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控方实物证据的质证
陈瑞华 刚才田老师谈到了对控方的证人证言进行盘问和质证的经验,下面可以聊一聊对实物证据的质证问题。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等。随着高科技手段在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像手机短信、网络博客、电子邮件、微博、QQ记录等在刑事案件中大量出现,这次的证据规定确定了一个新的规则,我们称之为“双重鉴别规则”,即鉴真规则和鉴定规则。所谓鉴真规则,是指从证据的来源、收集、提取、保管、出示等完整的证据保管链条,其中有一条突破性的规定,强调如果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来源不明的,没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或证据提取笔录证明其来源的,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还特别强调,如果在提取、收集程序上存在重大违法,使得其来源不明、真伪不明、有伪造可能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谓鉴定规则,则是指运用专家的专门科学技术知识,对证据所包含的信息进行的鉴别。所以有人概括,对实物证据的质证主要围绕着两条线索加以展开,一是其真实性,二是其相关性。
田文昌 实物证据合法性的质证比较容易一些,根据收集证据的程序比较容易判断它是否合法,可以明确提出来。当然,不太容易被采纳。现在法庭对实物证据的合法性还不够重视,真实性的问题恐怕主要还是得靠鉴定,因为我们不是专业人士,我们的责任就是及时提出问题,然后找专业部门进行鉴定。所以,被告方享有对鉴定的启动权这一问题就非常重要了,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方没有鉴定启动权是不合理的。相关性是律师比较能够直接提出来的问题,这类问题出现的不是很多,但是在有些案子中很明显,我前面谈到的珠海雇凶杀人的案子就非常典型。但我们有些律师对这个问题重视不够。
陈瑞华 可否具体谈一下珠海这起案件?
田文昌 这个案子有两个重大的疑点:第一,凶手没有到案;第二,凶器没有找到。关于凶器,这里很明显有一个证据相关性的问题。被告人有一把手枪,而所谓的受雇者在杀人的时间段内曾经借用过这把手枪,指控称杀手就是用这把手枪杀死了被害人。问题在于,被害人确实被枪杀了,但是不仅凶手没有到案,而且经过弹道检验鉴定结论显示,杀人现场遗留的弹壳不是从这把手枪里射出的。这就是典型的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被指控为雇凶者的被告人虽然有一把枪,但是这把枪与杀人的枪却不是同一把枪。
陈瑞华 最后鉴定是谁作的?
田文昌 公安机关作的。一审的时候控方没有出示这个鉴定结论,后来经过律师一再要求,拖了很长时间才被迫出示,这时候已经开了几次庭了。如果律师不细心阅卷就出问题了。这个证据显然没有关联性。案件一审判无期,二审发回重审,由于凶手和凶器都没有找到,显然无法定罪,可是重审时居然以雇凶杀人预备判了8年。后来又第二次上诉,现在又发回重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