操作不当,导致部分工作人员与持卡人伪造装修合同,联合骗取资金。这是一种典型的恶意欺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终往往会导致恶意逾期。银行应当对此加强防范并加大打击力度。
欺诈风险的另一方面是指非持卡人冒用持卡人的信用卡或以伪造涂改等非法手段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风险。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是由发卡银行审核不严所致。这种行为会导致发卡银行的直接资金损失,同时也会影响到自己的声誉。
3)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在金融学上的定义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因股市价格、利率、汇率等的变动而导致价值未预料到的潜在损失的风险。而在信用卡分期业务中,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利率的变化导致其资金的使用成本上升,使发卡银行面临利率风险。因为信用卡分期业务下发卡银行替发卡人先行支付了全部款项,同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还款金额,发卡银行对此业务只收取手续费,其直接收入与利率脱钩。在还款期间若利率发生变化,将会使银行的资金使用成本提高,从而无法覆盖利率风险。实际上银行蒙受的是一种间接的损失。
而另一方面,是指商品价格的异常变动加大了持卡人的还款风险。持卡人办理分期付款业务时就已经确定了商品的价格并据此确定还款期限及金额,若分期付款后,该商品价格面临大幅度下跌,持卡人可能会放弃对所购物品的继续支付。这种情况下主要集中于购车分期业务和商户分期业务,其涵盖的产品主要包括汽车、手机、电脑等易贬值的商品。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发卡银行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直接的或间接损失。目前,在信用卡分期业务中,操作风险主要包括两种:①发卡银行的员工没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控做得不到位,例如,没有认真地对持卡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料核实、身份确认等,导致发卡银行蒙受损失。②发卡银行为了争抢客户以及扩大市场份额,放松审批审核条件,甚至不顾风险向持卡人增加分期额度。这已经成为发卡银行之间主要的竞争手段,结果是使信用卡持有人的套现能力上升,很容易通过大宗商品消费分期付款以较小的成本套取银行资金。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在信用卡分期业务的进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因为法律纠纷或者因为法律不完善而产生的纠纷所导致的风险。例如,在购车分期业务中,由于持卡人所购买车辆的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由于购车业务涉及的金融数目较大,当持卡人、银行、商户三方不能协调一致时,可能要走法律程序。这种情况下发卡银行往往会由于分散精力而遭受间接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国内还没有比较完善的对信用卡催收方面的法律法规,难以对信用卡分期业务中所涉及的三方进行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存在着一些持卡人钻法律漏洞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用信用卡分期业务洗钱、套现等),加大了发卡银行的风险。
2.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风险的度量方法
风险具有可度量性,因此,掌握科学合理的风险度量方法对风险管理来说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风险的大小由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来表示,而预期损失则通过发生损失的概率以及损失金额的具体大小两个变量来表示。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预期损失=损失的概率×(损失数额÷给定损失发生)
对于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来说,常用的风险衡量指标有以下两个。
1)信用卡分期不良率
信用卡分期不良率=信用卡分期不良透支余额÷未清偿信用卡分期透支总额
信用卡分期不良透支余额=次级透支余额+可疑透支余额+损失透支余额
其中,透支余额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在额度内已经消费的额度,它和持卡人的可用余额是相对而言的,公式表示为:
信用总额度=透支余额+可用余额。
例如,小明原本所持有的信用卡的总额度是5000元,他现在用信用卡买了一部手机,消费2000元,剩余3000元。那么消费的2000元就是透支余额,剩余的3000元就是信用卡的可用余额。
次级透支余额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在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后,按照正常的经营收入已经无法足额逐期逐笔偿还的透支余额,持卡人不得不重新进行融资或者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如通过变卖资产、用其他方式融资、循环信贷等方式)来清偿账款。
可疑透支余额具备次级透支余额的所有特征,只是程度更加严重。它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在办理某笔信用卡分期业务后,其偿还能力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发卡银行注定会发生一定损失的透支余额,但是具体损失的金额还不确定。
损失透支余额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在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后,发卡银行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都无法挽回损失,或者持卡人所消费的透支余额只能偿还极少部分,甚至出现了完全损失的情况。这种情况是信用卡分期业务最严重的情况,也是发卡银行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只能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立即予以冲销。
信用卡分期不良率越高,代表资产信用质量越低。这种指标非常适合用来将本行的情况与同业的不良率或者整体的平均不良率进行对比,从而可以看出本行资产信用质量与行业水平之间的差异。值得注意的是,它只是衡量了资产的信用质量,并不能反映资产的受益质量。一般情况下,风险越大,受益的潜力就越大,不良率就越高,但这并不代表着利润率就越低;反之,不良率低也并不意味着利润率就越高。
