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刑事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强调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法律规范,是为了与民事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区别开来;强调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律规范,是为了与刑事实体法即刑法区别开来;强调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在于表明本书所指的刑事诉讼法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涵盖了一切关于刑事程序问题的法律规范,与仅仅指刑事诉讼法典的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区别开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体系来看,刑事诉讼法包括总则、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特别程序共五个方面的内容。理论界通常把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简称为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和审后的执行程序并列,按照这一观点,刑事诉讼法包括总则、审前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五个方面内容。根据本书“编者的话”所提出的“刑事诉讼程序构成论”的观点,刑事诉讼法应当规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方面,应当规范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诉讼地位,以及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2)范围方面,应当规范与主体范围、案件范围、时间范围相关的问题。(3)条件方面,应当规范与证据、事实相关的证据种类、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以及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程序规则。(4)保障方面,应当规范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需要的保障措施。(5)推进要件方面,应当规范启动、审查、处分、救济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性质,从不同的角度看,属于基本法、公法、程序法。
(1)基本法。我国的法律根据层次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律。根本法仅仅指宪法,基本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重要法律,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
(2)公法。按照其涉及国家和个人的关系来划分,法律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属于公法。
(3)程序法。按照其内容、作用来划分,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即刑法相对应,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刑事诉讼活动不可或缺的法律。刑法解决刑事诉讼中定罪和量刑的标准问题。无论是犯罪的概念、基本特征、定罪的原则、犯罪构成理论,还是刑法对具体罪名的规定,都是为了解决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的标准问题;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量刑情节和对具体罪名的量刑幅度,都是为了解决是否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什么刑罚的标准问题。刑事诉讼法解决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也就是解决前文已经讨论过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范围、条件、保障、启动、审查、处分、救济的问题。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渊源”一词,其本来意思是“比喻事情的本原”,如历史渊源、家学渊源。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具有其特定含义,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或者说,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载体。
1.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首先,系统规定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其次,《宪法》既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又直接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这些基本原则和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审判公开制度等。
再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和决定中,有关刑事程序法律规范的部分,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渊源。这些法律和决定,包括《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律师法》《国家安全法》《监狱法》《保护未成年人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等。
2.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
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其中,有关刑事程序的规范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司法解释,是指被授权作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所作的解释、通知、批复等;其中,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通知、批复,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渊源。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刑事程序的规范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渊源。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下属的部门就本部门业务工作中相关问题所作的规定;其中有关刑事程序的规范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刑事程序的规范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程序的规范相冲突时,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规定为准。
在中国,关于刑事程序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规章有时很难截然分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有时,关于刑事程序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合并颁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有时,关于刑事程序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又单独颁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国务院《拘留所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仅适用于本辖区内的法规;其中,有关刑事程序的规范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刑事程序的规范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刑事程序的规范相冲突时,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范无效。
4.国际条约
中国签署、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其中有关刑事程序的规范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根据2009年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和2010年9月发布的《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白皮书,中国已陆续加入了25项国际人权公约。其中,在2003年8月27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2003年12月10日中国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当中,多处涉及刑事程序问题。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尚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该《公约》中,有不少刑事程序的约定,例如,权利平等,司法救济,生命权的程序保障,禁止酷刑或施以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独立、公正审判,无罪推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一事不重审,辩护权的保障,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等。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作为三大诉讼法,必然有其共性。其根本的共性在于,它们都是程序法,必须要规范程序的构成要素,即必须规范程序的主体、范围、条件、保障以及程序的启动、审查、处分、救济八项要素。与上述八项要素相关,三大诉讼法规定了一些共同的原则、制度和具体程序。例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保障诉讼权利原则,司法协助原则,审判公开制度,人民陪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处理方式采用判决、裁定和决定,三大诉讼法都存在。
由于三大诉讼法分别对应的刑事、民事、行政实体法不同,必然导致其主体、范围、条件、保障以及程序的启动、审查、处分、救济八项要素具备各自的特点。具体讲,三大诉讼法存在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刑事诉讼法对应刑法,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法对应民商法、经济法,解决的实体问题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争议问题。行政诉讼法对应行政法,解决的实体问题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的问题。
(2)诉讼主体存在差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3)诉讼原则存在差异。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应的实体法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以及规范的主体差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有原则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有:当事人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等。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有: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等。
(4)证据制度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两方面的差异。就举证责任而言,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而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的原则;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主张的原告、被告都负有对自己主张举证的责任;行政诉讼法实行被告方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就证明标准而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高度概然性”;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5)强制措施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种类、性质、对象三个方面。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不具有处罚性质,只能适用于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都包括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还包括责令具结悔过,都具有处罚性质,适用于实施了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行为的所有人员,既可能是诉讼参与人,也可能是案外人。
(6)诉讼程序存在差异。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只有立案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没有审判前的侦查程序。而刑事诉讼中,除了立案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外,还存在审判前的侦查程序和起诉程序;在审判程序中,还存在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匿或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