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明史(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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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与封建国家的限田政策

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土地兼并与贫富两极分化 豪强、世族与宾客、部曲 官赋与私租数额的消长 从限田到均田

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和土地所有权的存在,要以法律的承认为标志。西周实行井田制,土地属于国有,为法律所承认。春秋后期至战国时期,井田制逐渐被破坏,私有制开始产生。可是从现存资料来看,关东六国不见有法律承认的迹象,西方的秦国却在商鞅变法时,“除井田,民得卖买”[1]。合法的买卖是所有权存在的主要标志,由此可知,土地私有制在秦国得以确立。

秦始皇消灭六国、统一中国后的第五年(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下令“使黔首自实田”[2]。一般认为,这是朝廷下令全国人民(黔首)在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各民户不论占田多少,一律据实登记,以便“履亩而税”。应当说,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至此时才正式确立。

封建国家在全国范围推行一项新的重要制度,不会只有这么一句话,相应的配套政策或措施以及有关律令一定会有的。但直接的资料已难找到,在一些残存的文献或考古资料中,尚有蛛丝马迹。如残存的与户籍有关的秦简中,就登录有户主姓名、妻子、儿女的年龄,以及财产,如田宅、奴婢等。这在“云梦秦简”[3]中有资料可查。秦之户籍总称为图籍或版籍、版图等。刘邦在秦末农民大起义时,首先率军进入秦都咸阳,他的谋士“萧何尽收秦丞相府图籍文书”[4],使刘邦“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5]等,帮助他打败项羽,夺得天下。对于西汉建国后的“汉承秦制”,也起了巨大的作用。在居延汉简中亦保存有西汉户籍的片段,每户名下,均登录有属于本户的人口及奴婢、田宅、牛马、车辆等状况[6]。这对“使黔首自实田”之制的研究有参考作用。

土地私有制确立后,人们对田地所有权的观念也有显著的变化,最明显的一点是直呼私人占有的田地为“私田”。如说西汉成帝“置私田于民间”[7],东汉济南王刘康有“私田八百顷”[8]。东汉政论家荀悦曰:“民田……人卖买由己,是专地也。”[9]服虔曰:“专”,“言专独有之,不属人也”[10]。这些事实可以帮助说明,新的、进步的土地所有制即土地私有制在秦朝时期得到确立,在两汉时期又得到巩固和发展。

土地私有制确立之后,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过程,是以社会贫富两极分化为主要条件的。这一过程对为数不多的官僚、商人、地主来说,是一个不断积累财产的过程,是一个欢欣鼓舞的过程;但对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却是一个贫困破产的过程,是一个极端痛苦的过程。不过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这一过程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也是进步的必由之路。

西汉初年,时值秦末农民战争之后,社会上的贫富分化尚不明显,以小土地私有者为主体的自耕农的比率很大,大地主很少。东汉政论家杜林说,当时“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万里之统,海内赖安”[11]。这样的局面,大约持续了三四十年,曾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的社会经济由恢复而发展,并出现了“富商大贾周游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12]的盛况。可是,这只是社会的一个方面,当然也是当时社会的主要方面;还有另外一方面,便是土地在兼并,贫富在两极分化,这种情况是在不知不觉中悄然进行的(图3-1)。汉文帝在位的中期,政论家晁错上疏,深刻揭露了这一事实。他说商人的情况:“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农夫之苦,有仟伯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说农民的情况:“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臧,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债)者矣。”他最后的结论是:“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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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东汉地主庭院生活画像砖,四川成都出土,中国历史博物馆藏

在他看来,这种发展趋势是很难阻挡的,即使由汉高祖制定的“重农抑商政策”实行到此时,也已失去了作用。他评论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14]晁错曾针对这一情况,提出过“贵粟政策”,也就是“入粟拜爵政策”,还建议实行“轻徭薄赋政策”,这些都为文帝所采纳,并起过积极的作用,使社会状况和贫困人民的生活有所改善。可是土地兼并仍未得到有效的扼制,贫富分化的潜流仍在进行。至武帝即位时,已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的局面。据元封四年(公元前107)的统计,关东流民已多达两百余万口,社会危机十分严重。

