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创新与中国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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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以质量创新驱动经济发展质量提升的政策建议

质量创新对我国“十三五”期间的发展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这一作用还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原因就在于,我国现有的体制和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质量创新。主要表现在:过多的政府管制限制了质量创新的市场功能,使得企业和消费者并未成为真正的质量主体;政府质量治理制度的建设,未能有效地支撑质量市场的发展;市场化的质量信息主体的缺乏,导致质量信息不对称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质量的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导致质量共治的局面还没有真正形成。因而,只有通过改革才能真正释放质量的巨大红利,从而促进质量创新成为我国发展质量的重要动力。

一、发挥市场在质量创新中的决定性作用

市场是质量的根本属性,无论是质量安全的治理,还是质量发展的推动,都取决于市场竞争。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具有通过质量创新获得利润的内在动机,因而具有最大的动力去推动质量的提高。消费者作为市场的购买者,也具有偏好高质量产品与服务的内在动机。因而,企业与消费者共同拥有的对高质量的内在追求动力,推动了质量发展和质量创新。尤其要指出的是,市场对质量创新起决定性作用,这一判断在理论上具有一般性,无论是哪个经济体,也无论是什么样的发展阶段,离开了市场就不可能有质量创新。

企业是质量创新的主体。供给创新的实质,并不是政府的减税、改革等宏观层面的内容,而是要让每一个微观的企业主体真正具有创新的内在动力。无论是理论分析,还是实证研究,都能清楚地证明,企业是推动质量创新的主导力量。也就是说,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企业只有通过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才能获得更高的价格和市场份额,进而形成更大的竞争优势。也只有让企业通过提供在质量上具有差异性的产品,才能够淘汰掉生产同质产品的低效率企业以及“僵尸企业”。因此,我国质量体制改革的根本,就是要回归企业是质量创新的主体这一基本面。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政策规划,都要着眼于发挥企业的质量创新主体地位。要大幅度地减少质量管制壁垒,尤其是过多的事前审批,包括一些被证明是不利于企业质量主体地位形成的审批、许可和认证。政府减少质量领域的事前审批,不仅不会削弱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水平,反而可以改变企业利用政府的许可和审批来证明自身质量水平的现状,使其只能用可靠的质量信号向市场传递真实的质量状况。没有政府管制的减少,就没有企业质量创新主体地位的确立。只有真正建立起企业主导的质量创新,才能够使得企业生产以为消费者创造有价值的产品为核心,促进我国企业家群体从“制度型企业家”转型为“创新型企业家”。这一企业家精神的转型,将使得企业摆脱原有的价格竞争陷阱,走上价值竞争的良性轨道。企业家应将其创新能力主要运用于产品价值的创造,而不是用在对制度的寻租活动上,从而从根本上形成经济发展质量提升的微观经济主体。

消费者是质量创新的驱动者。驱动“十三五”发展理念重大转变的直接动因,就是我国经济的重大结构性变化,即整个市场的消费需求从排浪式、模仿型消费,转变为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具有较高消费能力的中产阶级逐渐成为消费的主体,他们的需求不再是对价格敏感,而更多的是对质量敏感,质量的需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和个性化的特点。因此,企业质量创新的根本目标,就是要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更高水平的质量需求。这一变化,使得企业从内部的质量管理,更多地转向关注用户需求和用户参与,这已经成为企业质量创新的重要发展趋势(宋刚和张楠,2010)。消费者的需求是企业质量创新的动力来源,只有在消费需求的牵引之下,才能够真正拉动质量创新。消费者通过购买行为满足其质量需求之后,企业才最终地实现了质量创新的目的。因为企业在这一交易中所获得的收入,直接构成了企业利润的来源。不仅如此,消费者也是质量安全的最大约束力量,因为消费者基于优质、优价的理性选择,通过其重复的市场购买行为,会发现并淘汰不安全的低质产品。我国质量治理的改革,一定要真正地发挥消费者在质量创新中的驱动者地位,特别是要加强消费者集体行动能力,包括消费者保护的集体诉讼、对违法企业的惩罚性赔偿和对内部人举报的奖励等制度的建立。在“十三五”期间,必须有效地保障消费者在质量博弈中的话语权,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质量供给与质量需求相互平衡的市场,引导资源要素流向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提高整体经济的投入产出效率。同时,企业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的质量创新,将在更大程度上激发数量日益庞大、具有强大消费能力的中产阶级消费,为宏观经济的增长产生持续不断的消费需求,并进而为“十三五”期间经济总量保持中高速增长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质量服务机构是质量创新的市场中介。企业和消费者作为质量的供需双方,天然地存在力量的不平衡,特别是在质量信息的拥有上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企业和消费者并不能自动地成为市场中的质量主体,相互之间的交易达成需要市场中介力量的介入,那就是要发展检测、标准和认证等质量服务机构。质量服务机构作为市场的中介力量,可以传递权威专业的质量信号,降低买卖双方的质量信息不对称。我国目前有2.6万家质量服务机构,其中约80%是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性质(程虹,2014),这些机构由于具有国有属性的特点,缺乏有效的外在激励和约束,导致我国市场经济买卖双方间的质量中介功能没有很好地发挥。在“十三五”期间,我国应该大力培育市场化的质量服务机构,减少对质量中介服务市场的限制,鼓励和支持各种类型的主体,平等地进入质量中介服务市场。通过质量中介机构的公平竞争,市场会提供更加充分的质量信息,从而可以有效降低市场质量信息的不对称性,促进质量交易的达成。因而,市场化的质量服务机构的发展,既能够促进企业质量创新的供给,又能拉动消费者对质量创新的需求,最终从整体上提升经济的创新能力。

