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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ayPal的法律地位认定

发生于21世纪初的这场关于PayPal法律地位的争论最后以PayPal被认定为货币转移商而告终,PayPal终于走出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阴影。那么,从应然角度,就PayPal将支付款项保留在其账户上以供日后使用的业务模式而言,它究竟属于银行还是支付机构?银行和支付机构之间的核心区别又在何处?这便是下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PayPal业务模式解析

PayPal业务模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过了一个变革过程。

旧业务模式的要点包括:(1)分为即时性转账和非即时性转账,前者用户直接将资金转入银行账户,不会在PayPal系统中滞留;后者用户将资金转入PayPal账户,可用于未来付款。(2)即时性转账下由PayPal直接作为媒介进行转账或开具支票。(3)非即时性转账下转入PayPal账户的资金以PayPal公司名义存于PayPal公司的银行账户,PayPal可从中获取利息收入。

新业务模式的要点包括:(1)分为即时性转账和非即时性转账,前者用户直接将资金转入银行账户,不会在PayPal系统中滞留;后者用户将资金转入PayPal账户,可用于未来付款。(2)即时性转账下由富国银行代替PayPal作为媒介进行转账或开具支票。(3)非即时性转账下转入PayPal账户的资金以客户名义购买PayPal货币市场基金或以客户代理人名义存入FBO无息账户,PayPal无法从中牟利。

对这两种业务模式的对比如下表所示:

PayPal新旧业务模式对比

(二)银行与支付机构

上述两种业务模式该如何定性?它们究竟构成银行还是支付机构?对此,我们有必要了解银行与支付机构这两者的定义及核心区别所在。

1. 定义

《美国法典》对银行定义如下:银行是指在美国联邦或州法律项下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进行贴现中的部分实质业务,或是行使与货币监理署授权国家银行允许行使之受托人权利相似的权利,且受制于州、地区或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监督和检查的银行或者信托公司。[14]《纽约州银行法》第131节对于非法银行业务界定如下:除非得到纽约州法律的特别授权,除国家银行或联邦储备银行以外的国内外任何公司均不得出于吸收存款、进行贴现、转移货币、发行票据或发放贷款的目的使用其财产。[15]而根据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案》第102条,所谓货币转移服务,指的是“出售或者发行支付工具、储值卡,或以提供转移服务为目的接受货币或者货币价值。”

从上述定义中不难看出,两者功能存在交叉之处:一方面,双方均提供支付服务;另一方面,双方均接受货币。正是基于这两方面,Jerome Walker,一名致力于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曼哈顿律师认为PayPal从事了银行业务——吸收客户存款以及进行货币转移。[16]

2. 区别

两者功能存在交叉之处并不意味着银行与支付机构应当接受同样的监管,因为属于支付机构主营业务的支付业务对于银行来说仅是次要业务,而作为银行核心业务的吸收公众存款却并未被支付机构从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要角色为中介者,吸收资金的主要目的是为转出,与银行吸收资金的主要目的是储值附加价值有所不同。[17]

纵然商业银行可以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多项业务,但其中只有吸收公众活期存款才是实质性的商业银行业务。这一点可以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与第81条规定中体现出来。《商业银行法》第11条指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第8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不仅是我国,美国最高法院判例United States v. Philadelphia National Bank ET AL也明确指出,“在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的独特性主要表现为法律允许其吸收活期存款。这一特别权利使得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居于核心地位”[18]。这也就意味着,支付机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这一传统意义上仅能由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核心业务。而PayPal案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正在于此,即PayPal允许用户将其资金放置于PayPal账户中是否属于吸收存款。

那么银行存款与支付机构账户沉淀资金这两种同为接受货币的行为差异何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谢孟珊认为,第三方支付的储值样态中并无本金、利息之制度,消费者并无储值以获利的诱因,业者也未利用所吸收的款项进行贷放活动以获利,此为第三方支付储值与银行存款之最大差别。[19]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货币作为一般种类物,其所有权是随着占有而转移的,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无论是存款关系还是支付关系下均已发生所有权的让渡,资金都已经从自己账户转移到他人账户。如果从消费者保护的视角,如何保障消费者对于其存放在他人账户下资金的赎回权才应当是我们关注的重点。而消费者在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下截然不同的资金赎回风险,也正是银行与支付机构业务模式的真正区别以及对其进行差别监管的核心所在。

