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理论与人学
摘要:马克思主义人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理论都是正在建设中的新兴学科,两者有内在的紧密的关系,彼此应当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人学和女性学的关系是普遍和特殊的关系,人学的所有原理都应适用于妇女,而人学也只有吸取女性学的研究成果并把它充实进来,才能在理论上达到完整的科学的要求。反之,女性学也应吸取人学的科研成果,使自己的学说获得全面的可靠的理论基础。人学和女性学应该加强研讨和合作;面临意识形态复杂多变的新形势,应加强理论的自觉和自信。
关键词:人学 女性学 马克思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妇女理论
这里,我想就人学和女性学,确切地说就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理论的关系,谈一点认识。
一、人学和女性学应该加强研讨和合作
人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理论都是正在建设中的新兴学科,两者有内在的紧密的关系,可以说是姊妹篇,彼此应当互相学习,互相启发,互相促进,共 同发展。
人学,英语是Hominology,是美国学者卡恩所著的《人学导论》(Theodore C Kahn,An Introduction of Hominology,1969)中使用的概念。人类的人学思想源远流长,现代人学是从哲学分化出来的一支新兴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人自己,前提是现实的人,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人,任务是发现人的特性和本质,人的生存和发展规律,进而探讨人生价值、目的,做人的原则和实现美好理想的道路和方法。女性占人口的一半,人学当然要关注和研究女性。人学和女性学的关系是普遍和特殊的关系,人学的所有原理都应适用于妇女,同时必须看到,女子有不同于男子的特质,它是人性在妇女身上的特殊表现。只有吸取女性学的研究成果并把它充实到人学之中,人学在理论上才能达到完整的科学的要求。反之,女性学也应关注人学,吸取人学的科研成果,才 能使自己的学说获得全面的可靠的理论基础。
如:要回答什么是女人,什么是女子的特性和本质,首先就要搞清楚什么是人,什么是人的特性和本质。与旧人学以抽象的“人”的假设为前提,宣传抽象的人性论不同,现代人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主张以现实的人(即社会的历史的人)为全部立论的出发点。认为人性是指人之所以为人,区别于一切动物而为人所独有的,也是一切人(包括古今中外,不分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国籍、阶级、阶层、职业等等区别)所普遍具有的各种属性的总和。人性是复杂的系统概念,分三个层次,基础是自然和社会属性,在这之上是由很多要素和方面所构成的特性。诸如,人是特殊的有生命的物质实体;凡人都有(生存、发展、享受、实现自我、服务人民和社会等)多方面的需要;为了满足需要,人都必须不停顿地进行生产以及交往、生活等各种实践活动;人都不能孤立地生存,而必须与他人结成一定的关系,依赖群体,组成社会才能从事各种活动;彼此之间都必然地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竞争;都会使用语言传递信息;都有思维能力;都有自我意识;都有超越动物的情感意志等高级心理;都能进行认识、评价、审美等复杂的意识活动;都有一定的信仰和理想;都追求更多的自由;等等。而人的一系列特性的核心 是人的本质。
马克思说过生产劳动是人的类本质,也说过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但这都不是在对人的本质下科学定义,而是从不同侧面强调构成人的本质的特征。正确的方法是对马克思有关人性和人的本质的全部言论做出分析和综合,把握住他的思想的精神实质。我们的理解,人的本质的科学规定应该是: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从事生产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简称社会性的实践。这是人不同于其他一切生物所特有的本质,是决定人的所有特性的生成和变化的根据。因此,把人的本质只是理解为、归结为“社会关系”或“生产劳动”,是片面的。只有把“结成社会关系”和“从事实践活动”这两个要件结合起来,作上述这样的表述,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才能读通马克思的著作 。
人性和人的本质理论是对客观存在的真实的人的科学抽象,由于人们所处的环境、条件、关系、实践不同,人性在具体的人身上的表现(包括男女两性及不同的阶级、阶层、群体)必定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我们还要研究人的民族性、阶级性、个性,研究人性在不同历史时代、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和发展。真实的人性总是普遍、特殊和个别的统一,因此,要把辩证法运用到人性论的研究。据我了解,如何认识女子的特性和本质,是女性学理论和艺术创作评价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课题,因此,掌握人性和人的本质的科学理 论和方法对女性学是有积极意义的。
又如,人权问题是当代国际政治和思想领域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学术界思想界长期存在争论的问题,而女权问题是妇女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重点和热点。人权和女权是紧密相关的,人权和女权的理论研究也应该互相关注和交流。