二、建立促进质量创新的政府质量规制

政府质量规制的根本目的,不是直接地去扮演质量主体的角色,而是通过对制度和政策的设计,激发企业、消费者和中介机构的质量创新能力。我国政府质量规制的制度与方法,必须以市场为主导力量,加快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通过促进市场主体的质量创新,来更好地发挥政府在质量创新中的作用。“十三五”期间,尤其是要改变政府宏观质量的多头管理,建立起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配合、又互为制衡的行政管理体制。

建立大部制的综合质量管理部门。质量创新作为“十三五”期间重要的战略目标,必须有质量的战略性部门作为支撑。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大部制的市场监管部门改革,这对于促进质量监管、整合质量执法力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同时要在理论上厘清,质量的市场监管与质量创新或质量发展具有显著的区别。质量的市场监管主要是基于质量安全或质量风险的防范,并不能替代国家对质量创新发展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因而,有必要建立起大部制的国家质量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制定国家重大的质量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统一制定包括国家计量、检测、认证、标准、许可等在内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对质量中介机构及质量服务产业进行统一管理,提供面向企业和消费者的质量公共服务。大部制质量综合管理部门的建立,可以在体制上推动“十三五”期间的质量创新。

建立以“团体标准”为主导的标准化体制。标准是质量创新的前提,也是实现质量创新的重要手段。从标准的本质含义来说,就是市场和社会用于自我规制的方法。也就是说,只有由市场主体自愿建立的标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标准(程虹和刘芸,2013)。这些提供标准的市场主体包括质量的行业组织、质量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和企业联盟,由这些组织所建立起的团体标准,具有参与者、制定者和执行者在利益上的内在一致性。虽然这些标准是自愿制定的,却具有某种强制性的执行效力,因为某个市场主体如果不执行或遵守这一标准,就可能被排除在这一市场之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团体标准并不具有行政的垄断性,其执行的效力只能取决于标准竞争中的自愿遵守和选择。正是基于团体标准的相互竞争,才能促使标准不断更新和及时反映技术、产业和产品的趋势变化。我国在“十三五”期间应该完成以团体标准为主导的标准化体制改革,通过团体标准的市场竞争促进质量创新。团体标准的使用能够让企业真正形成追求更高质量产品的动机,从竞争机制上保证优质、优价的实现,也能够让消费者享受到更高质量的产品,最终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善。

建立国家质量公共服务体系。影响我国质量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质量公共服务的不足,很多应该由政府提供的质量公共服务产品,却转嫁给企业等市场主体来提供。质量公共服务的不足,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市场主体的质量创新能力。支撑高质量产品和服务提供的技能型人才不足,是我国质量公共服务的主要短板。在“十三五”期间,国家应该全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大批真正合格的职业技能人才。这些技能人才是市场最需要的质量公共产品,其本应由国家职业教育来提供,而现实中却主要由使用这些人才的企业来培养,阻碍了企业的质量创新。各级政府都应该在财政中设立“中小企业质量提升专项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的质量检测、质量标准、质量体系和质量培训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的质量创新能力。质量综合管理部门应将消费者质量教育和知识普及,以及公共质量信息的提供,纳入工作的职责范围,提高消费者质量识别和选择的能力。“十三五”期间,质量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将极大地提升市场主体质量创新的能力,特别是能够提升占我国企业总量大多数的中小企业的质量创新能力,进而促进经济更为稳定的增长。同时,质量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也能有效地推动企业对于技能型人才的使用,从而提升劳动者的报酬,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三、构建共同治理的质量创新格局

“十三五”期间,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新产业、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不断涌现,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的任务将更加繁重,质量创新也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面对这一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需要引入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质量治理(王伟光,2014)。我国质量创新的重要短板之一,就是社会力量很难参与到质量治理中,或者是即使理论上能够参与,也设定了各种过高的进入壁垒,导致社会力量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质量以市场属性为根本,同时也具有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必须依靠社会的力量才能形成真正的质量创新。

