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业病
15.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随着近代大工业生产的推进以及化学化工品的广泛运用,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风险大幅提升,职业病不仅危害人数众多,也具有分布行业广、流动性强、发病期长及隐匿性等特征。2009年患有尘肺病的河南新密人张海超因多次无法拿到法定诊断机构的职业病鉴定结果而选择主动爬上手术台要求“开胸验肺”,这一事件当即引发舆论热议,也使得有关如何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话题被再度点燃。
16.职业病分为哪几类?
根据2013年12月23日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我国法定职业病共分10大类、132种,具体如下: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具体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过敏性肺炎;棉尘病;哮喘;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
(2)职业性皮肤病。具体包括: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白斑;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3)职业性眼病。具体包括: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具体包括: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爆震聋。
(5)职业性化学中毒。具体包括: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及其化合物中毒;铀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羰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一甲胺中毒;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钠)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有机磷中毒;氨基甲酸酯类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中毒;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环氧乙烷中毒;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具体包括: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具体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8)职业性传染病。具体包括:炭疽;森林脑炎;布鲁氏菌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
(9)职业性肿瘤。具体包括: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
(10)其他职业病。具体包括:金属烟热;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17.哪些情形能够被认定为职业病?
情景再现
形象气质俱佳的小陈被公司派驻前台负责接待工作。由于工作性质,小陈在绝大多数时间里都是坐着的。工作一年半后,小陈明显感觉到自己的腰椎很不适,去医院检查后被认定为腰椎间盘突出。小陈认为自己的腰伤正是因为久坐导致的,应当被认定为职业病,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公司应当向自己支付必要的经济赔偿。小陈的这种说法能够找到法律上的依据吗?
法律分析
虽然本案中的小陈与用人单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但小陈所患的腰椎间盘突出并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因此她所受的伤病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这样的原则性规定极容易使人认为只要可能与工作存在关联的伤痛都可以视为职业病,进而被认定为工伤,这实在是一种误解。某种持续性的伤痛被认定为职业病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只有列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其他的一律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2)只有《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工作所患的疾病才有可能被认定为职业病。这就将下列人群从职业病认定主体中排除出去: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工作人员(虽然在实践中,上述人员发生公伤或公亡时,可以比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待遇,但“工伤”与“公伤”仍旧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在不具备用人资质的单位中工作的人员,即通常所说的非法用工人员。
18.检查职业病要去哪儿?
并非所有医疗机构都可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只有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才具备相应资质。根据2015年出台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在确定具体承担检查任务的机构上,主要的评价标准如下:“(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19.如何开展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职业病的鉴定流程作出系统规定,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提出申请。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的劳动者需要提交以下材料:①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④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⑤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2)组织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①具有医师执业证书;②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④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3年以上;⑤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3)出具结论。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诊断需要,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②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③诊断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4)通知报告。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用人单位提出专业建议。
20.职业病诊断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有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21.哪些情形下,职业病鉴定专家应当回避?
《职业病防治法》在法律上建立了职业病鉴定专家回避制度,该法第54条第1款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此可知,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职业病鉴定专家应当回避:(1)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鉴定结果存有利害关系的;(3)与申请鉴定人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履职的。
22.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达到以上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3)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4)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5)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6)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经过批准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应当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23.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接到异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及时组织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1)接受当事人申请;(2)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3)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4)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5)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24.对职业病二次诊断结果仍有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当事人对于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鉴定结论依然不服,还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鉴定时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建立的职业病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诊断。专家库应当以取得各类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为主要成员,吸收临床相关学科、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2)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鉴定工作。在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鉴定需要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并有表决权。需要注意的是,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25.谁应当为职业病买单?
关于因职业病而产生的各种费用问题,我国劳动法规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定,在不同情形下,费用的承担主体是不一样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单位承担的费用类型
①职业健康检查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②救治急性职业病危害中的劳动者所产生的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37条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③职业病诊断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55条第3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④因职业病而需要治疗的相关费用。确诊职业病的职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对因治疗而产生的费用有相关规定,如治疗费用中有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需要转移到异地进行治疗的,所需食宿、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因工出差标准报销。因需要治疗而处于停工留薪期的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类型
主要包括因职业病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26.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将会承担怎样的后果?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1)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2)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3)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规定的,即“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5)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6)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7)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8)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医疗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将会承担怎样的后果?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80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2)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8.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将会承担怎样的后果?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29.行政机关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将会承担怎样的后果?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0.各级政府在职业健康检查中承担什么样的职能?
总体而言,各级政府在督促用人单位按时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检查、筛选符合资质可以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卫生医疗机构、处罚违规用人单位与医疗机构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具体职责的划分上又会因不同级别的政府而有所区别,区县级政府在其中发挥着最为主要的作用。各级政府的具体分工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3)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4)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6)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31.违规开展职业病检查将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二)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