人权理论是人学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基于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和意识形态,西方一些学者、政治家、媒体不断地制造舆论,无端地攻击宣传马克思主义反对人权,社会主义压制人权。这是当代国际政治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发展,中国国内意识形态领域也出现了多元分化的新情况,不同的人权思想和理论观点存在着分歧和争论。因此,我们认为当前迫切需要重新学习研究马克思的人权思想,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分清人权理论上的是非。去年我发表了一篇论文:《马克思的人权观在中国》(《北京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文章回顾了中国人选择正确的人权观 的历史,阐述了马克思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人权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在批判旧世界创建新社会时,吸收了人类文化遗产中关于人权思想的精华,同时揭露和批判了资本主义人权的局限性(人权的实施不能超越资本主义制度所许可的范围,必须以维护和不损害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和虚伪性(根据资本统治的需要在行动上采取双重标准),创建了不同于旧的 资本主义人权理论的新的科学的人权观,要点如下:
1.主张社会历史的唯物主义,以现实的人为出发点和基本前提,根据人的社会性和人的历史发展来认识人权问题,反对脱离人类社会的历史和现实,以 抽象的“人”“人性”假设为前提的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旧人权观。
2.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和发展的。
“天赋人权”是西方主流的人权观的立论前提,宣扬人权是造物主给予的,或者是出于人的自然本性,因而是贯穿人类社会始终、永恒不变的。这种观念在动员群众反对宗教神学和封建专制统治、为争取人权而斗争时,起过积极作用。但它是一种先验的违背历史事实的不科学的理论。与此相反,马克思在唯物主义基础上吸取黑格尔的合理思想,明确指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2]后来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一书中,根据 当时古人类学、历史学的研究成果,详细考察了人权的起源和发展。
3.人们的人权观念和实践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改变而变化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的。
以平等、自由、民主为基本内容的人权不是抽象不变的,而是具体的、相对的。“实际上,事情是这样的,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和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3]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但是“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已往的历史为前提”[4]。“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宣布为人权 。”[5]
4.人权具有社会性。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
人权所指的人,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存在物,不是栖息在人类世界以外的抽象的东西,而是在社会中生活着、在历史中行动着的现实的人,这样的人是最名符其实的社会动物。早在1844年马克思就指出:“这个homme[人]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为什么他的权利称为人权呢?……只有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封建社会已经瓦解,只剩下了自己的基础──人,但这是作为它的真正基础的人,即利己主义的人。”“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这些个人的关系通过权利表现出来,正像等级行为制度的人的关系通过特权表现出来一样。”因此,“所谓人权(droitsdel'homme)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6]。说这些话时马克思正在创建自己的新世界观,有的概念表达还不成熟,但基本意思是清楚的:人权和特权都是人们社会关系的表现。人权起源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它的内容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在所谓市民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关系,它把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看做自己存在的基础,现实的人就是生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的“利己主义的人”。而人权正是从法权和伦理关系即意志关系上反映和表现了这种社会经济关系,就是这样的人的权利。由此可以得到启示,人权的实质就是以法律、道德等形式,对现实的人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做出规定,尊重和保障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根据 人人平等的原则,所应有和实有的社会地位、需要和利益。
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7]所以,人权是对任何等级特权的否定。只讲权利不尽义务,或者只讲 义务没有权利,都是片面的、错误的。
5.阶级社会中人权带有阶级性。
之所以具有阶级性,是由于不同阶级在需要和利益上存在着根本分歧和对立,反映和表现在人权观念和实践上,必然会产生不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标准。所以,现实的人权总是具体的、历史的,总是普遍性和特殊性、共同性和阶 级性的统一,抽象的、超历史、超阶级的人权是不存在的。
