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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第二节《生产与分配、交换、消费的一般关系》讲解

本文是马克思在1857—1858年写的经济学手稿的开头部分,是为他计划中的总标题为《政治经济学批判》著作写的“总的导言”。

马克思原打算在《导言》中说明他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得出的一般结论。但稿子未完成,只写了其中的第一部分,即现在标题为“Ⅰ. 生产、消费、分配、交换(流通)”的《导言》稿子。这一部分共四节,这里节选的是其中第二节全文。

1. 生产

在这一节里,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从孤立个人出发抽象地研究生产的错误,提出了要社会地、历史地考察物质生产的思想。

要社会地、历史地考察物质生产

物质生产,即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以获得必需物质资料的社会经济活动。它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所以,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首先要从考察物质生产开始。

物质资料生产从来就是社会的生产。这是因为在生产中,人们除了要和自然界发生关系外,人与人之间也必须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而且人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互相交换自己的活动,才能同自然界斗争,利用自然界来生产物质资料。所以,生产关系如同生产力一样,是社会生产的不可缺少的方面,不同的社会生产什么具有不同的性质,就是因为它们的生产关系的性质各不相同。

资产阶级经济学是从孤立的个人出发进行研究的,他们考察的生产者,就像英国作家丹尼尔·笛福的著名小说《鲁滨逊漂流记》的主人翁鲁滨逊在荒岛上那样孤独地劳动和生活着。这在方法论上就是错误的。在现实生活中,孤独的一个人,离开社会,想进行生产以求得生存是难以想象的,即使有也是极为罕见的,只有一个过去已经在社会中从事过劳动,具有一定的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因而是“已经内在的社会力量的文明人或许能做到”。所以,马克思指出,“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因而,这些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自然是出发点”。

在原始社会里,人们是组织在一个家庭、氏族或公社中进行生产,生产资料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每个人都以平等的社会成员的资格参加集体劳动,相互之间结合成一种互相合作的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活动可以由一家一户,甚至单独个人独立去进行。这时,表面上看来,似乎一个人可以单独地不与他人发生关系而进行生产了。特别是到了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社会,即马克思说的“市民社会”。人身的封建隶属关系和依附关系解体了,单个的人表现为摆脱了“使他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的自然关系而可以自由独立地行动了,就更造成了单个的人可以孤立地进行生产这样一种错觉。其实,即使在个体劳动条件下,人们为了进行生产仍然可发生种种的联系和关系。社会生产越发展,分工越细密,人们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也就越密切。特别是在现代化的大生产中,生产的专业化协作发达,不要说单独的个人无法离开他人孤立的劳动,甚至连单个企业和单个部门也都不能脱离其他企业和部门孤立地进行生产。人们在生产中的社会联系比过去大大扩大和加深了。如马克思说的:“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

人类社会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着的。由于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不同,不同的社会便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说到生产总是指不同的社会便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抽象的生产是不存在的。但是,这并不是说,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之间不具有一些共同的标志和共同的规定。例如,任何社会生产都是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辩证统一体。因此,在研究过程中,抽出这些共同的规定,可以避免重复论述,因而是有意义的。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但是只要它真正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重复,它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不过,我们不能忘记,这个一般,这些共同点,本身就是有许多组成部分的,分别有不同规定的东西。因此,在看到统一的一面时,不能忘记它们之间还存在着本质的差别。资产阶级经济学的错误,一方面,是脱离人们的相互联系和关系孤立地研究个人的生产;另一方面,抹杀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生产的本质差别,抽象地去研究生产。他们这样做,就是企图证明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永存而和谐的制度。

2. 生产与分配、交换、消费的一般关系

对资产阶级学者关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及其相互关系的看法的一般评述

当时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著作都分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部分或生产、分配、消费三个部分进行论述。所以,马克思在具体分析生产与分配、交换、消费的相互关系之前,先对资产阶级学者在这方面的错误进行了简要评述和初步批判。资产阶级学者的看法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部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看法。这主要是:首先,他们从社会成员个人取得产品(个人消费品)的过程,或从社会产品运动的过程,说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的意义、作用和联系。然后,把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归结为一个正规的“三段论法”。所谓“三段论法”,是黑格尔和其他一些资产阶级学者经常使用的一种逻辑推理方法。例如,说生产是一般,分配和交换是特殊,消费是个别,全体由此结合在一起。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这些看法,只是“肤浅的表象”“肤浅的联系”。因为这些看法只是从人与物的关系,物与物的表面现象的关系,而不是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观点来说明四个环节的本质关系,说明四个环节各自的意义、特点、地位、作用及其相互联系。

另一类是反对上述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人们的看法。这些反对者责备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上述观点“把联系着的东西粗野地割裂了”。