2)拖欠率
拖欠率=逾期拖欠一周以上的透支余额÷未清偿的信用卡分期透支余额总额
拖欠率越高,说明信用卡分期客户的信用风险越大,发卡银行收回款项的难度越大。与不良率相比,拖欠率更加强调信用卡分期风险的预警功能。因为当银行的呆账已经发生时,清收的难度会大大增加,其成本也会上升。但是在信用卡分期客户刚刚出现拖欠的情况时,发卡银行可以及时主动地采取措施,如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冻结账户、司法警告以及处理抵押物以减少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这两种风险指标不能完全准确地衡量出信用卡业务分期的风险。两种指标的简单使用可能会低估发卡银行的坏账率。坏账率是指企业的坏账额由于债务人破产、解散以及其他各种原因而使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所造成的损失占总赊销额的比率。
坏账额是指由于借款人破产、解散以及其他各种原因而使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所造成的损失。总赊销额是指贷款人借给借款人的账款总额。
具体到信用卡分期业务,坏账率是指坏账透支余额占未清偿透支余额总额的比率。由于它是比率的概念,其大小跟分子分母有关。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坏账率的分子分母,我们不难发现问题:分子方面,从信用卡分期业务刷卡开始到坏账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这个时间段是不确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可能在刚开始具有逐期清偿账款的能力,但是在还款期间持卡人由于主观原因(如恶意拖欠)或者客观原因(财务收支恶化、重大变故等)无力偿还账款从而导致坏账产生,因此分子的增长具有一定的时间滞后。而分母方面,未清偿透支余额总额随着信用卡分期业务的开展会保持迅速增长,从而使分母变大。这种情况下,从表面上看,信用卡分期业务的总不良率并不高,但是如果信用卡分期业务发展较慢,导致未清偿透支余额总额增加放缓,这时,风险很可能就暴露了出来,不良资产的增长超过了总资产规模的增长,从而会影响银行的经济效益。
为解决该问题,发卡银行可以对不同时间段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的客户进行坏账率和拖欠率的同步跟踪,时间段可以按照月度、季度划分。这样未来的未清偿透支总额的增长就不会对分母产生影响,从而能够更准确地衡量风险。
3.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1)明确客户群体,规范准入机制
对于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风险管理,首要的就是要明确客户群体,规范准入机制。
首先是要甄别客户。目标客户的选择对信用卡分期业务产品的发展非常重要,目标清晰,定位明确,就能够事半功倍。发卡银行在设计信用卡分期业务产品时,要做好市场调研以及客户数据的分析,同时要做好风险收益的预测以及投入产出的分析,进而确定适合所设计产品的客户群体。银行的营销人员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当以这些目标客户群体作为切入点。目前商业银行的信用卡分期产品种类繁多,商业银行要防止产品功能的趋同而导致目标客户群体的重叠,从而影响整体的利润。
其次,要规范准入机制。发卡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信用卡分期业务的办理过程中一定要亲力亲为,严格遵守审批制度,加强征信的审核。坚持“三坚持”和“三不见”制度,即坚持非目标客户不营销,坚持与客户本人当面沟通、当面签字,坚持贷前调查、合规操作,杜绝违章作业;坚持亲见本人、亲见签名和亲见身份证原件,从源头上控制风险,保证发卡质量。对那些没有较高收入能力、外籍人士、无财产的人要严格把关,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中介机构介绍来的客户。
2)严格授信管理,监督资金流向
发卡银行要科学地核定信用卡分期额度。这里的分期额度有两种,一种是发卡银行在发信用卡时给予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另一种是信用卡的已有信用额度之外的专项分期额度。前者在持卡人的合理承受能力之内,故风险较低。而后者如果额度过高,超出持卡人的承受能力,很可能会导致资产管理能力差、过度透支消费的持卡人在分期付款之后没有能力偿还所欠账款,故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在核定信用卡分期额度时,要做到客户信用等级和分期产品风险两者兼顾。
一般地,客户的资信状况越好,信用等级越高,那么分期业务的风险越低,发卡银行可以适当地增调信用额度。但是如果一个客户的资信状况不佳,信用等级低,那么该客户的分期业务风险较大,银行在办理该业务时要审慎处理。另外,对于分期产品的风险,一般认为额度越大的分期付款业务的风险越大,如购车分期以及安居分期业务;额度越小的分期付款业务风险越小,如账单分期、商户分期、邮购分期业务。
要重点审查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收入水平以及偿还记录等合理地确定其信用额度,严禁向资信状况较差、负债较多、收入低且不稳定、财务状况恶化的客户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
此外,发卡银行还应加强对分期付款额度使用情况的监测,加强资金用途监管,严格保证授予持卡人的信用分期额度能够“专款专用”。例如,授予持卡人分期额度购买笔记本电脑,那么持卡人只能将其额度用于购买笔记本电脑,不得用于购买手机、支付家装费用等。否则,发卡银行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发生,应当立即采取相关措施,追讨透支资金。另外,发卡银行要与合作的商户保持信息的畅通,确保分期资金进入分期专户。
3)加大合作商户管理,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合作商户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准入退出机制。首先要严格控制商户准入,优先选择那些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记录良好、交易量大、知名度高的商户;审慎介入经营不规范、信用记录差、交易量低的商户。在开始合作之前要对商户做一系列科学的风险评估。其次,发卡银行要进行日常的风险监测,对已有合作的商户要进行跟踪,保持密切的联系,尽可能了解合作商户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此外,要定期对每个商户的准入资格进行审查,要让那些违法经营、财务状况恶化的商户尽早退出。准入退出的门槛可以根据商户所处行业的不同而量化成不同的标准,并根据该标准严格执行。
4)改善审批模式,实施贷后管理
目前,信用卡分期业务由信用卡与电子银行部实施调查、审查、授信,分管信用卡与电子银行部的副行长审批,发卡、分期资金的使用以及偿还由信用卡和电子银行部负责。信贷部门在此过程中只是出具意见,未能实现各个环节的相互制约。因此,发卡银行应当改善审批模式,实行受理调查和审查审批部门的分离,并将审批流程和担保管理纳入信贷管理系统,并严格进行贷后管理,防止信用风险。