对于资本主义人权,马克思、恩格斯坚持全面的、历史的、阶级的分析和评价。一方面,充分肯定资本主义人权的历史进步性。另一方面,正视资本主义人权的历史局限性,深刻揭露资产阶级人权的虚伪性和阶级实质。现代资本家是靠占有他人无偿劳动发财致富的,“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8]。“这样一来,有产阶级胡说现代社会制度盛行公道、正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利益普遍和谐这一类虚伪的空话,就失去了最后的立足之地。”[9]因此,资本主义制度形式上是人权取代了特权,实际上“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10]。“他们一定得把历代的一切封建特权和政治垄断权合成一个大特权和大垄断权。……资产阶级实行的一切改良,只是为了用金钱的特权代替了已往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这样,他们通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的限制,使选举原则成为本阶级独有的财产。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销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出版自由仅仅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因为出版需要钱,需要购买出版物的人,而购买出版物的人也得需要钱。陪审制也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因为他们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只选‘有身份的人’做陪审员。”[11]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和其他任何一种政体一样。归根到底也是自相矛盾的,骗人的,也无非是一种伪善。……政治自由是假自由,是一种最坏的奴隶制,……政治平等也是这样”[12]。此外,马、恩还在著作中列举大量事实,揭露资产阶级发展史上残酷 剥削镇压本国劳动群众,掠夺压迫弱小民族,践踏人权的罪恶记录。
马克思认为,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可以利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人权(如普选权、出版、结社和集会自由等)争取本身的利益,作为消灭阶级及其特权、实现经济和社会解放这个目的的手段,但决不能对资产阶级人权抱有迷信和幻想。文献记载:由马克思于1864年11月起草,经国际工人协会临时委员会批准和发表的《协会临时章程》中,明确宣布协会认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 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13]
6.提出了未来新社会人权发展的设想。
马、恩生前未能看到社会主义胜利,也没有直接从事建设社会主义实践,但他们从批判旧世界中发现和创造新世界,对未来新社会的人权问题提出了科学 设想:
一是社会主义人权实施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无产阶级掌 握国家政权。
二是随着阶级的消灭,人民将获得真实的平等、自由和民主权利。
三是社会主义人权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4]它的发展趋势是每个人的自由 全面发展。
公正地说,马克思所创建的新人权观突破了西方传统人权观那种片面的狭隘的眼界,极大地丰富和推进了人们对人权的科学认识。那种指责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反对人权的人的言论完全是没有根据的诽谤,只能说明他们对马克 思主义思想了解的浅薄和无知。
近代中国首先是从西方输入包括“天赋人权”在内的资本主义政治思想,俄国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又输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经过革命实践的检验,多次胜利和失败的比较、反复,人民才最终选择了马克思的人权观。新中国成立以后,又经过六十多年的曲折发展,我们在人权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理论上,中国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指导,吸收人类文明关于人权的积极成果,从本国国情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中国人自己的实践经验,探索、创造了一套中国人自己的人权观,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 论,并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科学体系。要点如下:
1.对人权概念做出科学概括
人权是以法律、道德等形式,根据人人平等的原则,规范现实的人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反映和处理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应有的和实有的需要和利益 。
2.人权的基本原则
国内人权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人人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责任)。因此,人权与特权是对立的,实行人权必须否定特权。国际人权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和维护各国的独立、主权和平等,权利和义务均衡。因此,在国际事务中实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 内政,以势压人,以强凌弱, 以富欺贫,都是违背和破坏人权的行为。
3.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各国具体国情相结合
一方面必须肯定人权的普遍性,承认国际人权有共同标准。世界文明几千年传承下来的追求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的理想,是全人类的优秀文化遗产,是当代人应当继承的人权思想来源。另一方面,必须同时肯定人权的特殊性。现今世界200多个国家,各国的国情,诸如,社会制度、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宗教信仰、民族传统、生活方式、意识形态以及历史条件、地理环境,等等,都各不相同。而各国人民绝大多数都工作和生活在自己的国内,他们所享有的人权,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和人民的需要来实施、保障和发展的。所以,现实的人权本质上是属于国家的内部事务,其他国家既不能横加干涉也无法取代。这也是客观存在。承认这一点本身就是对各国人 民的人权的一种尊重和保障。
