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社会法制
唐律的基本观念,是一种礼教的法律观。礼教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的善良关系。所以唐律也表现出一种很发达的社会观念。这一点可以分作两方面来讲。
第一,它有一套很完备的社会防罪制度:就是说,把防止犯罪的责任,一部分付托给社会本身。例如,它规定人民于犯罪发生时,因被动而有行动的义务。
捕亡,邻里被强盗条:“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谓贼强人少,或老小羸弱),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窃盗者各减二等。”
捕亡,道路行人捕罪人条:“诸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不能拘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得助者勿论。(谓隔川谷垣篱堑栅之类,不可逾越者。官有急事,及私家救疾赴哀,情事急速,亦各无罪)。”
还有人民于犯罪发生时,有时不须被动,即自动的有行动的义务者,例如:
斗讼,强盗杀人条:“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同伍共相保伍者),即告其主司。若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每伍家之外即有比伍)。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
斗讼,监临知犯法条:“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其家唯有妇女及男年十五以下者,皆勿论。”
杂律,见火起不告救条:“诸见火起,应告不告(须告见在及邻近之人共救),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
捕亡,被殴击奸盗捕法条:“诸被人殴击,折伤以上,若盗及强奸,虽傍人(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皆得捕系以送官司。”
斗讼,密告谋反大逆条:“诸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知指斥乘舆及妖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
以上可见社会本身对于防止犯罪的各种责任。
第二,唐律中有很详细的警察制度,来保障各种公益。例如,
户婚,脱户条:“诸脱户者(一户之内尽脱漏不附籍者),家长徒三年。”、“里正知情者,同家长法。”(里正不觉脱漏条)“州县知情者,从里正法。”(州县不脱漏条)
杂律,城内街巷走车马条:“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无要速事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杂律,筎船不如法条:“诸船人行船,筎船写漏(筎船谓筎塞船缝,写漏谓写去漏水),安标宿止(行船宿泊之所,须在浦岛之内仍即安标),不如法,若船筏应回避而不回避者,笞五十。以故损失官私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
杂律,舍宅车服器物条:“诸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疏:“舍宅者营缮令:王公以下,凡有舍屋,不得施重拱藻井。车者,仪制令:一品青油,通宪虚偃。服者,一品衮冕,二品鹫冕。器物者,一品以下食器,不得用纯金纯玉,坟茔者,一品方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石兽者,三品以上六,五品以上四。”
杂律,失时不修堤防条:“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
杂律,盗决堤防条:“诸盗决堤防者(盗水以供私用若为官检校,虽供官用亦是),杖一百。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赃重者坐赃论。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毁害者,亦如之。其故决堤防者(非因盗水,或挟嫌隙,或恐水漂自损之类),徒三年。”
杂律,医合药不如方条:“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故不如本方,虽不伤人,杖六十。”
杂律,侵巷街阡陌条:“穿垣出秽污者(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
贼盗,以毒药药人条:“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贪者不坐,仍科不焚速之罪)。”
杂律,施机枪作坑井条:“深山迥泽,及有猛兽犯暴之处,施机枪作坑井者,仍立标帜,不立者笞四十。”
贼盗,山野物已加功力条:“诸山野之物(谓草木药石之类),已加功力(或刈伐,或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
杂律,卖买不和较固条:“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较谓专略其利,固谓障固其市,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若参市(谓负贩之徒,共相表裹,参合贵贱,惑乱外人),而规自入者,杖八十。”
杂律,器用绢布行滥条:“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行滥谓器用之物不牢不真,短狭谓绢匹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阔不充一尺八寸之属)而卖者,各杖六十。”
杂律,私作斛斗秤度条:“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
杂律,校斛斗秤度条疏:“校斛斗秤度,每年八月,诣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官校,并印署,然后听用。量,以北方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龠,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一斗,十斗为斛。秤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一两,十六两为斤。度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一尺,十尺为丈。”
贼盗,盗毁天尊佛像条:“诸盗毁天尊像佛像者徒三年。”
贼盗,发冢条:“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
杂律,国忌作乐条:“诸国忌日废务日作乐者,杖一百,私忌减二等。”
杂律,得宿藏物条:“得古器(谓得古器钟鼎之类)形制异(形制异于常者),而不送官者准所得之器,坐赃论减三等。”
卫禁,私度关条:“诸私度关者(无公文),徒一年。越度者(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而度者)加一等。”
卫禁,不应度关条:“诸不应度关而给‘过所’(有征役番期及罪谴之类,不合辙给过所),若冒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即以‘过所’与人,及受而度者,亦准此。”
以上这二十几条条文,只是一些有代表性的选择,已可看出户籍警察、交通警察、营建警察、水利警察、卫生警察、山林警察、经济警察、宗教警察、古物警察、边界警察这些观念,在当时不但存在,并且是很发达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