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心理与教育(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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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估的标准

特殊儿童的非典型发展是一个统计概念,因此,对特殊儿童的评估只有相对标准。常见的标准有社会文化标准、发展标准、症状标准和经验标准。

(一)社会文化标准

社会文化标准是特殊儿童发展研究中最为流行的一种判断方法,即认为异常是指对社会文化常规模式的偏离。纵观社会文化发展历史,可以看到,在每一种社会文化条件下都有相应的儿童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如果儿童表现与之相左,就会被认为是发展异常。如在中国传统的社会文化中,多认为女孩应该文静、内向、被动,男孩应该粗犷、外向、主动,这些性别期望观念反映出社会成员比较一致的看法。哪位女孩子从小显得粗犷、主动,或是男孩表现得太柔弱、被动,就会被认为是发展异常。

社会文化标准还反映在国家、地域以及环境的差异方面。例如,美国社会文化中的儿童表现出的武断、侵犯行为多不认为是异常,而表现出沉默、循规蹈矩的儿童则会引起社会的关注,这与我国儿童发展教育观念迥然相异。在地域文化习俗文面,也存在不同的标准,如维吾尔族的儿童吃“手抓饭”是常见的膳食习俗,而汉族的儿童用手抓饭会被认为是饮食卫生习惯不良。环境标准更是显而易见,如在数学课上突然大声歌唱,或是在愉快的同伴游戏中退缩、缄默,都会被认为是情绪行为异常。

社会文化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变迁与价值观念的变化而有所改变。比如咬指行为曾被认为是严重的病理心理症状,当今社会则认为它相对无害;手淫在19世纪曾作为一种精神疾病类型,当今不仅不再认为是一种问题,而且认为是一种健康促进行为,它缓解了青春期带来的生理压力,这种认识有益于青少年从根本上解除自慰后的罪恶感,从而能正确对待它与控制它。

(二)发展标准

儿童正处于迅速生长发育的时期,判断是否发育正常必须以正常发展标准作参照系,即以儿童身心发展的正常序列与速率来作标准。发展标准是多数有经验的教师所熟悉的一种判断方法,比如一年级教师熟知6~7岁的儿童可以通过正确指导学会10以内的加减法,而到了8岁孩子仍不会区别6和9哪个大,就判断他可能存在异常发育倾向。发展标准并不为儿童家长所熟悉,尤其是那些初养孩子的年轻父母,他们常常为8个月龄的婴儿还未出牙而着急,或为1岁的孩子还不会走稳路而担忧。当然,对1岁的孩子还坐不起来的表现就应该严加关注,因为它比正常发育标志过于滞后。正常发展标志也是一个统计学概念,它是群体儿童的一个相对率。如调查得出,在6.5月龄的婴儿中只有50%才能够独自坐稳,到9个月时才能达到95%。对某一个体儿童而言,有时可能正处在“标志”外的那不幸的5%,但不一定是异常发展。比如,一个身材矮小的儿童可能是遗传所致,而不是发育迟缓。这一点让家长们理解尤为重要。在家教咨询门诊中,经常有来访的家长“引经据典”,申诉自己的孩子与书中的“标准”不一样,如果他们了解了这种标准的相对性,问题多会迎刃而解。

(三)症状标准

症状标准是临床医师们常采用的一种方法。发展异常的儿童会表现出一些特殊症状,如异食、缄默、多动、自伤等,应用此项标准判断儿童是否发展异常比较“保险”,且能被家长接受。但问题是有些孩子的表现不典型,特别是被家长带到咨询门诊来时,常常不出现异常症状,这就增加了判断的困难,反映出症状标准的局限性。为了克服这种缺点,可以在儿童生活的自然情境下进行反复多次的观察与评估,或是用“症状量表”由教师或家长在学校或家庭等自然环境中进行个性化的评定。

(四)经验标准

即根据专业人员或教师以及家长个人的经验与观念来判断孩子是否发展异常。表面上看,这种方法未运用统计学概念,未量化、不科学,但实质上统计学的概念仍隐含在个体的经验中,评定者正是根据自己经验中的“百分比”来判断孩子的问题的。有调查表明,班主任可鉴别出75%的学生行为问题,如有专业人员的指导,可达95%。经验标准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因为它深受评定者知识结构、人格特质、价值观和教育观的影响。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所谓的“权威判断”给原本正常的孩子贴上异常的标签。目前提倡的做法是,让数位专家作“单盲”(即在评前不知孩子原诊断)评定,再以平均值来确定是否异常。

上述四项标准都要使用统计学的概念与方法,因此,“统计标准”是判断异常发展的一个基础标准,此外,还要考虑异常行为发生的频率、时限和是否具有突变性。频率高、时限长、突然改变的异常行为应引起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