关键是正确理解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含义,从思想到行动把两者结合好。那种否认各国人权的特殊性,硬把美国或欧洲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人权说成是“普世价值”,并把它作为标准强加给世界各国,这是地道的霸权主 义行为,是完全错误的,理应抵制。
4.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生存权的内涵是:社会承认并保障每个成员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获得维持生命、过正常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基本的物质的和精神的生活条件和行为能力。对一个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来说,除了日常衣、食、住、行等不可缺少的基本生活需要必须满足外,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必须得到保障;有信仰自由;接受基础教育,培养一定的工作能力;有工作做;享有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获得医疗、退休、养老等基本的社会福利,等等。如果这些生存需要不能得到满足,这些权利得不到保障,那就很难说事 实上获得了完整的生存权。
还必须认识到,生存权不只是个人的权利,从国家即整个社会人群共同体来说,生存权就是国家的独立权和主权。实践证明,只有国家独立了,民族解放了,人民从被压迫、被剥削和奴役的地位翻身当家做主了,整个社会生产发展了,能够制造出满足全体成员生存需要的产品、并使之得到合理的分配了,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民族、人民群众的集体生存权得到了尊重和保障,作为社 会成员个人的生存权才能得到普遍尊重和保障。
可见,生存权是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福利等多方面权利在内的综合性 的基础人权。发展权同生存权一样,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基本人权。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互相促进的。获得生存权是实施发展权的前提和基础,而发展权则是生存权的延伸。只有实施发展权,才能不仅保障生存权的可持续,而且得以不断改善和提高生存的质量。而生存权的进步转过来又成为促进实现发展权的动力。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区分也是相对的,可以互相转化。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原先属于发展权的人的发展需要的某些内容,就可能转化为生存需要,成为生存权的内容 。
5.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应正确结合
社会主义新社会是人民当家做主,广大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政府是代表人民为人民谋利益工作的,这是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正确结合的客观基础。倡导全社会信奉以人民为本位的社会历史观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既要尊重和保障每个人的人权,又要维护和发展人民的集体人权,共同构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6.各项人权统筹兼顾、互相协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
7.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8.优化人权发展环境,推动人权事业可持续发展
以上这些观点的综合,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理论体系,当然仍需要紧密结合实践的发展,深化理论研究,不断地给予修正、充实和创新 。
关于人权和女权的关系,我的理解是,女权不是在一般人权之外、之上给予女子以某种特权,而是人权的一种补充和特殊实现形式。由于自然生理差别,长期形成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男女两性在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确实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因而妇女从总体上说,和老人、儿童、残疾人一样,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为尊重和保障她们在实际上享有和男子一样的人权,对某些由于社会经济文化落后,发展水平不平衡,可能影响到权利的实际享受的因素;或由于传统的习俗,陈旧的观念,以及女子自身自主、自卫能力相对薄弱,以致权利易受侵犯的因素等,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专门对妇女儿童的权利保障做出规定,并由政府制定具体政策创造条件保证实施,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所以,我认为女权和人权的理论基础和实现途径是一致的。
二、面临意识形态复杂多变的新形势,我们应加强理论的自觉和自信
当前面对国内社会思想意识领域更加多元多样多变的新形势,我们应该更加坚定地信仰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无论建设马克思主义人学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理论,完全有理由更加自信。无疑地,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必须继承人类优秀文化遗产,必须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吸取精华,借鉴有价值的东西,为创造新文化所用。但要注意分清原则是非,辨明香花杂草,宣传和搬用都要慎重。更要警惕指导思想多元化的倾向,防止动摇甚至否定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就我接触到 的有限的范围,提供两个事例和大家讨论。
