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通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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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古典自由主义的大师们

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是古典自由主义的早期代表人物。他认为,基于自然法和契约论,政府的权力应该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共同认可或者一致同意,设立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国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洛克的学说某种程度上为有限政治和立宪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洛克说:

无论是绝对任意的权力,抑或是没有稳固不变的法律的统治,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相左。如果社会和政府不去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如果没有关于权利和财产的一贯有效的规定来保障他们的和平与安宁,人们就不会舍弃自然状态的自由而加入社会和甘受它的约束。……

我们的论证显然是有理的,人类天生是自由的,历史的实例又证明世界凡是在和平中创建的政府,都以上述基础为开端,并基于人民的同意而建立的。……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当他们这样组成一个整体时,他们可以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政府形式。[60]

洛克在上述两段文字分别阐述了社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以及统治应该基于被治理者的同意。实际上,后世很多人受到洛克学说的影响。比如,下面这份重要文件这样说: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这是1776年北美13个殖民地发布的《独立宣言》的开头内容。如果熟悉洛克的言论,就会清晰地看到《独立宣言》开篇即充满了洛克思想的影子。所以,从《独立宣言》可以看出,美国建国之初的政治意识形态最接近于自由主义,或者说美国就是一个以自由主义立国的国家。此后,1787年《美国宪法》开篇则这样写道: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完备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古典自由主义的另一位杰出代表人物是上文提及的亚当·斯密。亚当·斯密总体上认为,人是自利的,其追求自利的过程客观上会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促进社会的利益,所以他主张自由放任政策与守夜人国家。这些内容本讲开篇即做介绍,不再赘述。

有人认为,既然亚当·斯密认为应该自由放任,所以国家并不重要。但是,这是对斯密观点的极大误解,也是对自由主义的极大误解。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用较大篇幅专门探讨了“君主或国家的义务”。尽管主张自由放任,但他认为君主应该履行三项主要职责,分别是:

君主的义务,首在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君主的第二个义务,为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压迫,换言之,就是建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君主或国家的第三种义务就是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61]

由此可见,斯密从来没有主张政府无足轻重;相反,政府很重要。当然,斯密主张政府的职能与行为应该严格限制在“三项义务”的范围之内。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是另一位杰出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是19世纪英国最重要的政治学家、经济学家和哲学家之一,他的小册子《论自由》被视为自由主义的名篇。他把《论自由》的主题与目标设定为:

本文的主题不是所谓的“意志之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即社会可以合法地施加于个人的权力之性质和界限。……

本文旨在确立一条极简原则……人类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其唯一正当理由旨在自我保护。[62]

密尔思考的起点是假定每个人的自由都是绝对的。但如果每个人都拥有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当大家行使这种“绝对自由”时,彼此可能会发生互相侵害和冲突。所以,一个社会必须要给这种自由以一定的限制,但密尔讲得很清楚,此种限制的惟一目的是防止一个人去侵害他人。就是说,限制个人自由的惟一理由是给他人以合理的保护。这条原则也意味着,政府不能仅仅因为某事对某人自身有利或不利而强制个人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政府不能因为“父爱主义”而来干涉公民的行为、选择与自由,因为政府没有或不应该拥有这个权力。政府惟一有权对个人行为加以干涉,是由于这个人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侵害。密尔继续说:

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可以违反其意志而正当地行使权力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的伤害。至于这个人自己的好处,无论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不是充足的正当理由。[63]

按照密尔的看法,国家和社会无权为了你的福利而干涉你的自由,这是进一步的推导。密尔接着说:

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行为,才是任何人应该对社会负责的行为。从正当性上说,在仅涉及他自己的那部分行为上,他的独立性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于他的身体和心智,个人是最高主权者。[64]

密尔在《论自由》中对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的论证,不仅强调权利的视角,也借用了功利主义的方法。为什么要有言论自由呢?理由是:

第一点,就我们所能够确切知道的而言,如果任何观点被迫保持沉默,则该观点有可能是正确的。……第二点,即使被迫沉默的观点本身是错误的,它也可能,而且通常总是包含着部分真理。……第三点,即使公认的观点不仅是真理,而且是全部真理,但是,如果不允许它接受并且实际接受强有力的、认真的争论,那么,它的大多数接受者就会像持有一个偏见那样持有它,也很少理解或感知它的理性依据。……第四点,该学说本身的意义也会有丧失或减弱,失去其对品行和行为关键影响力的危险。[65]

此外,密尔还强调“个性的自由发展是福祉的首要因素之一”。比如,他认为“天下没有一件事不是由某个人首先做出来的,现存的一切美好事物都是首创性的果实”,所以自由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做总结时,密尔认为主要就是两条格言:

第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仅仅涉及自身而不涉及其他任何人的利害,他就不必向社会承担责任。……第二,对于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则需要承担责任,并且在社会认为需要用这种或者那种惩罚保护它自身时,个人还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