5)清晰划分责任权力,减少纠纷和资金损失
由于信用卡分期业务具有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的特点,债权债务关系由持卡人与商户之间转移到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因此发卡银行应当严格明确持卡人与商户之间的责任权力,避免产生纠纷。
(1)由于商户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纠纷,应当由持卡人与商户进行协商解决,发卡银行实际上没有连带责任。对于部分特殊的商品,银行应当与商户进行协商,以保证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商户可以妥善处理,从而避免持卡人因商品的质量问题产生负面情绪,将错误归咎于发卡银行;此外,商户在送货时要认真查看持卡人的重要信息,如身份证件以及信用卡,并要求客户在签收单上签字,从而免除发卡银行对商户承担的商品在运输途中出现意外的相关责任。
(2)当持卡人在进行分期付款业务后无法偿还账款时,商户可承担对商品的回购责任,回购责任的范围约定为覆盖持卡人所欠的信用卡余额和利息。
2.4.2 汽车消费金融风险管理
1.汽车消费金融风险分析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具体到汽车消费金融业务而言,是指已办理汽车消费金融业务的购车者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从而使商业银行等机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也是商业银行最为重视的风险之一。根据受信者不同的心理态度,可将受信者信用风险分为过失信用风险和过错信用风险。
过失信用风险是由于受信者对待信用、贷款合同的不负责任的态度或者是对于未来收入情况的过于乐观的预测而产生的。这部分受信者对未来抱有过于乐观的预期且信用观念单薄,在申请贷款时并未充分考虑并权衡自身的经济实力、预期收入水平和预计偿债能力,以至于到了履约的时候,无法偿还贷款,而造成信用风险。对于汽车消费金融业务来说,此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年轻人身上,出于虚荣、攀比或者出于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憧憬,这些年轻人往往不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偿债能力,用贷款的方式购买汽车,提前消费、提前享受,当这部分受信者获得贷款的时候,新的信贷风险也就随之产生了。
过错信用风险则是指在申请贷款之前就怀有恶意骗贷的心理,这部分受信者在申请贷款时就根本没有考虑偿还贷款,甚至为了能够取得贷款而不惜采用虚假信息,由此形成了过错信用风险。
无论是过失信用风险还是过错信用风险,其发生原因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将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在汽车消费上反映得尤为突出。汽车作为易消耗品,其价值随着车辆的使用和磨损而不断降低,即使是新车零公里过户也会发生贬值。此外,我国汽车市场正处在由新兴市场向成熟市场转变的过程中,其主要标志就是汽车价格趋于合理化,此“合理化”是相对于目前我国汽车市场汽车价格的不合理而言的。众所周知,虽然入世以来我国逐渐降低了汽车的进口关税,由120%~180%下调到了25%,但目前汽车价格仍处在虚高的位置上,汽车价格的下降将是我国汽车市场的必然走向。同时,汽车市场新产品层出不穷,产品的更新换代极为迅速,老款车型被新款车型淘汰而价格下跌也是自然现象,这就会出现部分受信者在根据贷款合同的要求按期还款一段时间后,发现其贷款余额甚至高于市面上新车的价格,因而拒绝继续还款的情况,而这正是信贷双方签订贷款合同时无法预计,且在贷款合同执行的过程中授信者无法及时掌握的信息。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指的是因不完善或者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者外部事件进而导致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风险。这是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给出的操作风险的正式定义,它包含了法律风险。对于从事汽车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而言,操作风险则是指汽车金融公司在内部控制程序方面存在着不周全的考虑,使得不规范操作者有可乘之机,进而导致了预期外损失。
汽车消费金融业务中操作风险的成因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对信贷风险的认识不足。2009年以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于汽车产业的投入和支持,使得我国汽车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面对着年产销量均过千万辆的市场,各商业银行、汽车集团以及汽车金融公司对于信贷风险的警惕之心已被眼前巨大的商机所掩埋,为了抢占市场、促进销售,它们纷纷降低贷款条件,大幅下调首付款的比例,一些汽车金融公司甚至推出了“零首付、零利率”的活动,在行业内造成了恶性竞争。同时,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加快办理贷款速度、缩短放款周期,放松了对于受信者的审查,有时不能够对所购车辆的真实价值加以确认,甚至没有做到贷后实时跟踪检测,受信者、担保人等的经济情况在贷款期间出现变化时基本处于失控的状态,这些都给不良贷款造成了可乘之机。
(2)从业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都存在欠缺。除了对信贷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外,我国消费金融从业人员的欠缺也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从业人员的欠缺不仅体现在人员配备数量上的欠缺,还体现在人员素质上的参差不齐。在人员素质方面,由于我国消费金融业务起步较晚,缺乏专业的人才。汽车消费金融领域需要的是汽车与金融复合型人才,而我国的教育方式偏偏是培养专业人才的,这使得汽车金融人才稀缺,特别是管理层人才更为匮乏。目前几乎全部从业人员或是来自于其他金融系统或是来自于汽车经销商,缺乏汽车金融行业及风险方面的系统知识,增加了隐性风险。
