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的神话:美国工具主义法律观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智识来源

一、智识来源:古典实用主义哲学

“实用主义”(pragmatism)一词来源于希腊文pragma,原意为行动、行为。实用主义者大多强调行动、行为、实践在哲学中具有决定性意义,他们认为哲学应当立足于现实生活之上,主张把确定的信念作为出发点,把采取行动看作主要手段,把获得成效看作最高目标。涂纪亮:《美国哲学史》(第二卷),62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一般把实用主义哲学分为早期实用主义、中期实用主义和新实用主义三个时期。早期实用主义也称古典实用主义,以皮尔士、詹姆斯和杜威为代表人物;中期实用主义以米德、胡克、刘易斯等人为代表人物;新实用主义以罗蒂、普特南等人为代表人物。古典实用主义哲学的创始人皮尔士和詹姆斯主要从自然科学、逻辑学或心理学的角度提出其实用主义理论,集大成者杜威则致力于把实用主义思想运用于社会、政治、教育、伦理以及审美方面,从而使实用主义在美国社会文化中发生巨大影响,并且具有了国际影响力。

古典实用主义哲学可以说是一种注重实际的行动哲学,是美国人在独特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普遍形成的自由、竞争、务实、实干、创新等所谓的“美国精神”的哲学反映,从而成为富有美国本土特色的哲学。众多移民建立和开发美国的历史过程使得美国人特别注重行动与效用,不看重身份而看重能力,不迷信权威,不怎么追求宏大的理论,等等。据说,富兰克林在向欧洲人介绍美国时曾经说过,一个人如果除了出生高贵而别无所长,就不应该去美国,因为美国人对陌生人不会问他的出生,而是问他能干什么。转引自陈亚军:《实用主义:从皮尔士到普特南》,1页,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游历美国的著名学者托克维尔观察说:“美国人的思想缺乏一般观念,他们根本不追求理论上的发现。”[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册),董国良译,35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但是,托克维尔指出,美国人虽然根本不重视哲学,但是他们却有一个共通的确定哲学的哲学方法:“摆脱一统的思想、习惯的束缚、家庭的清规、阶级的观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民族的偏见;只把传统视为一种习得的知识,把现存的事实视为创新和改进的有用学习材料;依靠自己的力量并全凭自己的实践去探索事物的原因;不拘手段去获得结果;不管形式去深入本质——这一切即是我称为美国人的哲学方法的主要特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册),董国良译,51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亨利·斯蒂尔·康马杰在其名著《美国精神》中对古典实用主义哲学的解说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理解,他写道:“美国人讨厌理论和抽象的思维,不纠缠于任何深奥的政治哲学,但他们却靠一种注重实际的行动哲学使他们的政治机构像他们发明的机器一样灵活。”“美国人已经在新世界找到了幸福,因而他们的哲学就必须能说明上天和自然界的仁慈,说明人类的浪漫主义思想是正确的,并能对历史作乐观的解释。他们已经实现了自由,因而他们的哲学就必须容许打破常规和提倡民主。他们已经养成了个人主义,因而他们的哲学就必须容许进行实验和创造。他们是讲求实际的,他们的哲学就必须有助于功利主义的目的。他们是一帆风顺的,因而他们的哲学要容许发挥自由意志和经过努力取得报偿。他们是质朴率直的,他们的哲学必须避免高深莫测的细微思辨。”[美]亨利·斯蒂尔·康马杰:《美国精神》,杨静予等译,566、35页,上海: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因此,在他看来,实用主义的产生是美国精神水到渠成的产物,“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过去的全部经历已为实用主义的诞生做好了准备,如今又好像为它的存在提供基础和依据。”[美]亨利·斯蒂尔·康马杰:《美国精神》,杨静予等译,565页,上海: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实用主义更多的是一种方法和态度。在詹姆斯看来,“实用主义的方法,绝对没有什么新鲜之处。苏格拉底是用这方法的老手。亚里士多德有系统地运用了这种方法。洛克,贝克莱,休谟用这个方法对真理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美]詹姆斯:《实用主义——一些旧思想方法的新名称》,陈羽纶、孙瑞禾译,28~2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在罗蒂看来,“如果说实用主义有什么不同之处的话,那么就在于它以更美好的人类未来观念取代了‘现实’、‘理性’和‘自然’之类的观念。”[美]罗蒂:《后形而上学希望——新实用主义社会、政治和法律哲学》,张国清译,7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如罗森塔尔所说:“实用主义并不想对传统的哲学问题提供更完善的解答,恰好相反,它打破了这些问题赖以存在的整个构架,而在打破这个构架之时,它也就拒绝采纳任何一种传统哲学立场。”[美]桑德拉·罗森塔尔:《从现代背景看美国古典实用主义》,陈维刚译,10页,北京:开明出版社,1992。正是因为有了实用主义哲学,“美国这一年轻的近代化国家才真正挣脱其欧洲哲学的母体,首次从一个哲学和意识形态的‘进口国’变成了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哲学形态的国家。”万俊人、陈亚军选编:《詹姆斯集》,3页,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

早期的工具主义法律观就是以杜威为代表的古典实用主义哲学作为其智识来源。对于什么是工具主义,美国古典实用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杜威曾经作过这样的解释:“工具主义是这样一种企图,即通过主要考虑思想如何在对将来的后果作出实验性决定中起作用,来构成关于概念、判断和推理的各种形式的、准确的逻辑理论。这就是说,它企图通过从那种归之于理性的改造或媒介的作用中,引申出普遍为人们所承认的区别和逻辑规则,而把这些区别和逻辑规则建立起来。”[美]杜威:《美国实用主义的发展》,载D.鲁勒斯编辑的《20世纪的哲学》,463~464页,1968。韦斯特认为,“实用主义的共同特征是试图将思想作为有效行动武器的、以未来为导向的工具主义。”Cornel West, The American Evision of Philosophy:A Genealogy of Pragmatism, quoted in Richard A.Posner, What Has Pragmatism to Offer Law? in Pragmatism in Law and Society, Edited by Michael Brint and William Weaver, Westview Press,1991.p.36在这种哲学的影响下,美国法律人就会相应的把法律视为达成人类目标的工具,而不是一种进行超然分析的抽象客体。限于主题,笔者在此无意系统、深入地讨论古典实用主义哲学,仅对其做一番简单概述,然后重点讨论它为工具主义法律观提供的三个重要的智识来源,它们分别是皮尔士的意义理论(也称皮尔士原理)、詹姆斯的真理观、杜威的工具主义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