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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要点提示
本条是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的规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在不能完全适用新婚姻法的时候,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婚姻法规。这种婚姻法规只适用于本地区,对其他地区没有效力。如果地方婚姻法规与本法规定不同时,依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地方婚姻法规应优先于新婚姻法适用;地方婚姻法规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新婚姻法。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33
[1]答案:B
[2]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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