(3)贷款审批人的主观判断。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个完整有效的个人征信系统,汽车金融公司判断贷款申请人信用风险主要依据我国现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和与它们有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内部信用信息系统,但是当这两个信息来源都无法确切地提供信用信息时,判断贷款申请者信用风险就只能建立在贷款审批人员的主观判断之上,由此产生了操作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汽车消费金融的经营主体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的方式获得充足的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流动性作为金融机构的生命线,一直被商业银行所重视。当商业银行向购车者提供汽车消费金融服务时,商业银行就成为汽车贷款的债权人,若是购车者不能按照约定支付本息,就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入。如果商业银行大规模开展汽车消费金融业务,在经济下行或者汽车价格出现大幅度贬值时,借款人不愿意继续偿还贷款,那么风险也随之扩大,最终使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出现急剧的恶化。
2.汽车消费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汽车消费金融存在的风险,应当积极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完善征信体系建设,优化风险管理环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征信在经济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对于汽车消费金融业务,机构可以通过征信取得客户的信用状况,从而能在事前进行较为准确的判断,减少信用风险。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目前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数据条块分割,信息共享难。
(2)我国征信法律法规建设尚不完善。
(3)我国征信机构技术落后,征信产品研发创新不足。
(4)我国征信业行业自律不足,缺乏行业协会管理。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完善我国的征信体系。目前在国际上征信机制模式有三种,包括市场模式、中央信贷登记模式及政府监管模式。对于政府而言,应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系统基础上灵活变通,在立法倾向、监管模式、征信机构的法律地位、信息的有效性等方面综合权衡,不断补充个人信用记录,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有效的信用评估制度和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
首先,应通过数据库的完善,从价值和信用角度对客户的历史信用记录进行量化,并通过计算机模型予以评级,从而给汽车消费金融发展予以外在的有力支持。
其次,在信用评分过程中对失信行为确定合理的惩罚尺度,并根据违约造成的后果,予以记录,达到约束、惩罚的效果。
再次,要加强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征信信息共享,推动个人信用信息的横向交流,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信息资源的获取成本。国家有关部门应该积极研发征信共享技术,为各信用信息供应机构创建广阔的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应制定数据采集、加工、录入的统一标准与口径,以便于信息共享时的数据对接。并且在共享信息的同时,各个行业及部门应该不断完善、更新自身的数据库,健全信用数据档案,提高信息数据的质量。要积极研发数据挖掘及分析软件,充分发掘信息数据库内涵,研发更专业、更深层次的征信产品。
另外,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宝贵经验,建立征信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协会的职能,开展信用信息的管理与研究工作,提供征信立法的意见与建议,协调行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研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从业标准,促进行业内部的技术与文化交流等。
2)规范汽车经销商的行为,推动业务流程合规化
有的汽车经销商为了提高商品的销量,对于购买者所提供的信息并没有进行认真的调查,更有无良商家直接为其提供虚假证明,在获取从汽车消费金融业务所获得的资金之后便消失不见。所以,应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力度。首先要查看经销商是否符合国家要求,是否具有国家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其次,对于经销商的商品来源渠道和主要针对人群也都要做详细的了解;同时,还要了解经营者的能力水平以及市场口碑等。对于专业从事汽车消费金融的公司,选择的也必须是具备汽车销售、后期维修、汽车配件等实力较强的公司。为了保障经销商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在购车业务过程中,经销商、银行以及保险机构可以共同制定一套标准,以此来约束彼此的行为,将各个环节的风险概率降至最低,避免后期危机的产生。很多银行将信用调查的工作交由经销商来负责,如果经销商能够很好地完成这一工作,很多危机也能够因此而避免。所以,经销商作为贷款第一环节的执行者,对待工作就需要更加认真严谨,以保障后续环节的平稳进行。当申请者因为突发状况而没有能力继续还款时,其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三方来共同负责。申请者所买的汽车是由经销商所提供的,经销商必须保证汽车品质;同时,申请者的信用状况也是由经销商调查提供的,当申请者不能按时偿还时,经销商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失。在购车贷款过程中,经销商也占据着非常关键的地位,因此,银行在选择经销商时必须慎重,对信用不佳、能力缺乏的经销商要取消其资格,选择有实力、有口碑、有市场的合作伙伴。
3)完善机构内部自身体系,强化风险预警及管控
(1)要提高风险意识。正所谓“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汽车经销商要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目标,保证其提供的汽车消费金融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确保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采取规范业务操作、查错防弊、堵塞漏洞等方法,确保公司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另外,要通过风险转移的方法把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例如,可以通过购买“车贷履约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2)要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从业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其内容应该包括汽车金融的运作、风险构成及识别风险、国家相关政策信息及员工职业操守等。凭借持续、全面的培训,使领导层和员工都能对我国汽车金融市场存在的各种风险有充分的认识,明确他们在企业、在内部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及角色,并在主观上进行防范,将控制风险转变为防范风险。