在银行账户下,消费者面临一定的资金赎回风险,也就是说自己放在银行中的存款可能因银行无法兑付而灭失;而在支付账户下,消费者面临该风险的可能性则小得多。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差异,是因为银行和支付机构在接受货币后的使用途径截然不同——银行接受货币后可以发放贷款,而支付机构接受货币后只能将其变成存款。支付机构对于客户资金的用途规制各国有所差异: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案》规定提供货币转移服务的运营商应该持有市值不低于其所持有的客户资金的获许投资,除货币资金和银行存单之外,《统一货币服务法案》允许的获许投资还包括高评级的债券、国债以及投资这些低风险资产的投资公司发行的份额。我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则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也就是说中国版本的“获许投资”只有一种,即银行存款。无论是我国的银行存款还是美国的低风险投资,均限定投资范围以保证支付机构持有市值不低于其所持有的客户资金。

银行与支付机构对所接受货币不同的用途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因为这意味着对于消费者而言所面临的风险截然不同——发放贷款的银行使消费者面临兑付不能的风险,而该风险在支付账户下则小得多。发放贷款使得商业银行陷入信用风险之中,获得银行信用支持的债务人不能遵照合约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虽然该风险由银行而非消费者承担,但是若该风险过大,超过银行资本金所能承受的范围,便会对消费者存款造成威胁。此外,存款与贷款期限的不匹配导致公众存款面临到期不能偿付的风险,这便是流动性风险,即银行本身掌握的流动资产不能满足即时支付到期负债。更要命的是,一旦产生兑付不能的情况,就极有可能造成存款人信心破灭,从而引发挤兑狂潮,最终导致银行破产,使得更大范围的存款人兑付不能,这就产生了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尽管对此存有争议,但一般认为监管商业银行的主要理由在于商业银行有着特别的资产负债结构,主要表现为资产与负债严重不匹配,导致商业银行极为脆弱。[20]

而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放置在支付机构中的资金不能被任意挪用,只能被用于存款或其他低风险投资,支付机构有义务保证其持有市值不低于其所持有的客户资金,因而客户资金灭失或减少的可能性很小。此外,从流动性角度,第三方支付机构投放资金用途的流动性较贷款而言大得多,基本可以应对消费者随时赎回的请求。上述两点使得消费者并不面临到期不能偿付的风险,因而不存在由于信任破灭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自然也就无须对其施加类似银行的高强度监管。从一定意义上而言,不受挤提风险的影响也正是否决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地位的重要因素。

(三)PayPal法律地位认定

与支付宝类似,PayPal的业务建立在既有的银行账户的基础之上,用户无法直接通过PayPal账户存取款项,而必须通过已有的银行账户将资金转入PayPal账户当中用于支付,转入或者收到的款项可以保留在账户内待日后使用。除支付业务以外,PayPal还与发卡机构Providian合作发行联名信用卡,与GE消费金融公司合作向用户提供买方信贷。PayPal是否涉嫌非法银行业务的关键之处,在于用户保留在PayPal账户内可供日后使用的款项是否构成吸收存款。

在旧模式下,客户资金被存入PayPal公司账户。在此种模式下,客户资金与PayPal公司资金有所混同,PayPal可以使用放置于公司账户中的客户资金进行贷款等支配行为。这种模式极其类似于存款关系,因而存在着从事非法银行业务之嫌。

在新模式下,客户资金被投入货币基金市场或者FBO无息账户。对于前者,类似于基金投资行为,创造出了支付关系之外的新法律关系——基金法律关系。对于后者,按照 PayPal 用户协议的规定,“PayPal会将您的资金存入与其公司资金分开的汇总账户中,并且不会将您的资金用于运营开支或任何其他公司支出。”PayPal一直强调自己是客户的代理人,虽然资金是以PayPal的名义而非直接以客户的名义进入银行系统,但PayPal只是作为保管人或类似的信义义务人存在的,PayPal并未使用这些资金进行贷款或者投资业务。正如FDIC所言,PayPal“不实际操作或者持有用户账户中的资金”,消费者并不面临资金到期不能赎回的风险,因此不具备银行的特征,应认定为支付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