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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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或决定而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诉讼活动是十分复杂的,有时可能会出现某些情况,以至于无法确定管辖。对此只能依靠人民法院的裁定来确定管辖。因此,裁定管辖本质上是人民法院内部灵活调整的权力。具体而言,裁定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行政案件经审查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到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发现”可以是主动发现,也可以是因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发现。依《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可裁定驳回,若认为异议成立,应当将案件移送到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受理的案件不发生移送管辖。(2)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接受移送的法院必须有管辖权,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能一推了之。在这里之所以强调“自己认为”,是因为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并不一定真的拥有管辖权。但受移送人民法院在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时,不能自行移送,以防止互相推诿。此时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12月17日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有以下两种情况:

1.指定异地管辖

指定异地管辖,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原告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1)当事人启动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①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②决定自己审理;③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2)基层人民法院启动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①决定自己审理;②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③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3)中级人民法院启动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

同级法院之间发生争议,应当互相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法院决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转移与上述移送管辖虽然都涉及转移,但二者性质不同。管辖权的转移,转移的是管辖权,是将行政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通常发生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转移的是案件,是将行政案件由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且一般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一般而言,管辖权转移有以下两种情形:(1)上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适宜由自己管辖,可以决定该案件的管辖权移至自身;下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管辖权,是否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2)上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适宜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决定将管辖权转移至下级人民法院。

思考题

1.什么是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是哪些,其依据是什么?

2.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在法理上有哪些标准?

3.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章参考书目

1.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