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发展情况
一、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概况
铁路交通事故随着铁路的诞生而产生,建国前无完整统计资料可查。据统计,1949年~1959年10年中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较低。自1960年以后的15年中,铁路交通事故损伤呈逐年上升势态,发生数在6万~9万左右。20世纪70年代末到1982年处于相对稳定阶段,发生数10万例左右。自1982年起又逐年上升,火车相撞事故频繁,如1988年一季度连续发生四起旅客列车相撞事故,造成了600余人伤亡。随着铁路牵引动力及各项设备的发展变化,列车牵引重量增加,运行速度的提高,行车密度的加大等原因,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截止1982年~1996年,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伤的发生数已达16万人左右,其中当场死亡5万余人,院后死亡3万人,每天有2起以上机动车与火车相撞事故发生。
近年来,随着铁路基础设施的改善和路外宣传力度的加大,铁路交通事故伤亡又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001年~2005年全路共发生铁路交通事故伤亡60037件(年均12007起),伤亡60670人(年均12134人),其中:死亡40532人(8106人)、重伤17015人(年均3403人)、轻伤3096人(年均619人)。2006年~2012年,全路铁路交通事故年发生数下降至2016件,年伤亡人数下降至1896人,年均死亡人数下降至1419人。
2014年5月23日,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发布《2013年铁路运输安全监管报告》。至2013年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10.3万km,其中高速铁路运营里程达到1.1万km。2013年,全国铁路没有发生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事故率、事故死亡率均比2012年下降,全年铁路运输安全总体稳定。报告显示,2013年,国家地方铁路发生重大事故1件;全国铁路交通事故10亿吨公里事故率为1.253,比2012年下降5.2%;全年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1336人,比2012年下降5.7%;10亿吨公里死亡率为0.336,比2012年下降7.7%。
国家铁路局公布的《2014铁路安全情况公告》显示:2014年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1232人,同比减少死亡104人,下降7.8%;10亿吨公里死亡率0.3148,同比下降9.4%。从国家铁路局公布的“十二五”其间铁路交通事故10亿吨公里死亡率呈变化趋势图上可以看出,铁路交通事故10亿吨公里死亡率呈下降趋势(图1-6)。
图1-6 “十二五”铁路交通事故10亿吨公里死亡率变化趋势图
二、铁路交通事故的高发地段
据统计及文献报道表明,铁路交通事故损伤多发于铁路道口、站内、车站两头、区间、隧道口附近、弯道、列车交汇处、铁路桥等处。
1.道口。铁路与公路或其他道路形成的平面交叉道路称平交道口(level crossing),由高架跨越的道路为立交道(flyover crossing)。全国有6万余处平交道口,其中有万余处无人看守道口(non-guarded open crossing)。虽然国家每年对人口密集地带的平交道进行改造,将平交道改为立交道,增设道口设施和人员,但多集中在大城市或部分中等城市,由于诸多原因,短期内尚难完善。道口是行人上线、上道、穿越铁路的必经之地,也是行人相对集中的地点,由于行人在道口处视线、听觉受阻或遇急无法避让、机动车与火车抢道等原因,而导致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铁路交通事故伤亡的40%~50%发生在道口。
在经济比较活跃的铁路线、农村集市和集镇,自行开辟的平交道已超过了5万处,如某干线铁路200多公里间就有400余处这样的道口,人、畜、小机动车频繁通过,铁路交通事故损伤亡屡屡发生。2001年~2005年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伤亡6万例中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伤亡(casualty of non-guarded crossing)3853件占事故总件数的6.4%;有人看守道口(casualty of guarded crossing)发生221件占事故总件数的0.3%。
2.山区铁路。我国山区铁路(mountain railway)多集中在西南地区(云、贵、川、桂),铁路线超6000km,时速60~75km,山区铁路坡度大,半径小,可视角窄,隧道桥梁多,铁道两旁人行道与钢轨距离狭窄处仅有1m。当车速每小时60km时,山堑两旁风速达9~10级,强大气流形成内旋涡流,行走于两旁的人员极易受伤,若有人跳车,后果可想而知。而在不停车的小站多相邻一些农村集市,人群拥挤于铁道两旁,当列车通过时,常因躲避不及或因判断失误而被火车撞击、辗轧而死亡。
3.车站内。全国每天有80万~90万辆货车和千余对旅客列车及大量的铁路工程车辆和特种列车运行。二等站以上的车站,列车通过量大,调度、编组频繁,人员流动量大,在客运高峰期尤甚,若穿越铁路或钻、爬列车等极易发生伤亡。2001年~2005年发生铁路交通事故伤亡6万例中,车站内发生11621件占事故总数的17.59%。
4.区间。在铁路沿线行走或横过路轨是伤亡发生的主要原因。2001年~2005年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伤亡6万例中,区间44385件占事故总件数的73.2%,其中在线路上行走坐卧和穿越股道占了85%以上。
5.隧道口。隧道口是机车司机视线的一个盲点,司机在隧道中依靠机车灯照明的可视距离只有50~100m左右,当机车临近隧道口附近时,因光线作用,隧道口处附近的视线模糊,不易发现行人,即使在发现行人后鸣笛,行人在穿越或停留隧道口附近的道心时间超过3s,将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
6.弯道处。弯道直径为800~1200m时,司机的前方可视距离为300~500m,司机在发现行人后鸣笛,行人在短时间内难以离开铁路限界区,将无法避免铁路交通事故发生。
