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新解读(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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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条文解读

本法适用的空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入境的境外机动车、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要遵守本法。

本法调整的对象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个人;法人包括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公法人或私法人,公法人如公安机关,私法人如出租车公司等。

本法调整的客体范围涉及道路和交通工具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如居住小区内的道路及停车场,宾馆、饭店、商场前的道路及停车场等。交通工具主要指车辆,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本法调整的行为范围包括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行为,如有关政府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的职责行为,机动车登记的行为,驾驶员学校的培训行为,驾驶人员应遵守的规则及禁止行为,通行道路的管理活动,道路通行规则的制定及遵守,交通事故的处理等。

�应用

1.本条所指的车辆具体包括什么?

本法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特别指出的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也在本法调整的范围内。

关联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