(3)要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利和责任,将每个环节的工作都落实到每一个人。如此一来,操作性风险就可以及时的避免。汽车消费金融的流程可以概括如下:当前期的资格审查通过之后,再向保险机构购买相应的保险,最后银行等机构批准这一申请。在这一流程之中,对各方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说明,商业银行等机构必须在事前针对申请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与评估。为了保障结果的准确性,银行也可以将其交由保险机构负责,但是必须就其结果进行重新核实,或者由银行和保险机构共同聘请社会专业机构来负责,其费用可以协商解决。为了保障贷款流程的顺利进行,还要不断地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准确地掌握每一个环节的变化,便于对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同时,要注重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确保每一个环节可以顺利进行,尽量缩短时间。
(4)商业银行等机构在贷款发放后应密切关注购车人还款能力的变化,主要关注借款人个人基本账户和收入来源。按照国际惯例,借款人每月的还款额不应超过实际收入的1/3。可利用售后服务体系,结合家访、车辆维修、理赔等环节,了解购车人的收入情况,对授信的信用等级进行动态变更,如果车辆价值突然不具备抵押品资格,必须加强关注或补充信用证明。要设立符合实际的风险预警机制,并不断对其风险预警机制进行完善,将存在的风险因素准确地量化。按照其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特点,对于不同业务、不同受信者制定相应的监控指标和风险阈值,并确立一个统一的系统,实时掌握并监督每个受信者的状况,分析和衡量业务运作中的风险,把实际值与风险阈值的大小进行比较,并以此对受信者的风险等级作出判断,在发现异常时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监管真空及法律漏洞
除完善公司内部风险管控和外部信用体系之外,对公司的市场监管由法律来约束。法律能够反映一个时代的经济环境,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及惩戒性的特点,对维护市场上的交易秩序、监督和规范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在汽车金融市场中没有法律的保障,交易主体的行为也就失去了硬性的约束,进而使汽车金融市场的风险扩大。由于我国汽车金融的发展时间较短,尽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搭建起了汽车消费金融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框架,但仍然需要继续完善其他配套的法律规范,以进一步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时的处罚措施。
我国应尽快建立并完善征信法律制度,以保障和支持汽车消费金融的发展,确保征信制度在全社会建立的强制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同时加快修订《破产法》的速度,确立个人破产制度。第三,不断完善我国与个人汽车信贷有关的现行法律,包括《担保法》《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个人信用征信法》等。
另外,我国要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大批P2P公司跑路事件给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以及金融市场敲响了警钟,新型的互联网汽车金融平台也存在极大的风险。虽然《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已经出台,但是法律漏洞仍然存在,对互联网汽车金融这一新业务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因此要尽快将互联网金融写入国家的法律,上升为法律层面,同时要明确监管主体。
2.4.3 住房消费金融的风险管理
住房消费金融的发展与房地产的兴衰息息相关。由于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房地产的开发、建造以及销售都离不开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支持,同时住房消费金融为住房消费者提供的金融服务也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住房消费金融为商业银行创造了丰厚的收入,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下面就对占据主导地位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进行详细的描述。
1.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潜在的风险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一直都是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它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效益,关系到商业银行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当信用风险发生时,借款人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使商业银行不能得到之前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而遭受一定的损失。
信用风险是一种难以测量和管理的风险,具有隐蔽性、积累性、突发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当下,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初步建立,信用信息不够完整,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是比较大的,根据导致产生风险的原因,可以分为主动违约风险、被动违约风险以及欺诈风险。
(1)主动违约风险。
主动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主观上故意赖账、恶意不还款等,其产生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 信用观念差,虽然没有逃废借款债务的故意,却有不认真对待合同的过错,若不及时催收,很可能变成拖欠。