一是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文化中,轻视污辱妇女的陈规陋习和错误言论的消极影响。按说社会已进入建设现代文明的新时代了,但从我所见所闻来看,中国三千年封建社会所遗留的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等封建礼教的影响还是根深蒂固的,加上城乡以及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有的地方片面地追求经济指标,产生很多新的社会矛盾,而社会主义法律道德教育又有所放松,结果是封建遗毒死灰复燃,诸如卖淫嫖娼,包二奶,虐待女孩儿杀死女婴,等等,影响极为恶劣。前几年,我在一次国际研讨会上,就亲见一位儒学家公然为“唯小人与女子为难养也”这一谬论辩护,说什么孔子是主张男女平等的,这句话不是轻视妇女,说女子难养是因为养要花钱的。当场受到几位女学者的批驳。当然,做这样的诡辩是个别的。但对传统文化中一些涉及妇女问题的言论和事件,只讲好的一面,回避不好的或轻轻带过,则是不少的,结果是把人们的思想搞糊涂了。这是从“文革”时对传统文化粗暴批判全盘否定的反动,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可是不破不立,推陈才能出新。尤其在妇女理论建设上,我认为应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至今流传广泛、影响恶劣,危害社会的封建妇女观、婚姻观,予以深刻批判和宣传,使人们从思想理论上和道 义情感上分清是非善恶,划清界限。
二是如何看待西方现代妇女理论。我了解得不多,初步评价是一分为二。一方面应当承认西方大多数从事妇女运动的社会活动家和女性学研究者,她们提出的一些理论和策略,是为了反对性别歧视,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因而总的来说,对人类的妇女解放事业是有利的,是进步的事业,对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也是有帮助的,有启发价值的,应该吸取或借鉴。另一方面,应该看到由于世界观、历史观、价值观不同,对一些论断的理解和解释是会有所不同的。因此,不能简单地根据表面印象就予以照搬,移植。必须立足于现实和实践,经过分析,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吸收、改造或抵制、扬弃。举个例子,有一个比较著名的论断:“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所谓“性别意识”是指从性别视角出发,观察两性的需求、地位、角色以及获得利益的状况,从而对社会各种事业进行性别分析和规划,避免两性差距扩大,促进两性协调发展。所谓“纳入决策主流”,是要求政府及各种组织机构,在政策的制订、实施和评估时都要考虑到性别的影响,消除性别歧视,赋予妇女权力,从而促进并最终实现男女平等。这样解释乍一听没有什么不好,但仔细推敲,如果把整个妇女理论的前提归结为性别意识,并把实现妇女解放目标的希望寄托在当权者接受男女性别意识并转化成为政府行为,还是片面的。虽然提出社会性别理论者也承认,造成两性角色和行为不同的决定性原因不是生物差异,而是制度和文化,人们的性别观念是可以随时代发展而改变的。问题是造成性别不平等的制度和文化是如何产生的?又怎样才能改变制度和文化,革新人们的观念呢?这就涉及历史观的立场和方法问题。事实是,人类男女不平等的制度以及相适应的性别意识都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不存在抽象的。人们的性别意识,母系制时代不同于父系制时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又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对不同时代的性别意识要做具体的历史的分析和评价。要改变人们的社会性别意识首先必须改变他们的社会存在即生存环境和社会制度,发展生产力,改变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所以男女不平等意识的消除和男女平等意识的确立,只能是人类在改变客观世界过程中自觉改变人类自己的结果。现在,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已经根据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妇女运动的实践经验(其中包括社会主义的性别意识),明确把男女平等规定为基本国策,并通过一系列政策,贯彻到各级政府的行动之中。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早已超过了上述西方的性别理论了。当然,我国要完全消除两性在社会生活中事实上的不平等,仍然是长期的历史任务。马克思说得好:“权利决不可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哥达纲领批判》)
[1] 陈志尚,男,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第146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0 年版,第507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17页。
[5] 同上书,第115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年版,第442、443、437页。
[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页。
[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8页。
[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61页。
[10] 同上书,第224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7年版,第647—648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76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该社1995年版,第3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