其中最庸俗的责备是批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过于重视生产,把它当作目的本身。他们认为分配也是同样重要的,甚至把分配问题提到了首位,认为资本主义社会里祸害的根源就在于分配不合理。这些反对者的观点,好像很重视分配,其实恰好就是那种把分配与生产并列起来,并把分配当作与生产无关的独立领域的观点。

还有一种责备是,批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没有把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这些要素放在其统一中来理解”。马克思指出,本来在现实经济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这四个要素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辩证统一体,它们之间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别性、矛盾性。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形而上学地割裂现实生活中四个要素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其经济学著作中分别孤立地进行考察,所以这种割裂“是从现实进到教科书中去的”。可是,反对者却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生活中四个要素之间的矛盾,是由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教科书中把它们割裂了,即这种割裂“是从教科书进到现实中去的”。因此,反对者们认为,只要在教科书中把四个要素统一起来理解,在概念上作辩证的平衡,现实生活中就不至于有这四个要素的矛盾了,从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各种对抗性矛盾也就不存在了。在这里,马克思既反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现实生活中四个要素本来存在着的辩证统一关系在教科书中形而上学地加以割裂,也反对那些反对者们根本不去理解现实生活中四个要素的真实关系及其矛盾,只在教科书中搞概念的辩证平衡。

(a)〔生产和消费〕

在这一小节,马克思阐述了生产和消费的辩证关系,论证了生产和消费的同一性和矛盾性,提出了生产决定消费和消费反作用于生产的原理,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否定生产和消费的矛盾并把它们等同起来的错误观点。

生产和消费的同一性

马克思认为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同一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生产和消费的直接的同一性。这又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生产直接是消费。这是指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同时直接也就是一切生产要素的消费过程。物质资料的生产是双重的消费过程:一是主体的消费,个人在生产行为中支出和消耗了自己的劳动力;二是客体的消费,即生产资料的消费,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消费。马克思说:“生产和消费的这种同一性,归结起来是斯宾诺莎的命题:‘规定即否定’。”“规定即否定”的意思是:对某物性质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它相反性质的否定。马克思援引斯宾诺莎的这个命题,是说明生产这个规定,本身就包含着它的否定——“消费”(指生产的消费)。

其次,消费直接也是生产。这是指生活资料的个人消费过程,同时直接也就是人的身体及其劳动力的生产过程。但是,这种生产并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物质资料的生产,而是人的身体及其劳动力的生产,叫作消费的生产。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这种“与消费同一的生产”,叫作第二种生产。

马克思阐明了生产和消费的直接同一性,指明生产就是消费,消费就是生产,但并不是说生产和消费二者就是一个东西,并不排斥它们的对立和矛盾。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既直接统一,又直接对立,是对立的统一。

第二,生产和消费互为媒介,相互依存。在生产和消费这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媒介运动。一方面,“生产媒介着消费”。生产创造出消费的材料,没有生产创造出来的材料,消费就没有对象。另一方面,“消费也媒介着生产”。正是消费为生产的产品创造了主体,即消费者。因为产品只有对于这个主体即消费者才是产品,而产品也只有在消费中才得到完成。所以,生产和消费是互为媒介,相互依存的。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消费就没有手段;反之,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生产就没有目的。生产是消费的手段,消费是生产的目的。

第三,生产和消费互相生产、创造着对方。

首先,消费从两个方面生产出、创造出生产:(1)因为只有在消费中作为消费对象时,产品才被证实是产品,才最后完成,才成为现实的产品,所以,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完成和实现。(2)“因为消费创造出新的生产的需要”,从而创造出“生产的观念上的内在动机”,而这种“内在动机”是再生产的前提。所以,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重新开始的条件。总之,消费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最后完成,又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重新开始,所以说消费生产出、创造出生产,消费转化为生产。

其次,生产从三个方面创造出、生产出消费。(1)生产创造出、生产出消费的材料和对象。(2)生产创造出、生产出消费的方式。(3)生产创造出、生产出消费的动力。生产不仅为主体即消费者生产出消费的对象,而且也为这些消费的对象生产出消费者。

