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本书的研究意义和贡献
近代科学技术自诞生以来就被尊奉为“价值无涉”的、“客观性”的典型。经历过“科学大战”的洗礼,国内有关学者对诸如“科学技术是否蕴含价值”[38]、“科学技术是否存在伦理问题”[39]等问题已经做出了较为充分的论述,科技伦理研究的合法性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具体的科技领域到底蕴含着怎样的伦理和社会问题?到底应该由哪些人承担何种伦理责任?这些更加迫切的问题尚未得到很好的研究。
面对纳米技术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对社会极大的潜在影响,我们能否结合技术建构论和技术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从纳米技术发展的一开始,就进行伦理的考量,并通过与纳米技术利益相关者的互动,来寻找对纳米技术等新兴技术的恰当伦理规约形式?亦即,我们是否可以尝试以纳米技术的发展为契机,对尚在生成中的技术探索出一种新的伦理规约样态,缩小伦理反思速度与科技发展速度之间的差距,进而明确纳米技术发展中各利益相关者的伦理责任?
具体而言,本书的研究意义和价值在于:
第一,以纳米技术为例,探讨新兴技术的伦理规约方式。既有的技术伦理规约模式,往往扮演的是事后诸葛亮的角色,今天,面对充满不确定性的新兴技术,我们如何在技术的后果尚未完全确定之时进行伦理规约,同时保持技术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如何汲取包括“技术建构论”等在内的STS研究对科技与社会之间关系细致入微的观察,结合经典技术哲学、技术伦理学对科技发展的反思,建构出新兴技术的伦理研究范式?本书拟通过梳理当前欧美纳米技术伦理研究的现状,对上述疑惑进行尝试性的解答。
第二,借助纳米技术提供的机遇,促进科学家工程师与人文社会学者合作应对新技术挑战。半个多世纪以前,C.P.斯诺在剑桥发表了《两种文化》的演说,感叹科技学者与人文学者的隔阂之大。然而,在目前纳米技术极具不确定性、又具备高度“双刃剑”性质的情形下,我们有可能以纳米科研工作者与人文社会学者的双向互动与携手努力来弥合曾经的鸿沟。
第三,为纳米技术风险治理提供可资借鉴的建议,促进中国纳米技术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重视纳米材料研究的国家之一。自2001年成立全国纳米科技指导协调委员会并发布《国家纳米科技发展纲要》以来,由中国研究人员撰写的与纳米科技有关的论文数以年均30%左右的速度增长。据世界知名的纳米技术研究咨询公司Lux Research的研究报告称,1995—2006年,在纳米科学与工程领域,中国发表的论文数位居世界第二,共2.5万多篇,名列美国之后。[40]到2007年,中国纳米材料的基础研究SCI论文数量已超过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跃居世界第一位。[41]中国纳米技术专利申请排名世界第三,占申请总量的12%,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中国在纳米材料、纳米结构的检测与表征、纳米器件与加工技术、纳米生物效应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42]
然而,面对迅猛发展的科技势头,我国公众甚至一些科研人员对纳米的潜在风险和预防等问题的认识却远远不够,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也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人文学者方面,国内目前从事这方面研究的很少,更谈不上系统和深入。[43]这与中国纳米技术研究的迅猛发展态势极不相称。我国亟须加强有关纳米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通过纳米科学家和人文社会科学家的共同努力,寻找应对纳米技术的潜在风险的有效方法,从而保障纳米技术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此,笔者从学术期刊、专业书籍、政府公开报告、相关研究团体的网站以及一般的媒体报道等渠道获取了大量的文本信息,还通过访谈纳米技术领域的一线科学家和研究者、同参加有关的项目研究和学术会议的学者讨论,获取了完成本书的重要的第一手资料。
在此基础上,本书力图回答两个问题:(1)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纳米技术发展过程中,伦理考量可以扮演怎样的角色?(2)这种角色如何得以实现?