大土地所有制形成的时间约在文帝中期至武帝即位之时,历时三十年左右。早期出现的大地主时称“豪强”,就是地方上有势力之人,亦称为豪民、豪右、豪宗、豪门等等。司马迁评论说:“当此之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15]当时最大的地主是官僚地主。如汉武帝之舅、曾任丞相的田蚡,“治宅甲诸第,田园极膏腴,市买郡县器物相属于道”[16]。曾任郎中将的灌夫退职在家,“诸所与交通,无非豪桀大猾。家累数千万,食客日数十百人。波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颍川。”[17]酷吏宁成罢官回乡,“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18]。号称“为人谨厚”的儒家丞相张禹“内殖货财,家以田为业。及富贵,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溉灌,极膏腴上贾,它财物称是。”[19]

非在官的地主所占田地可能少一些,但此等人户则到处都有,其势力也很大。《汉书》卷七〇《陈汤传》曰:“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

官僚、商人和地主都在兼并土地,从西汉中期开始,三者在逐步“一体化”。当年的豪强之名,亦在雅化为郡姓、大姓、名门、世族等等,形成地主阶级最高层位的代称,为社会人群的一极;社会人群的另一极则是广大贫困破产的农民,为了活命而在忍受地主们的无情剥削和奴役。他们也有自己的代称,就是宾客、奴婢、徒附、部曲等等。

土地兼并与贫富分化,对于社会生产关系来说,是在转型,是在破坏原有的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关系,逐步建立以大土地所有者与无地、少地的农民结合而成的新的租佃关系。这种新的租佃关系虽具有严重剥削与压迫的性质,但在当时,是适合生产力的状况与发展要求的唯一选择,因之也是进步的。

东汉时期,地主与佃农的生活状况,崔寔曾做过这样的描述:“上家累巨亿之赀;斥地侔封君之土,行苞苴以乱执政,养剑客以威黔首,专杀不辜,号无市死之子;生死之奉多拟人主。故下户踦equa,无所跱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历代为虏,犹不赡于衣食。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岁小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20]崔寔所述应当说是当时的租佃关系中最黑暗最悲惨的一面。正常的情况当不致如此严重。一般说来,大土地所有制下,往往以近于庄园制的形式经营其产业,类似于自给自足的封建群体,土地与山林川泽的占有比较稳定,水利条件较好,农具、种子具备,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保证农田的生产和简单再生产。而这些条件是个体农民所不具备的。如东汉光武帝刘秀的外公樊家,“世善农稼,好货殖……其营理财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倾。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21]这样的地主庄园比较典型,是封建经济的主要基础(图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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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四川德阳出土播种画像砖,四川省博物馆藏

当时社会上与农业有关的剥削有官赋与私租之分。官赋是指国家征收的地租(土地税)和户赋,私租是指地主收取佃农的地租。战国时期,各国的土地税大致均为亩产量的十分之一,叫做什税一。西汉初,“轻田租,什五而税一”[22]。人口税有两种,一为丁税,叫做算赋,即15—56岁的男女,每人每年纳一算(120钱);一为儿童税,叫做口赋,即7—14岁的儿童,每人每年纳二十钱。此外,还有徭役,男子23—56岁之间,每人要服兵役两年。另有两项时间很短的徭役,叫做“更有三品”。即每人每年在本郡服役一个月,叫做更卒(或卒更);不愿服役的,每月出钱两千以代役,叫做践更。又每人每年还要戍边三天,叫做徭戍;不愿服役的,出钱三百,叫做过更[23]。这样的税额总的说来,并不太重。但比较而言,田租比较轻,人口税和更赋则较重,这对无地少地的农民是很不利的,这是众多的农民贫困破产的原因之一。