马克思在分别论述了生产和消费的同一性之后,又把它们作了进一步的概括和总结。

批判把生产和消费等同起来,否认生产和消费存在矛盾的错误观点

关于生产和消费具有同一性,一些资产阶级学者也承认。但他们往往把生产和消费的同一性绝对化、抽象化,或者把它们绝对地同一起来,否认它们之间的矛盾;或者撇开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抽象地谈论物质资料的生产和消费的同一性;或者把它们并列起来,抹杀生产对消费的决定作用。马克思提到的“社会主义美文学家”“社会主义美文学家”,指的主要是德国小资产阶级政论家,“真正的社会主义”代表人物卡尔·格律恩(1817—1887)。他提出,“在理论上和外部现实中,生产和消费可以在空间和时间上彼此分开,但是按其本质来说,它们是没有区别的”。“消费和生产从经济学上来说应当彼此抵消”。他并认为,一部分人的生产就等于另一部分人的消费;当一个人在生产的时候,他也在消费,即消费原料,他用一种经典式的、美文学式的语言表述了这些观点。并且,他用许多例子试图证明: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和消费是统一的,没有矛盾的。在现实中生产和消费之所以各自分开存在,只是因为“我们颠倒的世界把它们彼此割裂开来,在它们之间放上价值和价格的概念,并用这种概念把人和社会分为两半”,即生产者和消费者。据他说,只要正确地解释这种矛盾,只要能理解生产和消费的本质,就足以确立二者的统一并消除任何矛盾。对于格律恩的这些谬论,早在4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进行过深刻批判。他们指出,在社会生产的不同发展阶段,会产生不同的生产和消费的各种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各种矛盾。只有研究每一种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才能了解这些矛盾。“而这些矛盾只有通过这种生产方式和这种制度的实际改变,才能得到解决”。和“平庸的经济学家”“平庸的经济学家”,指的是法国庸俗经济学家让·巴蒂斯特·萨伊(1767—1832)等人。萨伊是政治经济学体系“三分法”,即生产、分配、消费三个部分的首创者。他提出了生产和消费是统一的平衡的销售论。他沿袭“斯密教条”,认为商品价值由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入构成,个别产品是这样,社会产品也是这样。因此,年生产物的总价值全部分解为所得,能够全部消费掉,他把资本主义社会里的商品交换同直接的产品交换等同起来,人们出卖自己的商品就是为了换回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卖就是买,买就是卖,每个卖主都是买主,每个买主又都是卖主。他认为,就一个民族来说,它的生产也就是它的消费;而且,就人类一般来说,也是这样。他断言:“生产给产品创造需求”,“在一切社会,生产者越众多,产品越多样化,产品便销得越快、越多、越广泛”,“生产越发达,产品就越畅销”。对于萨伊的这种生产和消费的形而上学的均衡论,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曾多次进行过批判。就是证明。

马克思在批判萨伊的错误时,指出了以下两点:

第一,援引俄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施托尔希对萨伊的批判,指出:“一个民族不是把自己的产品全部消费掉,而是还要创造生产资料等等、固定资本等等。”因为施托尔希在批判萨伊时正确地指出:“年产品的价值分成资本和利润两部分。年产品价值的这两部分中,每一部分都要有规则地用来购买国民所需的产品,以便维持该国的资本和更新它的消费基金。”“构成一个国家的〈不变〉资本的产品,是不能消费的。”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分册,第86页。萨伊的错误之一就在于把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混同起来,认为当年生产的产品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是违背社会再生产原理的。

第二,指出萨伊等人“把社会当做一个单独的主体来观察”,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因为社会从来都是人们互相关系的总和,而决不是抽象了互相联系着的人们的单独的主体。所以,决不能把社会当作一个单独的主体,抽象地考察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如果像萨伊等人那样,从社会是一个单独的主体出发来考察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就必然脱离人们的相互关系,抛开社会生产的特殊形式,只看到生产和消费的抽象的一致性,否认它们的矛盾性,否定资本主义经济危机。

生产是实际的起点和居于支配地位的要素

在本小节的最后几段,马克思进一步概述了生产和消费的辩证关系,提出了以下重要思想:

首先,就一个主体来说,生产是起点和居于支配地位的要素,消费作为需要是生产的一个要素,是由生产决定的。

其次,生产和消费都体现着人们的社会关系,应当把生产和消费放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来考察。如果从一个主体或单个个人来考察,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好像是简单的、直接统一的,但是这种考察是抽象的、不正确的。如果从社会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生产和消费的关系,那么,它们不仅有着统一性,而且存在矛盾性,它们是对立的统一。在社会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产品的生产者并不是它的消费者,产品一经生产出来,生产者和产品就脱离了,生产者如何获得他所需要的产品,则“取决于主体对其他个人的关系”,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

概括说来,在生产和消费的关系的问题上,马克思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观点是根本不同的:第一,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生产和消费完全等同起来,只承认它们的同一和一致,抹杀它们的对立和矛盾。马克思则认为生产和消费是对立的统一,既全面地分析了它们的同一性,又深刻地揭示了它们的矛盾性。第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生产和消费简单地并列起来,根本不懂得它们之间的相互的有机的联系。马克思认为在生产和消费这个对立统一体中,生产是属于支配地位的要素,生产决定消费;而消费则是生产的内在要素,消费也反过来影响生产。第三,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是从单个个人或单独主体出发来考察生产和消费的关系的,结果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变成了人与物的关系或物与物的关系。马克思则是从社会出发来考察生产和消费的关系的,因而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实质上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第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离开社会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性质,抽象地考察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根本否认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对抗性的矛盾,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马克思认为生产和消费都是社会的行为,生产和消费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的性质。

