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学前沿与热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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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严打”

目前,对“严打”的认识呈现出比较混乱的状态。

就“严打”一词而言,有的认为“严打”即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3]有的认为“严打”是严厉打击的简称,[4]大部分认为“严打”是指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5]甚至有的学者提出,“严打,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缩略语,乃‘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之简称也。现在,某些较为正规的出版物或者文本中,还对严打一词打上引号,我看似无此必要。因为严打之俗语化,正说明严打已经深入人心”。[6]就“严打”的内涵而言,主要有政策说、活动说和区分说。

政策说立足于“严打”是一项刑事政策的定性对“严打”进行解说,根据“严打”政策的地位,又形成了不同的观点。“重要刑事政策说”认为“严打”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7]如有的学者指出,“严打”(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我国现阶段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自1983年8月开始第一次“严打”斗争至今,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展了三次“严打”斗争。在此基础上,2003年中央又提出要建立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8]“基本刑事政策说”认为“严打”是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9]如有的论者指出,自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犯罪率不断上升和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在全国范围内已开展了三次大规模的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的斗争,简称为严打,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10]“具体刑事政策说”认为“严打”是一项具体刑事政策,如有的认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严打”是从属于该基本政策下的具体政策;[11]有的论者分别从“严打”的起源、内涵及“严打”与刑事法律的关系三个方面论证“严打”是具体的刑事政策,并指出它作为具体刑事政策所具备的指导性、长期性和从属性特征。“混合说”认为,“严打”既是基本刑事政策,又是具体刑事政策,有的论者分别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在纵向结构中,‘严打’政策既是基本的刑事政策,包含着对罪与罚面上的指挥权力,又是具体的刑事政策,包含着对某个罪的某个点上司法适用的问题”,“在横向结构中,‘严打’政策首先是定罪政策,其次‘严打’政策变现为刑罚政策和处遇政策,依法从重从快,就是典型的处罚政策。在整个刑事政策结构中,还没有哪一种刑事政策能够兼具三种政策功能。可见,‘严打’期间,‘严打’政策的作用在犯罪控制大系统中,地位十分独特,既可以认为它是有定罪、刑罚、处遇三种元素组合成的综合政策,也可以认为这一政策包含了三种具体政策的原则思想”。[12]

活动说立足于“严打”是一种应对犯罪活动之定性对其进行解说,如有的认为,“严打”这一口号其实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13]“严打”是指在特定时期,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对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予以重点打击和防范的一种刑事司法和社会综合治理活动。[14]

区分说将“严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进行解说,如有的论者认为,“严打”政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种是狭义的“严打”,即认为“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略表述,是为了解决一定时期中突出问题的社会治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这种理解偏重于执法活动,不足以全面体现“严打”政策的含义。另一种是广义的“严打”,即认为“严打”虽然是以刑事法律为武器,以从重从快为手段,以打击特定形式犯罪为目的的刑事执法活动,但它首先应该是一项刑事政策,其次才是一项刑事活动,也就是说,指导“严打”活动的方略,就是“严打”政策。[15]有的论者指出,“所谓的严打,历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严打是指在某个时期针对某类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在全国或某地区开展的专项斗争;广义的严打则是指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并以一贯之的刑事政策”。[16]

另外,对“严打”是一种非常时期的特殊政策还是常态的政策也存在分歧。“非常说”认为,“严打”是在特殊时期的一种特殊刑事政策,不具有普遍意义,如有的学者明确指出,“严打”这一刑事政策,是我国在特定条件下的特殊刑事政策,只要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没有改变,就应坚持执行这一刑事政策。[17]有的论者指出,从某种意义来说,“严打”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只是非常时期对特定犯罪采取的权宜之计,是中央根据社会治安态势而作出的战略决策。[18]“常态说”认为,“严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对犯罪的常态方针,如有的论者指出,“严打”是我国现阶段重要的刑事政策,是中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方针,是我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首要环节。[19]

我们认为,要正确地认识“严打”,必须将“严打”置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总刑事政策的整个系统中来进行考察,并且,严格区分“打击”和“严打”,弄清“严打”政策和“严打”活动及“严打”方式之间的区别联系是非常必要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2月19日)明确规定,“打击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坚持常年除‘六害’,随时发现随时取缔,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放松。既要进一步加强政法部门的专门工作,大力提高侦查破案等对付刑事犯罪的能力,又要在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形成人人勇斗歹徒、抵制‘六害’的态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3月2日)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2001年9月5日)明确规定,“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必须丝毫不动摇地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整治治安混乱的地区,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各级政法部门要把‘严打’落实到各个执法环节,把集中打击、专项整治和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打击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金融犯罪、走私犯罪等严重经济犯罪。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始终保持对各种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要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坚持‘稳’‘准’‘狠’的原则,切实提高‘严打’整治斗争的实效”。

由此可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总刑事政策中,打击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严打”只是打击的一个方面,也就是说,打击分为对一般违法犯罪分子的制裁和对严重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后者就是所谓的“严打”,区分的主要标准是打击的对象是否是“严重犯罪分子”。所以,无论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还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这些表述都属于“严打”的范畴,单纯的“严厉打击”并不能揭示“严打”的实质。就“严打”的在刑事政策体系中的地位而言,我们赞成“严打”是一种具体的刑事政策的说法。因为在中国目前刑事政策的三级体系中,总的刑事政策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刑事政策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严打”是针对特定类型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具体措施和具体规则,即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适用的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只能是具体的刑事政策。具体的刑事政策并不意味着不重要。所以,我们并不反对“重要刑事政策”的说法,但是,对于“基本刑事政策说”,我们认为是不足取的。在“严打”政策的指导下,实施一系列“严打”活动,“活动说”立足于“严打”的实践进行解析,并无不妥,关键是不能将“严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视为“严打”政策本身的弊端。另外,“严打”的实践是多样化的,也就是说,打击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包括集中打击、专项整治和经常性打击等,那么,在多样化的打击中,“严打”的方式也并非单一,不能将其中的一种或者几种“严打”方式视为“严打”活动的全部,或者等同于“严打”政策。我们认为,“区分说”的视角有利于认识“严打”,但是,用广义说界定“严打”政策,用狭义说界定“严打”活动,还是不大妥当。“严打”活动就是“严打”政策在实践中的表现,很难说,在“严打”政策指导下开展的“严打”实践在范围上比“严打”政策狭窄。对于“严打”的特殊性是不容置疑的,作为针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一项具体刑事政策,自然不具备普遍指导意义,不过,将“严打”仅仅限于非常时期对特定犯罪采取的权宜之计,是值得商榷的,这种说法抹杀了“严打”作为打击的一个方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刑事政策中的稳定地位,明显有将特殊时期的集中“严打”视为“严打”政策的嫌疑,我们赞成“常态说”,否定“非常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