文帝时,为改善这一状况,进一步实行“轻徭薄赋”政策,主要内容有三项:一、减田租为三十税一。此后成为两汉的定制[24]。二、算赋由一百二十钱减为四十钱。三、丁男每年在本郡服役一月之制减为“三年而一事。”[25]这些政策与汉文帝的“贵粟政策”等结合推行,为缓和当时的社会危机和促进生产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所谓“文景之治”就是在这一社会背景下出现的。

可是,土地兼并在不断发展,大量的自耕农破产之后转向为佃农,部分人沦为奴婢。所谓宾客、徒附、部曲、家兵基本上都属于佃农性质。地主作为土地所有者向封建国家缴纳的耕地税,在文帝以前,为什伍税一;自文帝减租之后至东汉末,一直为三十税一。而地主所收佃农的地租率为“见税什五”,也就是私人地租量高于国家地税量的15倍。又地主与佃农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在不断加强,超经济的剥削也在不断加重。

关于国家赋税与私人地租数额的消长情况,长期为所谓“轻徭薄赋”这一并不实际的幌子所掩盖。在土地兼并日益加剧、贫富分化日益严重之时,有些人才开始醒悟,并予以揭露。如王莽在改制时,揭露说:“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26]荀悦亦揭露说:“今汉民(氏)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太半。官收百一之税,民收太半之赋,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27]应当指出,汉王朝实行轻徭薄赋的政策还是应当予以肯定的,但在实际执行中,遭到封建官僚和不法地主的破坏,对此需要具体分析,不可盲目歌颂。

土地私有制是自发产生的,在产生的初期,即为土地所有者和农业生产者带来了经济效益,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可是,与之伴随而来的土地兼并和贫富分化,日益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战国中期,孟子曾主张恢复井田制,当然不可能实现。至西汉武帝初即位时,学者董仲舒建议说:“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赡)不足,塞并兼之路。”[28]董仲舒并未主张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井田制;只是主张对私人占田的数量加以限制。这一主张开国家干预私人占有土地数量的先河。至西汉哀帝时,师丹等辅政大臣的主张与董仲舒基本相同,他们也认为“豪富吏民訾数巨万”,无法恢复井田制,主张“宜略为限”。汉哀帝的“限田”政策就是由他们制定的。此政策过于脱离实际,如规定王、侯、吏民占田不得过三十顷,“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29]。这都是无法实现的。所以政策还未出笼,即因遭到在朝的既得利益集团反对,未能实行。

西汉末年,王莽曾为制止土地兼并而大声疾呼,下令说:“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不许买卖。他的改革模式是:“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这就是在恢复井田制度。他说:“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30]起兵反对他的隗嚣就指责说:“田为王田,卖买不得;规锢山泽,夺民本业,……此其逆地之大罪也。”[31]王莽的改革不到三年即失败了。

西汉的土地兼并,是西汉农民大起义的主要原因。这次大起义确实也对当年的政治家们一筹莫展的土地兼并起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为东汉的光武、明、章三代皇帝创造了一个比较安定的社会环境。东汉中期以后,土地兼并又严重起来,朝廷陷入外戚与宦官斗争、清流与浊流斗争,广大农民的吃饭问题无人过问,最后激起了黄巾大起义。

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长期分裂,战争不断进行,土地仍在兼并,人民大批的流亡,小的军阀可以无限制地向区内人民索赋税,征徭役,可是在中原立足的统治者为要继续取得胜利,就要实行较为切实合理的制度、政策,借以安身立命。曹魏之屯田,西晋的户调式,北魏的均田制,都是在国有土地或土地国有制的名义下推行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发展了社会经济。