② 赖账行为起因于种种原因,如按揭后对质量不满意,或者延期交房、产权证未办妥等外生矛盾,或者借款人改变购物意愿而有意制造纠纷。
③ 夫妻离婚,或者未离婚但感情破裂,导致借款人不愿意履行还款义务,甚至转移财产。
④ 借款人因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如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营业执照被吊销、货物被没收等,都会影响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
(2)恶意违约风险。
客观上看,借款人被动违约的客观原因主要是借款人收入不稳定、经济状况恶化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例如,借款人因失业、伤残、死亡等原因,导致个人收入下降。这种被动违约的情况在经济危机引发通货紧缩时比较多见,紧缩加大了借款人个人收入总量减少的幅度,造成借款人还贷能力降低,最后导致贷款银行本息受损。这种违约对银行来说风险较大。
(3)欺诈风险。
这里的欺诈风险主要是指借款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骗取资金的行为。欺诈风险中最典型的就是假按揭(fake mortgage loans),是指开发商为套现资金,将手中的存量住房以虚构的买房人(内部职工、开发商亲属或素不相识的人)的名字购买,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并向虚构的买房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假按揭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对信贷资金的安全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威胁。
2)市场风险
这里的市场风险指的是指宏观经济形势、利率、政策变化等非银行因素导致商业银行不能及时或者不能如数收回住房按揭贷款及其利息。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这是一种外部性的风险。
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其还款的能力受到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当经济势头良好时,借款人的收入增加,购房需求量增加,房屋交易量上升,这时商业银行和购房人对经济发展趋势都保持良好的预期,借款人一般会有履约还款的能力。但是当经济下行时,借款人的收入水平下降,这对其还款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借款人难以保证履约还款。此外,经济衰退会导致房地产交易量萎缩,住房的价格下跌,即使商业银行在借款人实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获得抵押的住房,房屋价值也打了大大的折扣,注定要蒙受一定的损失。而且住房的流动性下降,加大了变现的难度。
此外,利率的变化也会产生一定的风险。针对住房按揭贷款而言,当利率上升时,由于按照目前的规定,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必须到次年初才能调整,在未调整期间,银行利息收入减少,导致效益下降。另外,在商业银行以提供固定利率住房按揭贷款的情况下,市场利率的上升降低了商业银行的利差,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效益。而市场利率的下降虽然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利差,却使借款人蒙受了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同时,政府的政策也会对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产生一定的风险。例如,各地区政策法规不统一,这使银行推出产品和出台制度规定无法完全顾及地区差别,导致出现贷款风险。又如,各地对抵押登记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地区房产、地产分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操作十分不便,容易形成贷款风险。有的地方政府出台一些不合理的政策规定,导致借款人不还款或银行无法处理抵押物,例如,在小城镇发放经济适用房贷款,一旦借款人不还款,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片面强调社会稳定,银行很难处置抵押物并收回贷款。
3)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中潜在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基层部门获得下放的贷款审批权后,可能不按规矩做事,滥放贷款或超额度放款,造成贷款的风险损失。
(2)银行员工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过程中不注意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对贷款的使用或偿还不能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跟进,使贷款大量逾期,未能及时催收,导致贷款风险失控。
(3)信贷人员的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在签署借款、担保合同时主要条款出现疏漏或合同要素不全、追偿已过时效等,导致银行的合法债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4)银行部门档案管理不够规范,对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借款人的重要资料信息未能做到妥善的保管,出现工作失误或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5)银行内部人员利用职权以贷谋私,发放人情贷款或降低贷款条件为关系人贷款,导致贷款损失。银行人员为了自身利益或明哲保身,对他人损害信贷资产质量的违规行为不反映、不报告。还有银行人员与借款人合谋或直接作案骗取银行贷款。
(6)银行管理层在战略决策、发展方向、产品设计等方面的失误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2.住房公积金贷款潜在的风险
住房公积金贷款虽然是一种国家的福利保障政策,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与住房按揭贷款不同的是,承受风险损失的主体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而非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国家的事业单位、福利部门,其风险管理也十分重要。
1)信用风险
