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解读(第四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不得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条文解读

[非交通活动]

非交通活动,主要是指在道路上从事打场、晒粮、放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挖沟引水或者进行商品展销、体育活动、福利募捐、义诊义卖、咨询宣传等活动。

�应用

19.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等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公路法》第46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根据《公路法》第77条,如果有上述行为,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案说法8】某日晚上,许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在某公路上,突然撞到某施工单位占道施工的脚手架上,造成许某重伤,后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查明: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占道施工,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本案中,施工单位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对该起交通事故负责。

关联参见

《公路法》第7条、第44-57条、第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