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末军功爵制的衰落
在前面《军功爵制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一文中,我们论证了军功爵制在秦代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并且认为不论是高爵还是低爵,对于有爵位的人来说,都会得到相应的实际利益。但军功爵制毕竟是战争环境下的产物。国家为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就通过军功爵制奖赏立有军功的各级军事人员,以鼓舞士气。当秦统一全国之后,国家进入和平时期,军功爵制的价值和作用自然会逐渐降低。1979年12月至1980年6月,在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户村出土了一批瓦文,上刻有居赀者的姓名和爵称。据始皇陵秦俑坑考古发掘队研究推断,这批瓦文的埋葬时间,“上限年代应在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下限年代为秦二世二年(前208)”。这就是说在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秦的有爵位的人(当然是有低级爵位的人),已沦为“居赀”。有人甚至把“居赀”解释为刑徒。很显然,这说明军功爵制并没有阻止秦朝有爵位人的地位下降,也可以说这是秦末军功爵制趋于衰落的有力证明。下面就准备论证一下这些“居赀”者的身份、地位问题。
在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户村共出土瓦文十八件,其中记有居赀和爵称的瓦志刻文十一件。现将瓦文抄录于下,然后再探讨“居赀”的性质及军功爵制衰落的有关问题。
东武居赀上造庆忌(79M11,图二九)
东武不更所(79M33,图三〇)
东武东间居赀不更(79C52,图三三)
博昌居此(赀)用里不更余(79C53,图三四)
杨民居赀大(教)(79M19,01,图三一)
(杨)民居赀公士富(79C51,图三五)
杨民居赀武德公士契必(79M32,03,图一九)
阑陵居赀便里不更牙(79C49,图二〇)
媰(邹)上造姜(79C55,图二四)
……(居)赀□□不更□必(79M70,02)
觜……□……(不)更(滕)(筒瓦正面,图二五);(筒瓦背面,79M10)
首先要解释一下这些瓦志刻文的性质。可以这样说,每片瓦志刻文,都是极其简单的“墓志铭”,或者说它是与汉刑徒砖铭相似的瓦铭。这些居赀是与秦代刑徒一起修建秦始皇陵的劳动者,他们在劳动中被折磨死后,就埋在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户村的墓坑里,瓦志刻文也就出土于这些墓坑中。瓦文上记有死者的“名事邑里”。即记有姓名、籍贯、身份(有无爵位及爵位的名称)。由于这些居赀生前与刑徒一起劳动,死后又与刑徒埋在一起,故有人认为这些居赀也是刑徒的一种,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从以上所抄录的十一例瓦志刻文来分析,其中有爵称者十例,有一例由于瓦文残缺,在“居赀”之后只有一个“大”字,故对该例有无爵称无法判断(没抄录的瓦文也有类似情况)。在这十例中,记有公士(一级)爵称者三例,记有上造(二级)爵称者二例,记有不更(四级)爵称者六例。如从籍贯上考察,家在东武者三人,在杨民者二人,在博昌、兰陵、平阴者各一人。在没有抄录的六例(实际是七例)瓦文中,东武三人,赣榆二人,博昌、平阳各一人。据始皇陵秦俑坑考古发掘队在《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户村秦刑徒墓》一文中的考证,东武在今山东东武城西北,七国时属赵邑,秦时属琅邪郡。平阳,故城在今河北省临漳县,战国时先属韩后属赵。平阴,故城在今河南孟津东。博昌,在今山东省博兴县南,战国时齐邑,秦置县。兰陵,故地在今山东省苍山县西南兰陵镇,战国时属楚。赣榆,故城在今江苏省赣榆县东北,西汉属琅琊郡,其设置似始于秦,战国时属楚。杨民,史籍不见此名,汉有“杨氏”县,属巨鹿郡,故城在今河北省宁晋附近。“民”,“氏”二字形体相似,易于混淆,故汉之“杨氏”,似为秦“杨民”之误。媰,即邹、邾,古国名,故城在今山东省邹县东南,战国时灭于楚,秦县。武德,故城在今河南省武陟县东,秦始皇时所置县。