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从理念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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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

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中明确指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并整体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总体愿望。

海绵城市建设重在全流程管控,从规划、设计、建设到考核验收,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把握,遵循相关标准规范。其中,在规划阶段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和相关指标,从而使整个城市规划体系能够系统性、综合性地体现和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理念、原则、方法以及技术措施。在设计阶段,应将规划的主要相关控制量如年径流控制率、内涝防治指标、径流污染控制指标等通过不同的设计手法予以落实,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在建设阶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两证一书”等途径进行整体指标的控制,并在后续的管理中严格要求工程项目实施必须遵循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完成规划设计的建设任务,并达到相关考核验收标准的要求。海绵城市的验收环节关系着考核是否达标以及绩效评估体系如何执行,是考核海绵城市建设运营成效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