曹魏屯田,最初是由曹操的丞相主簿司马朗建议的。司马朗是井田制的推崇者。他说:“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32]“公田”这一概念为曹操接受了;但曹操所为,不是为了恢复古代的井田制,他是一位现实性很强的政治家,他要以公田之名,解决军粮问题。他组织了民屯与军屯。民屯由国家拨给田地,按军事编制组织和保护生产,免除徭役,国家还备有耕牛,供给种粮。用官牛的,地租率为官六民四;不用官牛的,官民对分。史载:建安元年(196),“乃募民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于是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灭群贼,克平天下”[33]。军屯的效果也很好,邓艾在淮水流域屯田,用士卒五万,连营四百余里,穿渠三百余里,溉田二万余顷,除去开支,年积谷五百万斛。“每东南有事,大军出征,泛舟而下,达于江、淮,资食有储,而无水害。”[34]曹魏大规模的屯田,不仅满足了军粮供应,对稳定辖区内的社会秩序,恢复发展社会经济都有很大的助益。不过屯田政策与社会上的土地制度无关。军事行动减少,屯田存在的意义也逐渐淡化。人人视屯田为肥肉。如侍中何晏等,“共分割洛阳、野王典农部桑田数百顷”[35]。皇帝也常把屯田和屯田上的客户分赐给臣属和亲信。至咸熙元年(264),曹魏的最后一位皇帝下令,“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36]。屯田之事基本结束,当年所谓的“公田”成批的转入权贵、豪强之手。

西晋行户调式始于280年灭吴不久,主要内容有三,即“占田、课田制”,“户调制”和“品官占田荫客制”。此制只言占田限额和课租及户调数量,不言土地所有权,亦无授田、还田之制,可见此为一种限田政策。由于限额宽松,对权势之家无所触动,而对游散人口有所组织安排,所以此政策的实施促使社会秩序稳定,生产有所恢复发展。《晋书》卷二六《食货志》曰:“是时天下无事,赋税平均,人咸安其业而乐其事。”

北魏行均田制与西晋行户调式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特点是以土地国有制为其前提。例如在均田令中,公开规定了田地的授、还制度;露田不准买卖,桑田基本上亦不准买卖,只是对桑田之“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其授田限额相当宽松:男子十五岁以上,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以备休耕。年满七十岁还田于官。桑田为世业,不还官。奴婢受田与农民同。壮牛一头,受田三十亩;每户限受四牛之数,不再给桑田。地方官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为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37]

均田制之所以具有土地国有制的性质,这与北魏统治者的思想观念很有关系。北魏统治者为鲜卑族的一支拓跋部,原以游牧为生,没有土地私有观念。进入中原以后,为适应农业生产,“离散诸部,分土定居,不听迁徙;其君长大人皆同编户”[38]。对于汉族流民,亦“劝课农耕”,“计口授田”[39]。其前提均是土地国有或公有制。大臣李安世上疏说:“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40]“审其径术”为井田制的用语。又唐朝继续实行均田制,《唐律疏议》中对于口分田有这样一段引用《礼记·王制》说西周井田制的律文:“‘田里不鬻’,受之于公,不得私自鬻卖。”[41]这些均可反映北魏实行均田制的思想理论。然而,实际上北魏均田制不过是北魏统治者对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虚构,已存在了上千年的土地私有制不可能因均田令一下而从此废除。均田制的实质仍是一种限田措施。

虽是这样,均田制的实行还是有重大积极意义的。此制的特点是比较切合实际。对贵族、官僚及大地主阶层的利益基本上不曾触动,因之未遭到他们的反对;对农民授田也很优厚。对土地买卖的规定既有稳定土地私有制的作用,亦对土地兼并有所限制。在执行上亦有回旋空间。这些规定对招徕流民和豪强大家控制下的依附农民,开垦荒地,发展生产,都有积极作用。

封建土地私有制并不是一项完美的土地所有制度。它在代替封建土地国有制时,有其进步性;但由于私有制的劣根性,从它一产生,就与土地兼并、贫富分化并臻而至,社会一再遭受破坏,连它本身也不能正常存在。它的存在和发展需要国家的适度干预,需要广大劳动人民的斗争。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封建社会也正是在这些干预和斗争中存在和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