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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第三方支付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之一,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4)》,2013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达到16万亿元,全年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50.01亿笔,业务规模增长迅速。同样,第三方支付在美国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支付方式,仅PayPal公司一家就在全球203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超过1.52亿个活跃账户,其2014年第二季度交易金额达到550亿美元,平均每天交易量930万笔,收入达19.5亿美元。[2]
我国将第三方支付业务或者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运营主体定义为支付机构,并且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进行特别规制,该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美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模式与我国大同小异,其支付体系也是建立在既有银行账户的基础之上的,用户无法直接通过支付机构的账户存取款项,而必须通过已有的银行账户将资金转入账户中用于支付,转入或者收到的款项可以保留在账户内待日后使用。那么,美国法律对于第三方支付运营商又是如何定义呢?围绕这个问题,本文将介绍美国法对于第三方支付运营商的法律定位、监管核心以及相应的监管规则,并与我国的规则作一些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