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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现实困惑

2008年4月,作家甲与某出版社签订约稿协议,约定半年内按双方确定的目录与样章写出悬疑小说一部,写完后出版社即支付约定稿酬的30%,然后作家把全稿交付出版社编审并安排出版事宜。2008年10月,甲通知出版社已经完稿,要求支付30%的报酬后将稿件交付出版社;而出版社却坚持要看到全稿才支付约定的报酬。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答疑

本案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形,出版社应先支付30%的稿酬,才可向甲索要全部书稿。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本案中按照合同约定应该由出版社先支付稿酬,因此在支付约定稿酬之前,甲有权拒绝出版社的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法理荟萃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当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