从以上所举地名分析,所有县名,在秦统一前均属于山东六国。其中原属于三晋的有东武、平阳、杨民、平阴、武德;属于齐鲁的有博昌;属于楚国的有兰陵、邹、赣榆,而没有一个县在秦故土关中,这该引起应有的注意。还有瓦文中所记的爵位,都属于秦二十级军功爵制,据此可以推断出这些原属于山东六国人民的爵位,是在秦统一后颁赐的。由于在上引瓦文中有四级不更的爵位,根据秦对赐爵的慎重情况来分析,在秦统一后没有四五年以上的时间,原山东六国之人民是不可能得到四级爵位的。其中有些爵位可能是秦始皇在公元前219年至前210年东巡、南巡时,对所经过的郡县人民颁赐的。有一部分如东武、赣榆人的爵位,可能是徙黔首实琅邪台时赐予的。据此,赵背户村瓦文的墓葬时间,其上限可以后推二至五年,如果再考虑到有爵位的山东六国居民,由于欠债而沦为居赀,也需要有一段时间过程的话,那么瓦文的墓葬时间,可以再后推二至三年。这样,我们就可以把瓦文墓葬的上限时间,推到公元前216年。实际上秦始皇征发“隐宫刑徒者七十余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丽山”,是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的事。因此,我们有理由推断,这批瓦文的墓葬时间,上限不早于公元前212年,其下限不晚于公元前208年(秦二世二年)。
现在有必要讲清居赀的真正含意了。居赀的全称应该叫作“居赀赎债”。居,是指居作,即服劳役。赀,《说文》:“赀,小罪以财自赎也。”即小罪罚金称为赀。赎债,即偿还债务。“居赀赎债”就是以服劳役偿还债务。有人所以把居赀赎债误认为是刑徒或刑名,大概是把它与“居赎刑罪”混为一谈。特别是《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司空》有一条律文,把“居赀赎债”与“居赎刑罪”混记在一起,这就更容易造成误解。其实如果对那段律文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还是能够分清两者是绝不相同的。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只好不厌其烦地把那段文字全部摘录下来,然后再研究、分辨,以正视听。
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居官府公食者,男子三,女子驷(四)。
公士以下居赎刑罪、死罪者,居于城旦舂,毋赤其衣,毋枸椟欙杕。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赀赎责(债)于城旦,皆赤其衣,枸椟欙杕,将司之;其或亡之,有罪。葆子以上居赎刑以上到赎死,居于官府,皆勿将司。所弗问而久(系)之,大啬夫、丞及官啬夫有罪。
居赀赎责(债)欲代者,耆弱相当,许之。作务及贾而负责(债)者,不得代。一室二人以上居赀赎责(债)而莫见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居赀赎责(债)者,或欲籍(藉)人与并居之,许之,毋除繇(徭)戍。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备而柀入钱者,许之。
以日当刑而不能自衣食者,亦以衣食而令居之。
官作居赀赎责(债)而远其计所官者,尽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数告其计所官,毋过九月而觱(毕)到其官;官相(近)者,尽九月而告其计所官,计之其作年。百姓有(居)赀赎责(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之)。
为了区分“居赀赎债”与“居赎刑罪”,我把以上律文划分为五个段落,并一一阐述拙见。
第一段是讲“居赎刑罪”者与“居赀赎债”者在官府劳作时,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计日抵债,计日赎刑。劳动一天计赀八钱,在官府吃饭,扣除伙食费二钱,余六钱。伙食标准:男子每日食三分之一斗,女子食四分之一斗。
第二段是专讲居赎刑罪的问题,即对有爵位的人及葆子一类享有赎刑权利者,在服劳役中的特殊待遇。这一段文字由于以前多次引用,故不再进行解释。