对于第一个问题,本书整合STS与技术伦理学、工程伦理学的相关研究成果,拓展了“伦理”的概念内涵,有别于单纯的以哲学思辨为主导的早期纳米伦理学研究进路,主张超越单一的伦理学学科界限,将源自人类基因组的ELSI跨学科研究概括为包括纳米技术在内的各种新兴技术的伦理研究范式,由此重新确立了“纳米技术发展的伦理参与”的必要性与合法性,并勾画了“伦理参与”的理念框架,从而突破传统的将伦理排除在技术发展过程之外的角色定位,超越伦理考量作为“事前预言家”和“事后诸葛亮”的局限,在技术发展中赋予伦理考量以新的角色,使之作为技术发展的形塑者之一,实时地参与塑造技术的未来。
对于第二个问题,本书通过引介欧美当前在纳米技术发展中呈现的最新理论和实践动态,按照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初步展现了欧美纳米技术发展中伦理考量如何成为一种实践性的力量,参与到新兴技术的社会形塑过程中。在此基础上,本书结合中国的国情,尝试探讨了中国语境中纳米技术伦理参与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初步建议。
由于本书所涉及的主题尚在深化和拓展过程之中,受学识所限,书中欠缺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不吝赐教,参与到问题的探讨中来,以共同推进相关学术的发展。
[1]关于“纳米技术”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据有关学者统计,目前国际上大概有18种关于“Nanotechnology/Nanotechnologies”的定义(参见Hodge G.,Bowman D.,and Ludlow K.,“Introduction:Big Questions for Small Technologies”,In Hodge G.,Bowman D.,ed.,New Global Frontiers in Regulation:The Ageof Nanotechnology,UK: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td.,2007,pp.11-12)。首先,在具体名称上,美国笼统地定义“纳米技术”;英国皇家学会和欧盟则在“纳米科学”和“纳米技术”之间做出区分——使用“Nanosicences and Nanotechnologies”的表达方式(简称“N&N”),认为前者是对纳米尺度颗粒的研究和操纵;后者是对纳米尺度的结构、器件与系统的设计、表征与生产。其次,在定义方式上,各国也因为本国的研究重点不同各有侧重。例如,美国采用了宽泛而模糊的名词定义方式,根据未来的目标定义纳米技术;日本则更青睐通过罗列具体的研究领域来定义纳米技术(参见Schummer J.,“Cultural Diversity in Nanotechnology Ethics”,In Allhoff F.,Lin P.,ed.,Nanotechnology and Society:Current and Emerging Ethical Issues,Dordrecht:Springer,2008,pp.265-280)。又如,中国、日本和韩国等亚洲国家倾向于将“纳米技术”强调为材料科学和电子学,而非洲与拉丁美洲国家则关注纳米尺度上的环境科学和医学(参见UNESCO,The Ethics and Politics of Nanotechnology,Paris,2006)。
[2]William Sims Bainbridge,“Ethical Considerations in the Advance of Nanotechnology”,In Lynn E.Foster,ed.,Nanotechnology science,innovation and opportunities,Upper Sadd le River,NJ:Prentice Hall,2006,pp.233-243.
[3]详见本书第二章第一节。
[4]详见本书第三章第一节。
[5]详见本书第二章第三节。
[6]本书主要借鉴2001年美国NNI,国内学者刘吉平、郝向阳编著的《纳米科学与技术》(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以及国家纳米科学中心主任白春礼院士所著的《纳米科技:现在与未来》(四川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等专著中的有关定义,将纳米科学与技术统称为“纳米技术”。
[7]白春礼:《纳米科技及其发展前景》,《科学通报》2001年第1期。
[8]参见NNI官网(http://www.nano.gov/about-nni/what/funding)。
[9]科技部中国—欧盟科技合作促进办公室,《欧盟科技框架计划介绍》2006年3月,中欧数字物流高层论坛(www.e-logistics.com.cn/elogmarm/hope/pdf/LiNing_Speech.pd)。
[10]姜桂兴:《世界纳米发展态势分析》,《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8年第2期。
[11]Liu Li,Nanotechnology and Society in China:Current Position and prospects for development,http://research.mbs.ac.uk/innovation/LinkClick.aspx? fileticket= iDeZ7oMdMr8% 3D&tabid=128&mid=505.
