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解读(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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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受伤人员的抢救及费用承担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条文解读

[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主要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已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如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则先行垫付超过限额的部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先行垫付全部抢救费用。在垫付抢救费用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生效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后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相当于保险法意义上的代位求偿权。而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转移的请求权,主要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果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保险人所取得的这项权利,即为代位求偿权。

�应用

38.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受害人的被抚养人是否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致害方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根据该规定,直接受害人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作为间接受害人,被抚养人是赔偿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该请求权具有独立请求权的性质。因此,在诉讼上被抚养人可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如果只有直接被害人本人起诉,并且其诉讼请求包括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法院应当将被抚养人列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关联参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4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0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