7.列车交汇处。复线列车交汇时,机动车或行人跨越股道,只看到临近一侧列车通过,因在对侧线路上避让而被对侧线路通过的列车撞击。
8.铁路桥。铁路桥作为线路上直线跨度最大的铁路设施,其连接相邻地区的作用相对明显,行人从铁路两侧纵向和横向过桥的频率相对较高,而绝大部分铁路桥的便道狭窄,行人很难避让机车,容易发生人员伤亡。
图1-7表明某铁路局1985年~2004年铁路交通事故主要发生地点分布情况。
三、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
1.抢越道口。据统计,2001年~2005年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伤亡6万例中,机动车辆抢越道口发生在有人看守道口250人,占事故总件数的0.4%;无人看守道口2884人,占事故总伤亡人数的4.75%;行人抢越道口417人,占事故总伤亡人数的0.68%;肖发民、王树斌(1998)报道,路外伤亡11670例中,车辆抢越道口占6.8%,行人抢越道口占6.1%。
2.行人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2001年~2005年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伤亡6万例中,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42748人,占事故总伤亡人数的70.4%。肖发民、王树斌(1998)报道,路外伤亡11670例中,铁路沿线行走或横过路轨占53%。
3.穿越站场。2001年~2005年发生的6万例铁路交通事故伤亡中,穿越站场引起的有9592人,占事故总伤亡人数的15.8%;肖发民、王树斌(1998)报道,路外伤亡11670例中,穿越站场占21%。
图1-7 某铁路局1985年~2004年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分布图
4.患有疾病。2001年~2005年发生的6万例铁路交通事故伤亡中,死亡的精神病、盲、聋、哑、瞎残人员873人,占事故总伤亡人数的1.4%;肖发民、王树斌(1998)报道,路外伤亡11670例中,患病残疾人员占4.4%。
5.自杀。2001年~2005年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伤亡6万例中,自杀死亡1549人,占事故总伤亡人数的2.55%。
6.扒车、钻车、跳车。2001年~2005年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伤亡6万例中,因扒车、钻车、跳车死亡的有1302人,占事故总伤亡人数的2.1%;肖发民、王树斌(1998)报道,路外伤亡11670例中,扒车、钻车、跳车占6.8%。
7.其他。2001年~2005年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伤亡6万例中,其他原因引起死亡的有1047人,占事故总伤亡人数的1.7%。
图1-8为某铁路局1985年~2004年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分布情况。
图1-8 某铁路局1985年~2004年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分布图
四、铁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特点
铁路交通事故损伤可发生于任何年龄,最小的仅4岁,最大的91岁,青壮年占60%以上,男女比例为9∶1,97.3%为农民或外出务工者,绝大多数为文盲或半文盲,小学文化程度占3%,初中文化程度占0.7%,精神病、痴呆患者,聋哑人、无业乞讨者近5年来逐年增多,电气化铁路开通后,一些精神病人及无知者攀登车顶被高压电弧烧伤者增多。
图1-9为某铁路局1985年~2004年铁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职业分布情况。
图1-9 某铁路局1985年~2004年铁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职业分布图
五、铁路交通事故档案材料内容
1.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的要求,铁路交通事故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事故调查组提交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3)现场勘验记录(包括现场照片、伤亡人员照片及伤害部位照片,录像、现场示意图,A4纸幅)。
(4)有关当事人、责任人的询问笔录、笔述,录音。
(5)有关规章制度、记录、台账、工艺文件、作业票及有关证照。
(6)有关技术分析、试验、检测、鉴定报告;安全监控、检测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及认定书等有关文件。
(7)死亡证明书,伤情诊断书,既往病历,病理分析和救治记录,伤残等级评定证书;伤亡人员人事档案有关附页。
(8)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材料。
(9)责任人的检查材料。
(10)《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
(11)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的人事命令。
(12)事故调查组名单及签名表。
(13)其他有关材料。
2.对于造成非铁路作业人员伤亡的,档案材料还应包括:
(1)机动车行驶证、驾驶员驾照和定期审验情况。
(2)人身保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的投保状况资料。
(3)伤亡人员的遗物清单和移交签收单。
(4)无主尸体DNA鉴定物留存及遗物清单。
(5)事故道口的有关资料。
(6)机务事故关系报告(机调—10)。
(7)列车本务机车司机或有关人员提供的材料。
(8)铁路设备损坏清单。
(9)诉讼资料:包括诉状、判决书、公证书,疑难事故公证书诉讼阶段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
(10)事故调查处理费用审批表(安监报5)。
(11)事故调查组会议记录,参会成员(受委托人参会要提交授权委托书)签到记录。
(12)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