(b)〔生产和分配〕

在第二小节,马克思精辟地论述了生产和分配的关系,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割裂、颠倒生产和分配相互关系的种种错误观点。

分配的结构完全取决于生产的结构

在生产和分配相互关系的问题上,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主要错误是:割裂生产和分配之间的本质联系,歪曲生产和分配的真正关系,抹杀生产对分配的决定作用,硬是把分配作为处于生产之旁和生产之外的独立领域。所谓生产决定于一般的自然规律,分配决定于特殊的社会规律,就是把生产和分配粗暴地割裂开来的典型表现。

其实,生产和分配这两个要素是密切联系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如果看看普通的经济学著作,首先令人注目的是,在这些著作里什么都被提出两次。”这种情况也表明,生产和分配这两个要素是不可分割的。尽管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研究分配问题时论述了地租、工资、利息和利润这些分配形式,在研究生产问题时论述了土地、劳动和资本这些生产要素,但是实际上,每个范畴都被提到了两次。

例如资本,在研究生产时是作为生产要素提出来的,在研究分配时是作为收入源泉,当作决定一定分配形式的东西(如利润和利息)又被提出来。

又如利息和利润,看起来似乎只是分配形式,但它们也是生产范畴,因为它们作为资本增殖和扩大的形式,因而作为资本自身的生产的要素来说,本身也要在生产中出现。况且,利息和利润作为分配形式也不能脱离作为生产要素的资本而独立存在,因为它们的出现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所以,利息和利润即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分配方式,同时它们又是资本的再生产方式。

再如工资,也不单纯是一个分配形式,它同时也是一个生产范畴。资本主义工资只不过是资本家用可变资本支付给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是进行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条件。所以,工资实际上是在生产这个项目中被考察的雇佣劳动。在生产中劳动作为雇佣劳动而具有资本主义性质,那么,在分配中劳动者的收入就必然采取资本主义工资形式。反之,如果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不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那么,这种劳动参与产品的分配就不会采取工资形式。例如,在奴隶制度下的奴隶劳动和封建制度下的农奴劳动,就不采取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的分配。

最后,如资本主义地租这个范畴,也既是收入分配范畴,又是资本主义生产范畴。资本主义农业中的一部分收入不采取地租形式,就没有资本主义农业的存在和发展。而且,资本主义地租作为分配形式,是同生产过程中土地作为大土地所有者的地产和其他生产资料作为农场主的资本相联系的,是由后两者所决定的。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分配关系并不是处于生产之旁和生产之外的独立领域,而是同生产密切不可分并由生产所决定的要素。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

马克思批驳了庸俗经济学家对李嘉图那样的经济学家的责备。他们责备李嘉图那样的经济学家眼中只有生产,没有分配。这种责备是毫无根据的。马克思指出:李嘉图虽然“专门把分配规定为经济学的对象”,“把分配说成现代经济学的本题”,但他仍然是“力求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来理解现代生产并且主要是研究生产的经济学家”。李嘉图作为英国产业革命时期的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产业资本家的代言人,积极参加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反对贵族地主阶级的斗争。他致力于探讨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些分配形式之间的关系,揭示工资和利润的对立、利润和地租的对立;指出地主阶级地租的增长如何促进了工人工资的上涨,从而不利于产业资产阶级的利润收入和资本积累。李嘉图从阶级本能上觉察到生产和分配的联系,觉察到分配形式是一定社会中的生产要素得以确定的最确切的表现。所以,他研究分配问题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最有利的条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进资产阶级社会的财富。

产品分配是生产工具分配和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分配的结果

上面马克思已经提出了分配结构完全取决于生产结构的科学论断,但是从一定的角度来看,情况却相反,好像是分配先于生产并决定生产。

例如,就单个的个人来看,在一定的社会生产中他干什么和处于什么地位,是由社会规律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丧失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劳动者,他一出生就由社会分配指定从事雇佣劳动,以雇佣劳动者的身份参加社会生产。但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分配先于生产并决定生产。因为这种指定本身是以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和土地等)的资本主义占有制的存在为前提的。