第三段是专讲对居赀赎债者在服劳役中的若干规定。居赀赎债者除手工业者及商人外,可以用年龄、劳力相当的人替代;一家人中有二人以上在官府服劳役,而没有人照顾家的,可以让一个人回家,或轮流有一个人回家;居赀赎债者如果要求别人和他一起劳动抵债,可以允许,但不能免除那个人的徭戍义务;凡是不能自备衣服的,可以由官府供给衣服,并按法律规定,以劳役抵还衣价;居赀赎债者的劳役没有服满期,而愿以现金还债的,可以允许。
第四段还是专讲对居赎刑罪犯人的规定,文意浅显,不解自明。
第五段还是对居赀赎债者的规定。是说在另一官府服劳役抵债的,而距离原计账官府路远,应在八月底分别把服劳役的天数和领取衣服的数量,通知原计账官府,在九月底以前送到。所服役的地方距官府路近的,在九月底前通知原计账政府,将其服劳役的天数计入当年账内。居赀赎债的百姓,愿意用男女奴隶或牛马的劳役抵债的,可以允许。
通过以上对律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来,秦政府对“居赀赎债”和“居赎刑罪”是分别对待的。从以上一些规定中,充分说明居赀赎债者不是刑徒,不是服刑的罪犯,而是以劳役偿还债务的负债者。如果是罪犯,则不可能享受到家有二人以上服役者,允许一人回家的待遇;也不可能允许别人代替劳动;更不可能允许用奴隶和牛马代替劳动;也不会允许交足钱就不再服劳役。这些待遇,刑徒是不可能享受到的,当然,用强制服役来抵债,也说明“居赀赎债”者的处境是非常可悲的。
《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还有两条律文,可以证明居赀赎债者不是刑徒。如“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这条律文说明居赀赎债者在农忙季节,即播种、锄苗时,可以各回家二十天从事农业生产。这种在农忙季节归家生产的待遇,“居赎刑罪”者是享受不到的。再如“毋令居赀赎责(债)将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将,令隶臣妾将。居赀赎责(债)当与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坚、城旦舂当将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将。司寇不,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为城旦司寇”。这条律文说明三个问题:一、秦有以轻刑徒监率重刑徒的制度。城旦傅坚、城旦舂(六岁刑)应加监管的,每二十人由城旦司寇一人监率,如司寇人数不足,可以使隶臣妾监率,或把劳作三年以上的城旦,减刑为司寇。二、居赀赎债者确实与城旦舂之类的刑徒在一起劳动。三、居赀赎债者不能做刑徒的监率,司寇不够,可用隶臣妾做监率,但不能让居赀赎债当监率。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居赀赎债不是刑徒,这说明秦政府对居赀赎债与刑徒是有明确区分的,不当刑徒的监率,也是居赀赎债区别于刑徒的一个标志。
根据以上的解释,可以认为“居赀赎债”就是以劳役当赀财以偿还债务。但这个债又是什么债呢?前引《司空》律文已经说得很清楚,即“有债于公”的“公债”,即欠官府的债务。所以在“居赀赎债”者以劳役抵债时,一定要把一年的劳动天数记入所在官府的账上。那么人民欠官府的究竟是什么债呢?毫无疑问,欠的是田租、口赋以及盐铁之税的一类账。我们知道,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之后,北伐匈奴,南征南越,开灵渠,筑万里长城,修驰道、直道,特别是修阿房宫、骊山陵,大兴土木,穷奢极欲,消耗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史称:“始皇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其欲也。”到了秦二世时,更是“头敛箕会,以供军费”,致使“力罢(疲)不能胜其使,财尽不能胜其求”。董仲舒说秦的“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虽然有些夸张的成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秦繁重的租税服役的实际情况。
