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李悝的变法主张
废除奴隶主世袭制
政治上,改变旧的“世卿世禄”制度。即废除奴隶主世袭制。爵位世袭制发展到封建私有制时代,已经日益显现出它的严重弊端。这些贵族们,长期养尊处优,骄奢淫逸。他们居官不谋官事,为国不念国政,不仅不能为国家带来何功,还要消耗大量国家财富,妨碍一大批有志之士渴望建功立业的途径。因此,李悝实施的变法包括:对国家无用且有害的特权阶层的人物,被赶出政治舞台;对出身一般地主阶级的人,因有战功或有其他才能的,国家允许他们跻身于政界。改变了官吏选拔制度后,根据功劳和能力任职,这实际开创了地主阶级对奴隶主贵族的斗争,为以后封建制代替奴隶制开辟了道路。
发展封建小农经济
由于生产力的提高,牛耕法和铁制农具的普遍使用,生产水平大大提高。奴隶主能够调动富余劳动力,在公有制的“井田”之外,开垦荒地,从而使得“私田”大量增加。虽然“井田”名义上不得买卖,但诸侯贵族之间,通过相互转让,相互劫掠等各种途径,又将许多公田转化为“私田”。“井田”制的瓦解直接影响到了各诸侯国财政收入。在那个弱肉强食的时代,各诸侯国的军费又是有增无减,统治者不得不想方设法开辟新的财源。这就等于承认了土地私有,按土地面积征税成为大势所趋。
实行“尽地力”和“平籴(dí)法”
“尽地力”是一种“重农政策”。规定每亩地的标准产量为一石五斗,要求农民勤于治田,达到每亩增产三斗。同时杂种各种粮食作物,并充分利用空闲土地,种树种桑,多种瓜果蔬菜,提高农作物产量,以增加封建政府的田租收入。“平籴法”即督促农民勤劳耕作,增加产量。国家在丰收时平价收购粮食,储存起来,发生饥荒时,再平价卖给农民,取有余以补不足,以防谷物甚贵而扰民,或谷物甚贱而伤民。此法的实行,极大促进了魏国的农业生产的发展,使魏国富强起来。国家应当兼顾士人和农民双方的利益,考虑小农生活贫困和不安心务农,针对此情况,将丰年分成大熟、中熟、小熟三个等级,按比例向农民籴粮。把荒年也分成大饥、中饥、小饥。在大饥之中,把大熟之年所籴的粮食发放给农民,其余则以此类推。这样可使饥年的粮食不致猛涨,农民也不会因此而逃亡或流浪。这就有力地限制了商人投机倒卖粮食的活动,从而巩固了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封建制的生产关系逐渐建立起来。
编著《法经》
李悝不断广泛收集春秋以来各国法律条文,在这个基础上编著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法典《法经》,用法律巩固变法的成果。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及于盗、贼”,故将《法经》律始于《盗法》、《贼法》。这两篇主要是防范对封建私有财产的侵犯,镇压破坏封建秩序的行为,以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制度,维护国家政权。《法经》共六篇,汇集各国刑具。《盗法》是指侵犯财产的犯罪活动。《贼法》是对有关杀人、伤人罪的处治条文。《囚法》讲的是“断狱”,及审断罪案的法律。《捕法》是有关“捕亡”,及追捕逃亡的法律。《杂律》包括对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具律》是“以其律具加减”即根据犯罪情节等特殊情况对判罪定罪加重或减轻的法律。《法经》用法律形式把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确定下来,成为以后封建立法的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