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什么是内幕交易和老鼠仓
内幕交易是指一些人利用特殊的地位或者机会,获取非公开的信息,并据此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供买卖建议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公开原则。比如,私募机构泽熙的老板徐翔,就因为和上市公司串通利用内幕信息获利而被判刑。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在全世界都是违法犯罪的,如果你看过投资界的经典电影《华尔街》就一定会记得,男主角偶然之下获知航空公司官司的宣判结果,并把这一内幕信息提供给华尔街大佬,最后双方闹翻并都因此而获刑。
从基金公司的角度而言,由于基金经理和研究员成天跑上市公司调研,又有各种卖方研究机构推送各类信息,基金公司投研人员难免会接触到各类内幕信息。不仅如此,基金公司投研人员如果再把这类信息泄露给利害关系人来进行股票买卖而获利同样是违法的。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投研人员先用自己个人马甲账户的资金在低位买入,再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通过个人账户率先卖出获利,最后受损的是公家资金。这就是严重老鼠仓。而基金公司投研人员入刑的案例则多是因为老鼠仓行为。
还有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叫利益输送,这个在债券市场比较常见。其实就跟采购员高价买东西拿“回扣”是一个道理。在股票市场,由于是多对多的竞价交易,想要利益输送比较困难,而在债券市场,更为常见的是银行间市场的一对一询价交易,买卖双方都是明确的,那就存在拿公家钱高价接盘收“回扣”,或者有贱卖公家资产拿好处的可能性,虽然债券价格波动小,通常只有千分之几或万分之几,但由于交易量大(亿元级别),涉案的金额则可能很大。
监管部门为了防范这类行为,几乎是“无所不用其极”。
(1)信息报备。基金从业人员需要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子女等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及交易账户信息。即使开户,也要在基金公司指定的券商才可以。
(2)买股票的限制。没说不能买,但是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等利害关系人买股票之前要事先报备,一旦买入3个月的时间内不能卖出,就A股的波动性,谁知道3个月的时间会发生什么事情。
(3)买基金的限制。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不过货币基金除外。
(4)大数据核查。既然买股票、买基金都有这么多限制,那么从外面找个“马甲”来操作不就好了。放到以前也许还有效,但是现在信息技术如此发达,通过大数据几乎可以让一切可疑的交易行为无处遁形。博时基金原经理马乐案被称为“大数据捕鼠第一单”。该案中,马乐利用其担任基金经理的信息优势,投入本金300多万元,操作3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电话卡下单,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元。帮助监管部门锁定这3个涉案账户的,正是大数据的监测和分析。
(5)现场突击检查。监管部门还会在不通知基金公司的情况下,到现场进行突击检查。在办公室直接要求全体起立进行隔离,上交手机、电脑、提供微信、邮件、QQ的个人账号密码,阵仗着实吓人。
(6)电话监控。基金公司比较主流的做法是投资人员要在交易时间上交手机,锁在一个小柜子里,而座机通话则通常会被录音留痕保存多年。特别是最近几年随着微信的普及和渗透,许多信息都是在微信群和朋友圈上流动,很容易被人抓住小辫子。比如2014年的中信证券微信泄密事件,基金经理纷纷退群以证清白。事件以分析师受罚离职、上市公司董秘辞职收场。
(7)参观培训。除了监管机构会定期组织基金公司参加防范内幕交易培训以外,基金公司自身也会请律师来为投研人员讲课,更有甚者,还有组织投研人员到监狱去进行参观的。不过在金钱面前,到底有多少人能做到不为所动,坚守职业底线,这就说不准了。
(8)重典入刑。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证券从业人员内幕交易以及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正式写入刑法,成为监管层对“老鼠仓”案件认定的重要分水岭。在这之前,无论是上投摩根的唐建,还是融通基金的张野,对其老鼠仓行为的处罚仅限于罚款和市场禁入。而从长城基金韩刚开始,交银基金李旭利、郑拓,汇添富基金苏竞等,已经有不下十位基金经理被判刑。曾经的天之骄子,社会精英,在利益的驱使下沦为阶下囚,可谓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