[12]姜桂兴:《世界纳米发展态势分析》,《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8年第2期。
[13]赵宇亮:《纳米技术的发展需要哲学和伦理》,《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9月21日第2版。
[14]2003年3月,有几组科学家在美国化学会举行的年会上报告了纳米颗粒可能对生物有害。其中,纽约罗切斯特大学(Rochester University)的科学家冈特(Gunter Oberdorster)发现,在含有直径为20nm的“特氟龙”塑料(聚四氟乙烯)颗粒的空气中生活了15分钟的实验鼠,大多会在随后的4小时内死亡;而暴露在含有120nm的特氟龙颗粒的空气中的实验鼠,则安然无恙。2004年,冈特又发现,直径为35nm的碳纳米颗粒可经嗅觉神经直接进入脑部。另有一项研究表明,巴基球结构的碳纳米微粒会损害鱼的脑部组织(参见张英鸽《纳米毒理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5页)。此外,2009年3月,英国发布了一份题为“关于纳米材料与纳米技术的环境、健康与安全研究的回顾”的调查报告。这是全球首份关于纳米材料和纳米技术对人类环境、健康与安全影响的综合报告。该报告指出,尽管目前各国在关于纳米的环境、健康与安全风险研究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总体并不理想,但有三种纳米材料的研究结果值得关注:二氧化钛(TiO2)纳米颗粒、银(Ag)纳米颗粒、碳纳米管(CNTs)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不利影响。参见温武瑞、郭敬、温源远《纳米技术环境风险不容忽视》(http:// www.counsellor.gov.cn/Item/6191.aspx)。
[15]参见温武瑞、郭敬、温源远《纳米技术环境风险不容忽视》(http://www.counsellor.gov.cn/I-tem/6191.aspx)。
[16]李镇江、万里冰、郭锋等:《纳米科技发展之哲学反思》,《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17]Song Y.,Li X.,Du X.,“Exposure to Nanoparticles is Related to Pleural Effusion,Pulmonary Fibrosis and Granuloma”,European Journal of Respiration,September 2009,pp.559-567.
[18]SEP(Stand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Philosophy of Technology”,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technology/#EthSocAspT.
[19]朱葆伟:《关于技术伦理学的几个问题》,《东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283—288页。
[20]王国豫:《德国技术哲学的伦理转向》,《哲学研究》2005年第5期。
[21]参见Peter Kroes P,AnthonieW.M.Meijers,The Empirical Turn in the Philosophy of Technology,New York:JAIPress,2000。
[22]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科学技术哲学界掀起了一股“科技伦理学”的研究热潮。尤其是2000—2002年间,不仅召开了多次“全国科技伦理学学术研讨会”,《哲学动态》、《自然辩证法通讯》、《自然辩证法研究》、《科学技术与辩证法》等专业期刊也集中刊载了有关“科学价值中性论”、“科学家、工程师的道德责任”等问题的文章。如《哲学动态》2000年第10期的笔谈《科学技术的伦理思考》(李德顺、甘绍平、金吾伦和朱葆伟等学者参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01年第1期(李伯聪、金吾伦、雷毅、甘绍平等学者的文章)。
[23]参见朱葆伟《关于技术伦理学的几个问题》,《东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283—288页;王前、安延明:《应用伦理的新视野——2007“科技伦理与职业伦理”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哲学动态》2007年第10期。
[24]Davis Baird,Alfred Nordmann,and Joahim Schummer,“Introduction”,In:Davis Baird,Alfred Nordmanand Joahim Schummer,ed.,Discovering the Nanoscale,Amsterdam.Oxrfrd Washington,DC:IOS Press.pp.1-5.
[25]参见王国豫、龚超、张灿《纳米伦理:研究现状、问题与挑战》,《科学通报》2011年第2期。
[26]UNESCO(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The Ethics and Politics of Nanotechnology,Paris,2006.
[27]Ortwin Renn and Mihail C.Roco,“Nanotechnology and the Need for Risk Governance”,Journal of NanoparticleResearch,No.8,2006,pp.153-191.
[28]Maria CPowel,l“Bottom-up Risk Regulation?How Nanotechnology Risk Knowledge Gaps Challenge Federal and State Environmental Agencies?”,Enviromental Management,No.3,2006,pp.426-443.
[29]Geert van Calster,“Governance Structures for Nanotechnology Regula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The Environmental Law Reporter,No.12,2006,pp.10953-10957.
[30]Graeme Hodge,Diana Bowman Dand Karinne Ludlow,“Introduction:Big Questions for Small Technologies”,In Graeme Hodge,Diana Bowman Dand Karinne Ludlow,ed.,New Global Frontiers in Regulation:the Age of Nanotechnology,UK: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td,2007,pp.3-26.