全面推行“比较试验”制度。企业要实现质量的市场价值,最需要的是传递更有效的质量信号;消费者要满足自身对质量的需求,最需要的是获得更可信的质量信号。在质量信号的多元传递主体中,社会组织尤其是专业的质量社会组织,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专业的质量社会组织,可以依靠组织的集体力量,特别是组织在质量专业上的权威性,开展对产品质量和服务的第三方评价。这种由第三方社会组织基于同类产品和服务的比较提供的评价,是高于政府最低安全性标准的质量评价,被称为比较试验。根据国外的调查显示,比较试验机构所发布的质量信息,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和厂商的市场表现具有显著影响(Silber-er,1985)。比较试验以消费者的质量信号需求为导向,竞争性地提供多样化的质量信息,相对于政府发布的有限的安全性信息而言,能够提供更有价值的消费参考,从而更好地促进消费行为的增加。同时,这一制度还向企业提供了更高质量标准的约束,即使企业的产品质量完全达到了政府标准或者技术法规的规定,但由于在某些质量指标上低于其他同类产品,也可能会被评价为较低的产品质量。这使得部分企业的产品虽然能够合法地进入市场,但是由于满足不了消费者高质量的需求,而不会被消费者购买。这一强有力的约束,就会倒逼企业不再是简单地满足政府所设定的标准,而是要努力达到比较试验所使用的市场和社会标准。“十三五”期间,我国应该加快全面推行比较试验制度,通过社会的力量推动更高质量标准的应用,提高其参与质量创新的能力。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改善我国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真正地发现符合其质量需求的产品,从而极大地释放潜在的市场需求,促进经济的持续性增长;另一方面,也能加快企业从“速度型盈利模式”向“质量型盈利模式”的转变,进而提升经济的全要素生产率。

推动各类专业化质量社会组织的发展。产品和服务类型的巨大差异,导致质量评价和质量信息的高度分化。因而,任何一个质量社会组织,无论其力量再强大,面对复杂多元的质量系统,实际上都只能在局部发挥有限的作用。面对这一问题,质量社会组织必须多元化、专业化和细分化,通过众多细分的专业质量社会组织,在各个不同的产品和行业领域中,利用本组织的专业经验,来更好地发挥对质量创新的参与。从质量安全治理的角度来看,也只有对某一类或者某一个行业非常专业的质量社会组织,才能掌握和了解该领域的质量“潜规则”,从而进行更有效的质量治理。更有必要的是,即使在同一领域,也应该建立竞争性机制,通过相互的竞争产生更有公信力的质量社会组织。此外,大量的政府质量专业技术机构,也应该完成向质量市场机构和质量社会机构的转型,通过真正的市场法人和社会法人地位的确立,使其成为质量治理的重要力量。在“十三五”期间,我国质量社会组织的充分发育,将有效地引导企业质量创新的发展,通过对社会力量的引入,将推动质量的“万众创新”。质量社会组织的发展,一方面能够促进大多数的企业主体建立起以质量和效益为核心的发展目标,进而更好地实现质量效益型增长;另一方面也能够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质量权益,从而保障消费的健康发展。

建设社会化的“质量大数据工程”。质量大数据是实现质量创新的重要资源,而质量大数据又分散在社会各个不同的主体中,这就要求在“十三五”期间,应该建设社会化的“质量大数据工程”。“质量大数据工程”是质量的社会基础设施,应向全社会提供开放的质量数据,让社会的各个主体都能充分利用质量大数据。企业利用质量大数据识别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消费者利用质量大数据识别企业产品的真实质量状况,政府利用质量大数据实施更有效的质量政策和质量公共服务。同时,“质量大数据工程”的数据来源也是社会化的,应最大限度地开放各类机构所拥有的质量数据,特别是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和质量第三方机构更应该开放其质量数据,来共同构建以质量信用为基础的“质量大数据工程”。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建成“质量大数据工程”的框架,将为市场和社会各个主体的质量创新提供重要的数据资源。这将有助于企业真正面向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进行质量创新,进而拉动我国整体创新能力的提升,极大地释放经济增长的潜力;这也将有效地促进各类基于质量创新的新业态、新产业和新主体的诞生与发展,提升我国服务业的整体竞争力,进一步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

“十三五”是我国质量提升的关键时期,只有真正建立起质量创新的体制和机制,才能实现将经济发展建立在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之上。质量创新将有效地改变我国要素的供给结构,成为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重要新动力,企业将通过高质量的产品供给,形成新的人力资本红利,这将加快推动我国企业家群体的转型升级,形成新的企业家精神,同时也将使企业摆脱低质、低价的低水平循环竞争模式,实现优质优价的高水平价值竞争模式,进而在宏观上支撑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实现“十三五”期间我国发展质量的根本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