再如,就整个社会来看,从一定意义上说,分配似乎先于生产并决定生产,分配似乎是先于经济的事实。马克思列举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一些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一个征服者民族在征服者之间分配土地,因而造成了地产的一定的分配和形式,由此决定了生产”。例如,公元3—5世纪,日耳曼民族征服西罗马帝国以后,就在被征服的罗马各省,将原来奴隶主贵族,豪富占有的大田庄好土地重新分配,日耳曼人的军事贵族和亲兵分得了大量土地,而原来的奴隶、隶农和贫民则变成了农奴,从而推翻了旧的奴隶制的农业关系,造成了新的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封建主的生产方式。第二种情况是,一个征服者民族“使被征服的民族成为奴隶,于是使奴隶劳动成为生产的基础”。例如,公元前4—2世纪,罗马共和国征服了意大利、迦太基和地中海区域,将这些被征服的地区改建为行省,把征服地区的居民都沦为奴隶,促进了罗马共和国和被征服地区的奴隶制的发展,使奴隶劳动成为整个社会生产的基础。第三种情况是“一个民族经过革命把大地产粉碎成小块,从而通过这种新的分配使生产有了一种新的性质”。例如,18世纪末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中雅各宾派专政时期,曾颁布一系列土地法令,没收了亡命者的土地,将之分成小块拍卖给农民;收回了地主从农村公社夺去的一切公有土地,将它们按农村人口进行分配;宣布无偿地完全取消一切封建义务,及带有封建性的领土权利。这些法令实施后,结束了法国的封建制度,数十万无地的农民获得了土地,变成了土地私有者,解决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土地问题,比较彻底地消灭了农村的封建剥削,为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第四种情况是,“立法使地产永久属于一定的家庭,或者,把劳动〔当做〕世袭的特权来分配,因而它像等级一样固定下来。例如,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国会长期实行有利于资产阶级新贵族的土地政策,通过一系列法令,将从国王、教会和保王党分子手里没收来的土地,转手卖给资产阶级新贵族和资产阶级;取消骑士领有制及与之有关的‘庇护制’,以及地主应当交纳给国王的一切封建捐税,这样,英国资产阶级新贵族就利用立法手段把中世纪的封建地产改变为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但是,这些立法并没有取消地主对农民的封建剥削,农民要照旧向这些新的土地所有者缴纳地租,承担封建义务,这就为以后剥夺农民土地创造了条件。”指出在所有这些历史上发生过的情况下,“似乎不是生产安排和决定分配,而相反地是分配安排和决定生产”。那么,到底怎样理解这些情况呢?马克思指出,最浅薄的看法是把分配仅仅理解为产品分配,因此认为产品分配仿佛离开生产很远,并认为产品分配对于生产是独立的。马克思批驳了这种浅薄见解,指出应该区分三种不同的分配:(1)生产工具的分配,即生产资料的分配,实质上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或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实质上是指人们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3)产品或生产成果的分配。这三者的相互关系是:生产工具的分配是最基本的分配,而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只是生产工具分配的进一步规定。上述这两种分配,是“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

生产工具分配和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分配,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历史结果

上面讲到生产工具分配和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分配是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决定生产的结构,那么,这种决定生产结构的分配和生产又是怎样的关系?马克思认为这是属于生产本身的问题。

有人说,既然生产必须从生产工具的一定分配出发,那么至少在这个意义上应该说分配先于生产,并成为生产的前提。马克思批判了这种看法。首先,马克思指出,生产实际上需要有它的条件和前提,这些条件和前提构成生产的要素,是任何社会生产得以进行的条件和前提。生产资料和运用它进行生产的劳动者结合起来,就是社会的生产力。其次,马克思指出,生产要素通过生产过程本身,在生产内部被不断地改变着。这些生产要素最初可能就是自然界本身就存在的东西,如原始土地、棍棒、石块等等,但是通过生产过程本身,经过逐步改良、革新,成为人们运用来进行生产的生产资料,从而变成历史的东西了。所以,“它们对于一个时期表现为生产的自然前提,对于另一个时期就是生产的历史结果了”。再次,马克思指出,生产要素的改变,“既改变了生产工具的分配,也改变了产品的分配”。例如,近代历史上产业革命时期出现的机器,一方面引起了物质生产过程本身的革命,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另一方面又使全部社会关系不断革命化,巩固和发展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迅速排挤了小生产,加强了对工人的剥削,生产资料日益集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无产阶级则陷入贫困境地。又如,资本主义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一方面是因为工商业中资本关系的发展要求农业也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另一方面也由于农业中也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所以,“现代大土地所有制本身既是现代商业和现代工业的结果,也是现代工业在农业上应用的结果”。上述例子表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引起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产品分配关系的变革和调整。最后,马克思指出:“上面提出的一些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一般历史条件在生产上是怎样起作用的,生产和一般历史运动的关系又是怎样的。”这里所说的“一般历史条件”,是指社会生产力及其在一定阶段的发展形式。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他认为,这个问题“属于对生产本身的讨论和分析”,没有展开论述。但是,从马克思的已有分析,可以体会到这样一个基本思想:生产工具分配、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分配和产品分配,即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是由历史地形成的既得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所以,马克思说,上面这些问题,即使按照上面那样平庸的提法,也可以同样给予简短的回答:分配决不是先于生产并决定生产,分配决不是先经济的事实。