住房公积金潜在的信用风险表现为:很多低收入的借款人偿还能力相对较差,人员流动性也大,企业和社会劳动制度不断变化等,都让公积金管理机构很难作出正确的预判。如果抵押人存在失业或患重大疾病等情况,偿债能力会大大下降,可能会无力按时、足额偿还贷款。还有一些借款人的素质低下,对公积金贷款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拖欠公积金贷款,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2)市场风险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利率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储蓄,资金封闭运行,专门用做住房保障,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为只要利率发生波动上涨或下跌,就会引发金融市场的多种变化。如果利率上升,原合同签订的低利率会增加基金管理中心的机会成本,可能会面临零收益微利状态,例如, 2007年央行再次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后,公积金贷款利率首次出现倒挂的现象。维护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第二大风险是购买力的价值,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长周期,决定了一旦发生通货膨胀,实际利率将上升,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公积金管理机构都将受到影响。除此之外,社会和自然不可抗拒和预知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职工死亡、企业破产、担保人失业导致的收入下降,甚至没有收入来源,或者因为生病、事故、火灾造成工作损失,或借款人因残疾缺少能力或死亡,而无法偿还贷款。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部操作风险。住房公积金产生损失的原因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完善,内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如果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确保职工按规定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不能提供足够的公积金,对于职工来说是一个损失,同时会使公积金管理部门遭受一定的信贷损失。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员工以及受托银行职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没有正确理解或了解借款人和贷款计划的偏差,以及一些违规操作,都会导致贷款损失。有些内部员工出于私利,帮助职工或者中介机构非法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也会导致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池的损失。
(2)在公积金的运用管理方面的操作风险。政府的一些行政手段,可能会导致住房公积金的损失,主要包括强行挤占和挪用住房公积金。例如,有些地方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干预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准政府性基金”使用,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弥补措施,造成住房公积金的损失。
3.住房装修贷款潜在的风险
住房装修贷款的潜在风险主要是贷款被挪用的风险。此贷款一旦被挪用经营用途,就会增大贷款的风险。例如,借款人以虚假的装修用途与装修单位勾结,套取银行资金。
4.住房反抵押贷款潜在的风险
住房反抵押贷款潜在的风险主要有寿命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房产价格波动风险等。
(1)寿命风险是指当借款人的寿命越长时,商业银行所需向借款人支付的年金期限就越长,由于每年支付的年金都是相等的,故支付的年金总额也越大。这导致借款人获得的本息和超过变卖房屋的收入的可能性越大,商业银行因此蒙受的可能性越大。
(2)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与住房反抵押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一致时导致商业银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由于住房反抵押贷款合同的有效期长达几十年,故利率风险尤为突出。根据计息方式的不同,住房反抵押贷款的合同利率可分为以固定利率计息和浮动利率计息两种。
当合同以固定利率计息时,在市场利率上升时,会导致商业银行的应计利息增加,这导致住房反抵押贷款终结时本息和增加,商业银行的利润降低,甚至出现亏损。而市场利率会使商业银行的应计利息下降,这增加了反抵押贷款业务的预期收益。但是借款人可以在低利率环境下进行融资,来代替反抵押贷款的作用,从而在违约成本较低的情况下提前结束贷款合同,最终导致商业银行的收益降低。
当合同以浮动利率计息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利率的情况对合同利率进行适当的调整,从而避免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一般地,商业银行会根据市场利率确定一个合理的利率浮动区间,超过这个区间时才会进行调节,这种情况下存在着与固定利率相同的风险。此外,利率的调整并非是完全灵活的,浮动利率的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时滞,商业银行因此难免蒙受一定的损失。
(3)房产价格波动风险是指当住房反抵押贷款终结时住房价格与原来的价格不一致,导致商业银行蒙受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指的是贷款终结时住房的价格下跌,这大大地减少了商业银行处置房产所获得的收入,而原先向借款人支付的年金是根据当时住房的价格确定的,加大了商业银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5.住房消费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防范住房消费金融风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严控借款人信用风险,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和债务偿还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
