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学前沿与热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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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检察室的前世今生

“检察室”是人民检察院在乡镇的派出机构,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产物。然而,“检察室”并非新生事物,而是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发展历程。

(一)黄金时期(1982—1997)

随着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向乡镇延伸检察职能被列入了检察机关的工作议程。1982年广东省潮州市检察院在庵埠镇设立了全国第一个检察室,之后一些检察机关陆续在部分重点乡镇设置派驻检察室,其主要职能是发现经济犯罪线索和提供法律服务。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推动了乡镇检察室的发展。至1993年,全国已经在重点乡镇设置检察室1020个。[2]与此同时,除了乡镇检察室,一些税务检察室、派驻其他单位甚至企业等检察室也在实践中陡然而生。尽管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整顿检察室的通知,要求除派驻乡镇检察室、税务检察室之外,其他各类检察室予以撤销,但该通知同时仍鼓励发展乡镇检察室,当时全国乡镇检察室最多达到2731个。[3]

(二)枯萎时期(1998—2007)

随着检察室蓬勃壮大,其在实践中也不断暴露出设置范围过宽过乱、职能定位不准确等弊端。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明令撤销的税务检察室和设置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检察室,以及侦查工作点等,尚未撤销或变相存在的,在1998年7月1日之前必须全部撤销。暂不新设派驻乡镇检察室,对现有派驻乡镇检察室中的非检察机关编制人员,要做好工作,予以清退”。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没有明令撤销派驻乡镇检察室,但在此期间全国大部分派驻乡镇检察室被撤销。

2001年3月中共中央明确要求:“调整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置。为有利于法律监督,兼顾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布局,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确需设置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过整治,当时全国共保留了434个乡镇检察室。[4]

(三)再探索时期(2008—至今)

检察室工作虽经历了寒冬的枯萎期,但却一直未曾凋零与消亡。2008年海南省检察院出台《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设置乡镇检察室工作方案》,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要求工作重心下沉、检察阵地前移,深入基层面对面倾听和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各地检察机关开始有选择地开展部分试点工作,检察室建设又逐渐走上新道路。至2011年10月,全国共有28个省、市、自治区检察机关设置派驻基层检察室1895个,其中2009年后新设1118个,占总数的59%。[5]

检察室经历了从兴至衰到再探索发展这三个阶段,绝不是简单的历史重复。从其发展进程看,尽管出现过一段对检察室存在反思与否定的过程,但其终究未退出法治改革的舞台,足以证明其存在的法律价值和生命力,事实证明检察室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段历史也提醒我们勿蹈覆辙,要准确定位检察室的职能,明确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使这朵司法之花美丽盛开、长久不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