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批判过把征服、暴力、战争、掠夺、抢劫等等看作历史发展动力的资产阶级观点。马克思在《导言》中,又进一步批判了这种错误观点,明确指出:在所有的情况下,总是生产力、生产方式决定一般的历史运动,决定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前面提到的“征服”问题,归纳起来不外乎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征服民族把自己的生产方式强加于被征服的民族”。例如,爱尔兰在12世纪后半期以前还处于民族公社制度的阶段,后来由于英国的入侵,逐步破坏了爱尔兰的氏族制度,并沦为英国的殖民地,最后在19世纪初被正式吞并,而成为“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的一部分,英国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强加于爱尔兰使之资本主义化。又如,印度本身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从17世纪开始,英国殖民者通过东印度公司等工具,对印度进行侵略和掠夺,到19世纪中最后完全吞并了印度,成为英国的附庸和殖民地,这就破坏了印度的原来封建制度,使资本主义逐步发展起来。第二种情况是“征服民族让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服贡赋”。例如,奥斯曼土耳其在中世纪是一支游牧的突厥部落,到14—15世纪征服了拜占庭等国家,建立了强大的军事封建的奥斯曼帝国。在这个帝国中,土耳其人占统治地位,一部分部落仍从事游牧。另一部分部落则过渡到定居农业。在原先的拜占庭帝国,封建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土耳其人征服拜占庭以后,仍然让它维持原先的封建生产方式,同时向被征服的拜占庭等国征收贡赋。又如,古代罗马人在公元前5世纪左右废除王政建立了共和国,并开始从原始公社制向奴隶制过渡。此后它先后征服了意大利、迦太基和地中海区域的其他各国,而这些国家当时已进入奴隶社会。罗马在被征服地区继续维持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利用行省制度从那里获得大量贡赋。第三种情况是征服民族和被征服民族“发生一种相互作用,产生一种新的、综合的生产方式”。例如,在古代西罗马帝国的北方,很早就居住着所谓“蛮族”部落,其中人数最多的是克尔特人,日耳曼人和斯拉夫人。公元1世纪以前,日耳曼人还处于原始公社制的氏族社会阶段,过着半游牧的生活;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公社开始解体,出现了家长奴隶制,并在经常的对外战争中形成军事贵族同其拥有的亲兵结成依从关系的亲兵制;再后来日耳曼人各氏族部落开始结成部落联盟。从3世纪起,这些日耳曼人的部落联盟经常向罗马边境侵袭,接着便是在武力入侵的形式下开始了“民族大迁徙”,大批进入罗马帝国境内。日耳曼人进入西罗马定居以后,原先的氏族公社解体了,按地区结成农村公社,土地变为私有财产,私有制得到了发展,并开始出现大土地所有者和依附于他们人的农奴,而在3世纪时,已经建立了奴隶制的西罗马帝国社会矛盾日益发展,经济和政治危机不断加深,奴隶主把大田庄分成小块土地,租给在法律上保持自由人地位的并向之缴纳一定租额的小佃农,称之为“隶农”。这样,在罗马的奴隶社会的母胎内,便孕育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因素,到公元5世纪后半叶,罗马帝国社会危机日趋严重,不断爆发奴隶起义。于是,在外部日耳曼蛮族入侵和内部奴隶、隶农、贫民起义相结合的力量的打击下,西罗马帝国终于灭亡了。日耳曼人蛮族征服西罗马以后,军事贵族和亲兵连同奴隶和隶农在内的田庄。成为大地主阶级,“奴隶”、隶农和一部分贫民则构成新的农奴阶级。这样,就在西罗马奴隶制瓦解和日耳曼部落原始公社制解体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种新的、综合的生产方式——西欧封建生产方式。

马克思分析这些情况后指出:“在所有的情况下,生产方式,不论是征服民族的,被征服民族的,还是两者混合形成的,总是决定新出现的分配。”这里讲的“新出现的分配”,是指新形成的某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一种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新的社会生产发展的前提,但是它本身又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而且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在这里,马克思实际上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原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将引起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的变革;而新的生产关系的形成,又必然会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为了进一步说明生产方式决定生产资料分配这个原理,马克思又举了以下两个例子:一个例子是历史上蒙古人征服俄罗斯时发生的情况。公元13世纪初,成吉思汗统治蒙古后,游牧社会完成了由氏族制向封建制的过渡,并开始进行大规模的侵略远征。先后侵入俄罗斯北部和南部以及匈牙利、波兰、捷克境内。侵略大军所到之处,屠杀居民,掳掠财富,焚毁城市,把俄罗斯等地弄得一片荒凉。他们这样做,是因为蒙古族长期处于游牧社会,畜牧是其主要生产方式,大片无人居住的地带作牧场是畜牧的主要条件,适合于他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再一个例子是历史上日耳曼蛮族征服西罗马时发生的情况。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是古代世界奴隶制社会历史基本结束和西欧中古时代封建制社会历史开始的标志。这一历史性的转变,其根本原因并不是日耳曼人的征服,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正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罗马帝国各行省发生了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出现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因素,以致完全推翻了旧的奴隶制的农业关系,也正是因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日耳曼人的原始公社制的解体,出现了用农奴耕种的土地制度。所以,日耳曼蛮族征服罗马以后,能够非常容易地使罗马各省服从用农奴耕种生产,从而使封建生产方式得以产生。

