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解读(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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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解读与应用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的事项一般包括: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基于与房屋征收部门的约定,只在委托的范围内从事相关具体的征收补偿工作。这种“约定”可以基于长期委托关系而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设立时的相关章程或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的长期合同、意向书中体现,也可以就具体项目一事一委托加以体现。具体的委托事项可以是受托单位代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进行谈判、确定具体的补偿安置标准,代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等等。委托的事项应属于《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其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