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十三条 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条文解读
[停车场与停车泊位]
停车场与停车泊位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本条正是考虑到我国车辆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如果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以保证停车场得到正常使用。另外,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以更有效地解决停车泊位不足的问题。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