接着,马克思又批判了劫掠、剥夺这些暴力形式和法律的上层建筑决定生产关系的谬论。

首先,马克思批判了“劫掠”决定生产资料分配,决定生产的观点。过去有一种传统观念,认为在某些时期人们只靠劫掠生活。例如,法国庸俗经济学家巴师夏就认为古代奴隶制社会的希腊人和罗马人是专靠掠夺其他民族为生的。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说劫掠可以离开生产,改变生产资料的分配,建立某种新的生产方式。这不过是分配先于生产并决定生产的另一种说法,马克思在《导言》和《资本论》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说这种观点是“滑稽可笑”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8—99页注(33)。

其次,马克思批判了“剥夺”决定生产资料分配、决定生产的观点。例如,奴隶直接被剥夺了生产工具,这是否意味着剥夺决定生产呢?当然不对。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特征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奴隶被直接剥夺了生产工具。这种奴隶制的生产关系的形成,是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即生产的发展已达到使用奴隶劳动能提供剩余产品的程度。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大批非洲黑人被贩卖到南美洲和美国南部各洲,在当地一些工厂、农场从事奴隶劳动。贩卖黑奴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一种手段,同时南美洲和美国南部诸州的资本主义有了发展,已经建立起适合于使用奴隶劳动的生产方式。这些例子表明,仍然是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变化,决定生产要素的分配,而不是相反。

最后,马克思批判了“法律”这种上层建筑决定生产资料分配、决定生产的观点。在历史上英、法等国曾经通过立法手段把土地这种生产资料分配给一定的家庭。这种情况似乎是法律这种上层建筑决定生产资料的分配。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而不是相反。法律这种上层建筑,当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适合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时,才有经济意义;反之,它就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要被革命所摧毁。在英国16世纪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为适应工业发展对羊毛、粮食的需求,发生了“圈地运动”,赶走了小农,建立了大农场。在后来的17世纪中叶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妥协,用立法手续把封建地产变为资产阶级新贵族的私有财产,在大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起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所以,保护大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在当时英国具体情况下,因为适合于生产力的发展,才有经济意义。而在法国情况则不同。在法国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中,比较彻底地摧毁了当时农村中的封建的大土地所有权,通过法律把封建大地产粉碎成小块分给几十万无地农民,形成了大量私有的小农经济。所以,保护大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在法国的具体情况下,因为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就被革命摧毁了。但是这种土地析分的改革,并没有长期固定下来,后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农村中发生了两极分化,土地逐渐又集中到土地所有者手中。由此可见,不是法律而是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化决定生产资料的分配。当然,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社会生产关系以及生产力也有反作用。不过,这是另一个专门问题了。

(c)〔最后,交换和流通〕

在这一小节,马克思论述了生产和交换的关系。

流通本身只是交换的一定要素

本小节一开始,马克思提出流通和交换这两个范畴的含义,并说明了它们的相互关系。他指出:“流通本身只是交换的一定要素,或者也是从总体上看的交换。”

交换是由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所组成的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指的是人们互相交换劳动或劳动产品的过程。一旦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交换就表现为商品交换。最初的商品交换采取直接的以物易物的交换形式,即物物(商品—商品)交换形式。但这种商品交换形式有很大局限性,经常遇到困难,因为交换双方不一定恰好需要对方的产品。随着商品经济内在矛盾的发展,产生了货币,于是以物易物的直接商品交换,便转化为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交换表现为商品流通的形式。商品流通是从互相联系、互相交错的许多个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总体。由商品流通过程产生的货币的运动形式,就是货币流通。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又表现为资本流通。可见,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以及后来的资本流通是商品经济出现以后,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现象。从而,流通也只是人类交换劳动和劳动产品的一种形式,只是交换的一定要素。

交换的一切要素或是直接包含在生产之中或是由生产决定

交换是生产以及由生产所决定的分配为一方和以消费为一方之间的媒介要素或中间环节,所以“交换当然也就当做生产的要素包含在生产之内”。这里讲的生产,不是狭义的生产,即直接生产过程,而是广义的生产,即社会生产总过程或生产总体。

马克思在本小节中讲的交换,不是狭义的交换,即流通中的商品交换,而是广义的交换,即包括流通过程中的交换,也包括人的活动和能力的交换。具体说来有以下四种不同的交换:

