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规划
第一章 总体概况
中国的城市规划体系作为城市建设的顶层设计,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海绵城市建设中,“规划引领”同样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城市各层级、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后续的建设程序中,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内容,先规划后建设,体现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最早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源于第一批试点城市申报材料,由于申报时间紧促,且当时并未形成完善的海绵城市系统规划思路,大多数城市依照《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通知》中的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进行编制,主要集中于城市基本情况、问题与需求分析、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技术路线、建设任务、预期效益分析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示范内容、保障措施8个方面,同时部分城市基于申报工作的要求及指导后续建设工作的考虑,以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海绵城市专题研究、低影响开发规划、雨水控制利用规划等来作为海绵城市申报及建设的统领性文件或协调性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中提到“编制或修编城市水系统(包括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排水防涝、防洪、城市水体等)、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等专项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可见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作为城市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与现行的城市规划体系进行充分衔接,在现有的相关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在总体规划阶段,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对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因此,总体规划在编制前应将海绵城市建设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专题研究。总体规划层面的海绵城市规划内容主要是从战略高度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与方向,并基于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要求,优化原有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系统地提出海绵城市的目标和指标,划定海绵城市分区,优化用地布局以及城市给排水、防洪排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等相关专业规划的内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结合区域功能规划要求、综合考虑水文条件等影响因素,以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海绵城市的指标和要求为指导,进一步分解控制指标至地块,进一步在用地、水系、给排水、绿地、道路、竖向规划等专业的规划设计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的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指导,增加与海绵城市建设有关的内容,落实与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控制指标,落实具体的设施及相关技术要求,将海绵城市的建设技术和方法体现在场地规划设计、工程规划设计、经济技术论证等方面,指导地块开发建设。在城市各专项规划中,应基于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落实总规中各专项内容,深化和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2016年3月,住建部出台《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作为指导各地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国家指导性文件,完善了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体系空白,明确了海绵城市编制的编制主体、编制任务,提出了建设的总体目标及总体思路。《暂行规定》要求海绵城市规划应识别山、水、林、田、湖等生态本底条件,提出海绵城市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进一步划定海绵建设分区,严格落实相关建设管控要求,特别是对不同等级的城市提出了不同的控制要求:“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分解到排水分区;中等城市和小城市要分解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暂行规定》同时在规划措施、近期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整合,对多方面需要协调的内容进行了界定,为各地海绵城市规划编制的成果形式、图纸内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也对参与规划编制的专业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便更好地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