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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美国工具主义法律观的源起
简单说来,美国法的形成过程是继受并改造英国普通法的过程。在美国法形成的早期,美国法律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非工具主义法律观。当时的非工具主义法律观主要表现在对于普通法的两种理解上,一种称之为传统性理解,另一种称之为科学性理解。在18世纪,对于普通法的传统性理解是法律文化的主流。到了18、19世纪之交,对于普通法的科学性理解逐渐兴起并流行于19世纪。
19世纪的美国处于急剧变革的时代,是美国法形成的重要时期。为了适应社会变革,从英国继受而来的普通法被不断改造以处理美国独特、新颖的社会问题。维尔评论说:“美国人令人赞叹的成就在于,他们不仅接受和理解了他们所继承的政治理论和经验,而且他们运用了这一遗产,有效地并成功地对之加以改造,以满足一个新的、非同寻常的困难情况。”这一评论同样适用于美国人对普通法的改造。当时相对处于强势地位的法院承担了改造普通法的主要角色,许多法官做出了明显不同于18世纪适用普通法的判决,法官开始以功能性的态度对待普通法,越来越多地考虑判决后果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从而为工具主义法律观的产生开辟了道路。此外,来自欧洲大陆和英国的哲学、法律思想对美国的法律文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多种力量综合影响下,工具主义法律观在美国法律文化中逐渐兴起,并开始占领立法领域。
本章分为三节来论述工具主义法律观在美国兴起的历史过程:第一节,描述了美国法形成早期法律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非工具主义法律观;第二节,论述了由非工具主义法律观向工具主义法律观转变过程中对待法律的功能性态度的出现;第三节,论述了在多种力量下工具主义法律观开始产生,并进而占领立法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