第一种交换是在一定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各种活动和各种能力的交换。例如,一个生产企业为了生产某种产品,企业内部各个工序和工种之间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必要的分工协作,相互交换自己的活动和能力。这种交换直接属于了生产,并且从本质上说,生产就是由这种交换组成的。

第二种交换是一个企业内各种劳动者的物化劳动的交换。例如,一个企业内部各个车间、分厂之间,互相进行的半成品或部件的交换就是这样。在这里,用来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是制造供直接消费的成品的手段。在这个限度内,这种交换本身是包含在生产过程之中的行为。

第三种交换是所谓企业家之间的交换。前两种交换发生在直接生产过程中,这里讲的第三种交换则发生在流通过程中。马克思讲的“所谓企业家之间的交换”,是借用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提法。斯密把整个流通分为两个不同领域,一是企业家之间流通,二是企业家和消费者个人之间的流通。斯密特别指明,企业家是指全体制造业者,手工业者和富人。按照斯密的意见,企业家之间的交换行为,完全是由生产决定的,而且它们本身也属于生产行为。例如,制造业者为采购生产资料而和生产资料生产者之间的交换,虽然是在流通中进行的,但它本身是由生产需要决定的;制造业者和批发商、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的交换,是为了媒介生产和消费,也是由生产决定的;至于上述企业家和运输业者、仓储保管者之间的流通行为,本来就是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中的继续。所以,马克思指出,上述“所谓企业家之间的交换,从它的组织方面看,既完全决定于生产,而且本身也是生产行为”。

第四种交换是产品为了消费而进行的交换。前三种交换都是属于生产过程方面的交换,而这里讲的第四种交换则是指发生在单纯流通过程中的产品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的交换。只有在这个最后阶段上,当产品直接为了进入个人消费而进行交换的时候,交换才表现为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并与生产漠不相关。但这仅仅是表面现象。从本质上说,这种直接为了个人消费而进行的产品交换,也完全是由生产决定的。为什么呢?马克思在下面回答了这个问题。

交换产生的原因,交换的性质,交换的深度、广度和方式,都是由生产决定

首先,生产中的分工是交换的一般前提。社会生产中如果没有分工,也就没有交换。分工指许多劳动者从事各种不同的而又相互联系的工作。分工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在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早期阶段,是自然分工;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发生了三次社会大分工;到资本主义生产阶段,又产生了企业内部分工。社会生产力越发展,新的生产部门不断涌现,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细,交换也日益发展。可见,交换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生产中分工的形成和发展,是由生产的发展所决定的。

其次,交换的性质决定于生产方式的性质。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不同阶段,由于生产的社会性质不同,使交换具有不同的经济内容和经济形式。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生产的私人性质决定交换也具有私人性质。私人交换的特点是利益对抗,激烈竞争,两极分化,以致生产资料占有者阶级通过不等价交换来剥削丧失生产资料的阶级和其他社会阶层。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是剩余价值生产的过程,而交换则是实现剩余价值的手段。在社会主义社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中,交换的主要部分也具有公有的性质,是为发展公有化的生产和满足劳动人民消费需要服务的。

最后,交换的深度、广度和方式也是由生产的发展和结构决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越高,社会生产结构越进步,社会分工越细致,进行交换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就越多,规模和范围就越大。社会各生产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交换发展起来了,同时交换的方式方法也会随着不断变化、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马克思得出结论说:“交换就其一切要素来说,或者是直接包含在生产之中,或者是由生产决定。”

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在本节的最后,马克思对前面的分析进行了总结,得出极其重要的结论。

首先,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四个环节,它们共同构成社会生产总体。在这个统一体内部,这四个环节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差别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其次,在社会生产这个统一体内部,生产居于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生产既支配着生产的对立规定上的自身,也支配着其他要素”。这就是说,生产居于支配地位,既支配着对立统一的生产总体内的生产本身,也支配着其他的环节。再生产过程总是从生产重新开始。交换和消费不能是起支配作用的东西,那是自明之理。分配,作为产品的分配,也是这样。而作为生产要素的分配,它本身就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因此,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

最后,分配、交换、消费也反作用于生产。在一定意义上,它们也决定生产。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就其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例如,当交换发展,市场扩大时,就会促进生产规模扩大,生产部门增多,分工更细。又如,随着分配的变动,生产也会发生变动。在资本主义社会,随着资本的集中,生产资料分配的变化,随着城乡人口的变化,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中分配的变化,社会生产社会化的程度也就越高;而随着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加强,资产阶级财富的增长和无产阶级贫困的加深,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关系就越来越阻碍生产的发展。再如,消费的需要也决定生产。如前所述,消费会创造出新的生产需要,创造出生产的动力,没有消费的需要就没有生产。

总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这四个环节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和相互作用,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正如马克思精辟地指出的那样:“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每一个有机整体都是这样。”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了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

原载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政治经济学》讲解,卫兴华等主编,22—46页