[31]“STS”作为一个英文缩写词,有两种不同的说法。其一是指“Science,Technology and Society”;其二是指“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前者主要兴起于美国,国内基本上都将其直译为“科学,技术与社会”,并将之理解成一种“以科学、技术与社会之间关系为对象的交叉学科研究运动”(参见殷登祥《科学、技术与社会概论》,广东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50 页)。后者则主要源自英国的“科学知识社会学”(Sociology of Science Knowledge,简称SSK)传统,指的是以科学技术作为研究对象、从多个角度(尤其是社会学角度)进行的(带有批判性的)研究。国内对此有多种译法,如“科学技术研究”、“科学技术论”、“科学技术学”和“科学技术元勘”等。上述两种“STS”概念虽有所不同,但没有根本性分歧,都是将科学、技术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作为一个独立对象进行系统考察的跨学科研究领域。这里,遵照欧美学者有关论著的原文,采纳的是后一种意义上的STS。
[32]参见该中心的网站主页介绍(http://cns.asu.edu/about/)。
[33]Erik Fisher,Cynthia Selinand James M.Wetmore,Yearbook of Nanotechnology in Society:Presenting Futures,New York:Springer-Verlag New York Inc.,2008.
[34]Daniel Barben,Erik Fisher,Cynthia Selin and David Guston,“Anticipatory Governance of Nanotechnology:Foresight,Engagmentand Integration”,In Edward J.Hackett,Olga Amsterdamska,Michael Lynch,Judy Wajcman,ed.,The Handbook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3rd ed),Cambridge,Mass:MIT Press,2008,pp.979-1000.
[35]参见费多益《科技风险的社会接纳》,《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10期;费多益:《风险技术的社会控制》,《清华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潘斌:《风险社会与责任伦理》,《伦理学研究》2006年第3期;刘松涛、李建会:《断裂、不确定性与风险——试析科技风险及其伦理规避》,《自然辩证法研究》2008年第2期。
[36]例如,曹南燕、王国豫、李三虎等学者对开展纳米技术伦理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等方面的研究。樊春良等学者则关注国内主流媒体对纳米技术的报道,对中国纳米技术发展的伦理环境做了全面和深刻的评析。
[37]韩丹:《第二届全国生命伦理学学术会议综述》(http://www.chinasdn.org.cn/n1249550/ n1249731/11099550.html)。
[38]参见曹南燕《科学技术是蕴含价值的社会事业》,载陈筠泉、殷登祥《科技革命与当代社会》,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05—316页。
[39]参见甘绍平《科技伦理——一个有争议的课题》,《哲学动态》2000年第10期。
[40]姜桂兴:《世界纳米发展态势分析》,《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8年第2期。
[41]赵宇亮:《纳米技术的发展需要哲学和伦理》,《中国社会科学报》(http:// sspress.cass.cn/paper/13580.htm)。
[42]易蓉蓉、张巧玲:《跑步前行的中国纳米研究》(http://www.chinanano.cn/expert/ExpertNewsShow.aspx? id= 7)。
[43]2006年,中国在纳米科学和纳米工程方面的发表文章占据了当年世界总发表文章数量的20%,但是关于纳米技术的社会科学研究只贡献了不到2%的发表文章量。参见Shapira P.,Youtie J.,and Alan L.P.,“The Emergence of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on Nanotechnology”,Scientometrics,No.2,2010,pp.595-611。对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CNKI)的检索统计则表明,在2001—2009年间,在“伦理与社会议题方面”(按篇名和关键词检索:伦理+道德+规范+风险+社会影响+治理),中国研究人员发表的论文不足20篇,大多集中在讨论纳米技术的风险方面。根据Web of Science数据库检索,在1990—2009年,中国在纳米技术伦理与社会方面在SCI、SSCI仅发表了7篇相关论文,居第11位,位于美国(148)、英国(28)、德国(19)、法国(14)、瑞士(12)、加拿大(10)、日本(9)、澳大利亚(9)、韩国(8)和印度(8)之后,与这段时间中国国际科学论文位居世界第二的地位很不相配。参见樊春良《关于加强中国纳米技术社会和伦理问题研究的思考》,载中科院《高技术发展报告》,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0—2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