商业银行在提供住房按揭贷款或住房装修贷款时,要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偿还能力等多方面进行仔细的、严格的贷前审查。具体而言包括三种措施:①要审查借款人是否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根据借款人的工作性质、收入状况、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等多方面综合平衡后作出判断,并据此评定个人的信用等级,作为是否允许贷款以及贷款额度判定的依据;②要审查借款人先前是否有债务,若有要了解清楚详细的情况,若借款人负债过多,有逾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或者不良的信用记录,则拒绝提供贷款;③虽然目前可以通过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但是借款人的借款动机是不确定的,要重点核实借款人的实际的经济状况,防止借款人虚报家庭收入情况、以低报高等行为。要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认真核对检查,防止借款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进行虚假按揭贷款。
此外,银行内部在贷中审查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批条件,通过严格的业务规范排除不合格的借款人。对于同一单位购房人批量申请住房消费信贷和同一购房人申请多套房贷的,银行要特别予以关注,注意审查申请资料、还款记录、还款来源等情况,若发现有假按揭特征,即密切观察,采取措施。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审查。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只能用于购买、建造、改造、大修自住住房。应检查现有的住房状况和新的采购、施工、改造、大修住房情况,以验证公积金贷款是用于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2)加强贷款后的管理,保持对借款人的动态跟踪。
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放出贷款后,要注意每笔业务办理后的档案资料保存,务必保管好抵押权属证书,以免资料遗失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相关档案资料的保管要尽量做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相对应;要建立储存专库,由专人进行保管,实行责任制;要建立、健全档案交接制度,交接手续要完整、清楚。同时,在放款之后要实时衡量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一旦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时,要及时地对借款人进行提示和催收。
另外,银行放出住房按揭贷款后,要及时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避免因抵押登记办理拖沓而使抵押权迟迟无法落实,给银行后期实现抵押权带来障碍。对于现房信贷,银行应首先督促购房人办理好抵押登记权属证书,再发放贷款,如果贷前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贷后应及时催促购房人配合办理,信贷人员务必转变贷款放出即任务完成的心态,避免因接手其他工作而忽视前笔贷款抵押权的落实;对于期房信贷,银行在放出贷款后,要密切留意工程进度,项目一旦完工即督促开发商和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落实房屋抵押登记。
(3)提高员工的工作素质,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防范操作风险。
在贷款过程中,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先要明确各部门业务岗位的职责与权力,规范业务办理程序,做到各环节的权责统一。此外,为防止员工发生道德风险,应该从授权管理、风险警示、不良贷款目标控制、员工培训等方面加强建设。要通过各种业务培训,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同时贯彻落实奖惩制度,对合法守规的员工进行一定的奖励,对非法操作的员工加以严厉的惩罚。
其次,要优化业务办理流程,通过有效的过程控制防范风险。过程控制是打造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基础,而合理的岗位设置则是实现有效过程控制的前提。通过对岗位设置的细化和明确,在促进有限的人力资源最优配置的同时,将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责任到岗,落实到人,提高贷款调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环节的专业化程度,实现业务操作流程的无缝衔接,确保贷款调查、抵押登记、贷款放行等不相容岗位人员的有效分离与制衡,避免贷款“一手清”。
(4)加强对经济形势的研究和预测,尽可能地减少市场风险带来的损失。
市场风险是一种系统性的风险,作为住房消费金融的经营主体,要尽可能地对宏观的经济形势进行研究和分析,要对利率、房地产价格波动、政府政策等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商业银行要积极引进专业的技术人才和研究人才,从而为产品设计与开发、产品定价、营销管理、风险管控等各方面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5)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推动住房消费金融的产品多样化。
目前我国住房消费金融的一大缺陷就是贷款品种单一,贷款利率缺乏灵活性。为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对不同消费群体的细分,确定等额、递增、递减等不同的还款方式。根据市场细分的原则,通过对不同居民收入、住房消费现状、居民信用等级的划分,确定多样化的贷款品种和不同的贷款乘数;对不同抵押房屋类型细分或担保方式细分,确定不同的利率调幅范围和贷款额度。例如,针对年轻人或目前收入较低但增长潜力较大的借款人,可以提供渐进的住房消费贷款,使每月还款额与收入的增加同步;针对中老年人或目前收入较高但有减少趋势的借款人,可以采用递减的贷款方式,使其每月还款额与其收入的减少相一致。另外,可以学习西方经验,积极探索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住房消费金融的风险转移到其他的投资者身上。
(6)建立健全风险转嫁机制,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将住房消费金融产品与保险公司的产品组合起来运作。通过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开发设计住房消费金融还款保证保险产品,推出真正的还款保证保险。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这种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无力偿还时,由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赔偿金,从而保证银行的贷款本息不受损失。这既使贷款机构的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化解,又能推动银行和保险行业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