过去我们只是从史书上看到秦横征暴敛的情况,现在考古资料又给我们提供了真实的物证,知道秦时还有这样一种政策:当人民无力缴纳租赋时,就以欠政府公债论,并记录在官府的账簿上。还不上账的,就要以劳役来抵债,而且不管欠债者有无爵位(当然有爵者也是指低爵),都要和刑徒一起劳动。赵背户村的瓦文墓葬中所记有爵位者的居赀,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去骊山服劳役的。根据始皇陵秦俑坑考古发掘队的观察,赵背户村瓦文墓葬者的尸骨上都有刀伤,有的被肢解或腰斩,死者的年龄都在二三十岁左右。尽管在法律条文上规定“居赀赎债”与“居赎刑罪”有很大差别,“居赀赎债”者还保留爵位并有一定的优待,但他们与刑徒一样受到残酷的折磨,承担同样的苦役。这就说明在秦统一后,尤其是在秦的末年,获有低级爵位者已失去了原有的政治地位,在政治上是被压迫者,在经济上是受剥削者,他们欠了政府的公债后,也必须去与刑徒为伍,与刑徒有着共同的命运。这些都反映出在秦统一后,特别是在秦代末年军功爵制已趋于衰败。不过,有一种情况也值得注意,即赵背户村瓦文墓葬中的居赀赎债者,都是战国时期原山东六国的人民,这些原山东六国获得低爵的人民,所以沦为居赀赎债,也可能与秦政府对原山东六国人民执行歧视政策有关,那就是说军功爵制对关中地区原秦国人民来说,可能还有一定价值。也就是说,同样是黔首,同样是获有低级爵位者,原秦国人民,其地位就优于战国时期属于山东六国的居民。这可以从秦末农民大起义普遍在关东六国地区爆发,而关中人民并没有响应,也可以从章邯在巨鹿之战失败投降后,农民军对章邯军的仇视中得到反证。
最后再谈一下秦政府对私人欠债的态度问题。这在秦律中也有明确规定。在《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条资料:“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皆赀二甲。廷行事:强质人者论,鼠(予)者不论;和受质者,鼠(予)者□论。”意思是说百姓间有债务关系,不准擅自强索人质,擅自强索人质及(协议)以人质作抵押的,各罚二甲。按成例(廷行事):强行索取人质的要论罪,被当作人质交给债主的不论罪;如果是协议(和)充当人质的,人质也要论罪。这条律文的基本精神,是私人欠债,债主不能强索人质,欠债人也不准同意以人质作抵押,违反这一规定的都要受处罚。必须明确,秦政府制定这条法律,并不是真正要保护欠债者的利益,而是在保护政府的劳动力,即保护国家的租税赋役的来源。如果欠债者都成为私人债主的人质,国家的租税赋役来源势必受到威胁。但是,对于欠公债者,即对交不上或交不全田租、口赋的人,国家就要强迫他们去以劳役抵债,这也就是“居赀赎债”产生的原因。
按军功爵制原来的规定,有爵位者可以减刑免罪,可以缩短服役年限,可以以爵位赎免亲人为奴婢的身份,而现在有爵位者欠有公债,就要沦为居赀赎债者的悲惨处境,这显然是军功爵制衰败轻滥的明证。尽管这些有爵位的居赀赎债者都是原山东六国的居民,但一叶知秋,从中同样可以看出秦末军功爵制衰败轻滥的轨迹。
其实要追溯秦军功爵制轻滥的轨迹,从秦非军功赐爵开始时就初见端倪。据《史记》记载,在昭襄王时就有两次非军功赐爵。一是在昭襄王二十一年(前286),司马错攻魏河内,“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二是在昭襄王四十七年(前260),正当白起进攻长平,战争达到高潮时期,秦昭王为鼓舞士气,“自之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论说秦昭王这两次赐民爵都与战局有关,还不至于有多大副作用,但它毕竟违背了有军功才能赐爵的原则,此例一开则后患无穷,它开了秦始皇非军功赐爵的先河。秦王政四年(前243)十月闹蝗灾,天下大疫,为救灾,政府下令:“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这是为救灾而卖爵,并且一级爵值粟千石,说明军功爵非常贵重,但也是开了一个毁坏军功爵制的不好先例。故《史记会注考证》说:“纳粟拜爵始此。”始皇二十七年(前220),大兴土木,在渭南建行宫,修通道至骊山,又“作甘泉前殿”,劳民伤财。秦始皇为收买民心,“是岁赐爵一级”。始皇三十六年(前211),由于迷信,秦始皇卜卦,“得游徙吉”的谶语,遂“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秦始皇这两次非军功赐爵,毫无疑问是昏庸乱政,也是自毁长城,使在战争中激励士气卓有成效的军功爵制,失去了原有的价值和作用,而走向了衰败轻滥的途径。若不是秦末战乱再起,秦朝过早的灭亡,军功爵制也许在秦代就退出历史舞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